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国法院委派或委托进行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17年4月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正式建立了交流和合作框架,最高院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在替代性争议解决领域进行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自2021年10月以来,WIPO中心已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合作协议,将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自2021年10月以来,WIPO中心已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合作协议,将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1年10月,WIPO与上海高院签署谅解备忘录。上海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2年12月,WIPO中心与福建高院签署合作协议。福建高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3月,WIPO中心与海南高院签署合作协议。海南高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12月,WIPO中心与广东高院签署合作协议。广东高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4年6月,WIPO中心与重庆高院签署合作协议。重庆高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含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2年12月,WIPO中心与福建高院签署合作协议。福建高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3月,WIPO中心与海南高院签署合作协议。海南高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12月,WIPO中心与广东高院签署合作协议。广东高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4年6月,WIPO中心与重庆高院签署合作协议。重庆高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含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