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amara M. Ralph 诉 李竞超(Li Jing Chao)
案件编号 D2021-244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amara M. Ralph,其位于摩纳哥。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omhard IP,其位于西班牙。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竞超(Li Jing Chao),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amararalph.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本。2021年7月2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7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8月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英文版本。
2021年8月2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1年8月11日,投诉人向中心回复表示会提交投诉书中文版本。2021年8月20日,中心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中文版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英文版本和投诉书修正本中、英文版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8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12日。2021年8月1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本答辩书。2021年8月31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本答辩书。2021年8月31日,中心确认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启动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9月27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位澳洲籍时尚设计师,曾与前任于2010年共同创办Ralph & Russo时尚品牌,为世界各国的政商名流量身订做服装、配饰、手提包等。离开Ralph & Russo公司后,投诉人以其姓名创办Tamara Ralph公司,持续经营时尚事业,现居于摩纳哥。
投诉人目前分别于澳大利亚、中国、欧洲联盟、日本、摩纳哥、俄罗斯联邦、瑞士、美利坚和众国及联合王国申请注册了TAMARA RALPH商标,并对TAMARA RALPH文字主张普通法上的商标权。
本案被投诉人为李竞超(Li Jing Chao),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tamararalph.com>的注册日期是2020年7月27日。本案的争议域名没有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tamararalph.com>转移给投诉人,其理由可归纳如下: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通过投诉人与其前任于2010年共同创办的Ralph & Russo公司,投诉人作为该公司的创意总监已在时尚产业取得高知名度。投诉人是近一百年以来首位有资格在巴黎高级定制时装周上出场的女性创意总监,也是全球仅有的三位有资格在时装周展示其系列作品的女性创意总监之一。投诉人的社交媒体有众多关注者,且投诉人是各类时尚杂志的常客,其设计的作品也时常刊登在时尚杂志上。Megan Markle于2017年穿着由投诉人设计的礼服拍摄正式订婚照之后,投诉人的作品更加广为人知了。Angelina Jolie、Jessica Alba、Jennifer Lopez等名人都曾穿过投诉人设计的作品。因长期直接使用以及通过自创品牌使用其个人姓名Tamara Ralph,投诉人与时尚相关产品已产生关联,所以投诉人对TAMARA RALPH享有未注册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tamararalph.com>与其未注册的TAMARA RALPH商标完全相同,因为争议域名中完全复制了该商标。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关,且投诉人从来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AMARA RALPH商标或注册任何域名。被投诉人并无以争议域名广为人知。争议域名从无以网站形式使用的记录,被投诉人并无将争议域名善意使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在注册后一年内并未使用,这似乎是一起典型的域名抢注案件。被投诉人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转让争议域名给合法商标权人而恶意注册争议域名。该注册似乎也是为了阻止商标所有者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此商标,或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此外,WhoIs数据库隐藏了被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络信息,仅提供注册机构的名称。
根据被动持有原则,不使用争议域名亦可被认定为恶意。适用被动持有原则的要素包括:“(i) 原告商标辨识度或声誉;(ii) 被告未能提交答复或提供实际或打算善意使用的证据;(iii) 被告隐瞒其身份或使用虚假联系方式(存在违反其注册协议的记录);以及(iv) 域名可能被善意使用的理由不充分。”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答辩可归纳如下:
(i) 投诉人对于TAMARA RALPH并不享有商标权。
投诉人并未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以商品和服务标识的形式使用Tamara Ralph,而都是以Ralph and Russo为商标使用的。投诉人近期才申请注册Tamara Ralph商标。所以争议域名并没有侵犯投诉人的商标权。Tamara Ralph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名,并不是商标,同时刚好为被投诉人女友的英文名字,不能因为投诉人是名人,他人就不能以此注册域名。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做个人网站不需要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女友在社交工具上也有时用英文名Tamara Ralph。被投诉人为其女友注册争议域名,并计划将来作为个人网站、相片集使用。争议域名刚注册一年,被投诉人还没有时间准备网站建设。有人曾试图通过注册机构联系被投诉人,准备以750美元的价格购买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不能确定该人是不是投诉人,但不排除投诉人用另一个邮件地址来试探被投诉人的可能性,以达到用仲裁的方式来掠夺争议域名。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从注册以来,即未使用,也未转售,也未出租,更未有扰乱竞争对手业务的目的。被投诉人未从中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就WhoIs数据库隐藏个人姓名和信息一事,被投诉人仅是注册人,隐藏联系方式是注册机构自行设置,投诉人应该去咨询注册机构。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已注册为商标的个人姓名,可作为投诉人提起UDRP案件的资格。即使个人姓名还未注册为商标,当投诉人在商业活动中以商标形式使用其个人姓名时,投诉人可能对其姓名确立未注册或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借以符合提出UDRP争议案件的资格要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5节)。
为确立政策下所规定的未注册或普通法上的商标权,投诉人必须证明其商标在消费者间已成为区别投诉人的商品及/或服务来源的独特标志。能证明获得显著性(也称为第二含义)的相关证据包括一系列因素,例如【…】(iv)公众的实际认可程度(如,消费者、行业、媒体)【…】(见WIPO Overview 3.0,第1.3节)。
本案投诉人Tamara Ralph于过去近十年间,以个人及前任姓氏,与前任共同创办Ralph & Russo公司,并出任创意总监,提供诸如高级定制连衣裙、成衣系列、手提包以及其他配饰的设计服务。投诉人离开Ralph & Russo公司后,又以个人姓名创办Tamara Ralph公司,并于近期在多国提交TAMARA RALPH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奢侈品设计服务的行业,设计师以商标形式使用个人姓名是常见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以商标形式使用个人姓氏或姓名从事奢侈品的设计服务及其创办公司业务,并获得公众高度关注及媒体报导,已达到很高的公众实际认可程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个人姓名Tamara Ralph在时尚行业已经具有显著性,成为了区别投诉人的商品及/或服务来源的独特标志。因此,投诉人对TAMARA RALPH享有政策下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tamararalph.com>完整包含了投诉⼈的TAMARA RALPH商标及顶级域名(“.com”)。“.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的商标TAMARA RALPH相同,专家组认为投诉⼈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第(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第(a)(ii)项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10)。
政策第4条第(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投诉人已证明其对TAMARA RALPH享有政策下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权,且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AMARA RALPH商标或注册与TAMARA RALPH相关的域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亦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被投诉人并无将争议域名善意使用于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WhoIs数据库显示被投诉人姓名为李竞超(Li Jing Chao),与争议域名无关。无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 明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相反情形。
被投诉人承认其还没有时间准备网站,但是主张Tamara Ralph是其女友的英文姓名。根据过去类似的UDRP案件,被投诉人欲证明其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必须提供实际且可信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因其个人姓名、昵称、或企业识别符等相关名称而广为人知(见WIPO Overview 3.0,第2.3节)。本案被投诉人李竞超(Li Jing Chao),其姓名与争议域名完全无关。被投诉人称Tamara Ralph是其女友的英文姓名,而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为女友所注册,并预计要作为女友的个人网站、相片集使用。被投诉人提供了一个写有Tamara Ralph字样的新年红包、一个名为Tamara Ralph的QQ账号截图及若干照片佐证其主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女友已因Tamara Ralph这一名称而广为人知。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出相反的有利证据。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UDRP域名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采取优势证据原则,亦即,当事人应提供令专家组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事实很可能是真实的(见WIPO Overview 3.0,第4.2 节)。
在被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注册(即2020年7月27日)前,投诉人已于多个国家和地区将TAMARA RALPH作为商标使用,且已证明其对TAMARA RALPH享有政策下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权。被投诉人注册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主张为其女友注册争议域名,并计划将来作为个人网站、相片集使用,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经专家组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并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权衡之后(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认为,被投诉人不太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完全出于巧合而选择并注册了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有关恶意使用,本案的争议域名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而处于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的状态。根据UDRP专家组先前的裁决,即使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在专家组考虑案件的各项事实及情形后,仍可认定这一行为属于恶意使用域名的情形。 (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及WIPO Overview 3.0,第3.3节)。根据被动持有原则,鉴于投诉人及其TAMARA RALPH商标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前即在世界时尚产业较为知名、且专家组也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如何可以善意使用争议域名;及被投诉人亦未能提供任何准备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已佐证其主张,因此专家组在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权衡之后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亦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amararalph.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