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诉 dailianqi
案件编号:DSO2015-000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高锖,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dailianqi,其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11315.so>(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9月9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9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9月1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15年9月15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9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0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0月20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本案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11315.so>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因此,本案的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2001年,2002年开始进入征信行业,创造了"11315征信服务"标识,并用于征信经营活动。
被投诉人系争议域名<11315.so>的持有人,该争议域名注册于2014年7月1日。在裁决作出之时,专家组没有发现争议域名解析至任何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于2002年开始进入征信行业,专门创设了"11315征信服务"标识,并建立了"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03年4月注册了域名<11315.com>用于投诉人的网站。投诉人还提供了中国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9月颁发的关于投诉人"企业征信11315绿盾标志"、"中国征信11315绿盾标志"及"11315征信绿盾标志"三幅美术作品的"作品登机证书",其中记载,美术作品"企业征信11315绿盾标志"及"11315征信绿盾标志"创作完成于2009年6月,首次发表于2013年6月,美术作品"中国征信11315绿盾标志"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于2009年6月。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投诉人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采信。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投诉人就一个未注册商标主张普通法商标权或者未注册商标权,应当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成为与投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具有显著性的识别符号(见UITGERVERIJ CRUX 诉 W. FREDERIC ISLER,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7段)。本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早在争议域名注册的数年之前,投诉人已经在征信活动中使用"11315征信服务"标识,并创作、发表了"企业征信11315绿盾标志"、"中国征信11315绿盾标志"及"11315征信绿盾标志"等图形化的对应标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长期、持续地使用"11315征信服务"标识,已经使之与投诉人的征信产品与服务联系在一起,"11315征信服务"标识具有了识别投诉人的产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关于就"11315征信服务"标识享有政策下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的主张,可以得到证据证实,能够成立。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11315.so>,除去代表国家顶级域名("ccTLD")的字符".so",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11315征信服务"标识相比,由投诉人标识中最具有显著性的数字部分"11315"构成,导致争议域名在整体上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标识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投诉人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WIPO Overview 2.0,第2.1段。
投诉人主张,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使用"11315征信服务"标识,也没有授权或者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11315.so>。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就"11315"在中国不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投诉人称,被投诉人dailianqi系"代联启",曾经担任投诉人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区域代理商。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满足了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反驳该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未发现任何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举的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未能对于投诉人的主张予以反驳。
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dailianqi即"代联启",曾经于2013年6月与投诉人签订合同,担任投诉人的"11315企业征信服务"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区域代理商。被投诉人未提供答辩意见,对于投诉人的上述证据未予以否认。因此,专家组对于投诉人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基于投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征信经营活动及"11315征信服务"标识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1日注册了与投诉人的"11315征信服务"标识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11315.so>。虽然在专家组作出裁决时,被投诉人未将该争议域名付诸于实际使用,但是对于该争议域名有完全的控制力(包括以出售等方式处置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继续持有对于投诉人的商标权利构成很大的威胁,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注册并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政策第4(b)条规定的恶意(WIPO Overview 2.0,第3.2段及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11315.so>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