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示范条款以及示范协议,以保证对争议解决条款中的重要要素均予以约定,避免出现模糊不清,导致日后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困难或延迟。 WIPO示范条款以及示范协议由专家们仔细起草,让争议当事双方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要素(例如:仲裁或调解地,适用的法律,程序语言,以及仲裁员或调解员的指定。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ADR程序的优势,争议当事方可以合并不同的程序,例如,先启动调解程序,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进行仲裁。提交WIPO中心进行调解、仲裁和快速仲裁的案件中,约30%采用了WIPO调解,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进行WIPO仲裁或快速仲裁的条款。
针对各种WIPO ADR程序以及合并程序,WIPO中心均提供了示范条款。下文列举了一常用的合并程序条款的示例,并附上了相关简要说明:
“凡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随后的任何修正案所引起、致使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效力、约束力、解释、执行、违反或终止以及非契约性权利主张,均应服从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调解地为[写明地点]1 。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2 。
如果,以及一旦达至某程度以致任何此种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在调解开始后[60][90]天之内3 调解不成,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交由并最终4 服从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另外,如果在所述[60][90]天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参加或继续参加调解,则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交由并最终服从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 [三名仲裁员]5 组成]。仲裁地为[写明地点]6 。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写明语言]7 。交由仲裁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应根据[写明管辖区]8 的法律裁决。”
1 尽管WIPO中心在瑞士日内瓦及新加坡均设有办事处,争议当事方可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选择希望仲裁发生的地点。
3 本WIPO示范条款允许争议当事方在一方拒绝参与调解的情况下,终止调解程序进入仲裁程序。此外,在合并程序的条款中为调解程序设定期限将推动案件朝着和解或者约定的后续程序进行。
4 指定的仲裁庭有权利作出最终裁决 。该裁决对争议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并且可以在国际范围内予以强制执行。当然,当事方依旧可以选择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5 决定指定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的时候,争议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到程序的费用、效率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案标的大小。《WIPO快速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6 选定的“仲裁地”将决定案件程序方面的管辖法律,例如临时保护措施的可获得性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无论选择何地作为仲裁地,当事方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举行会议或者进行开庭,以便利当事方,仲裁员以及证人的参与。
8 鼓励争议当事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即仲裁庭裁决争议实体法律问题所依据的法律。
虽然强烈建议争议当事方采用ADR示范条款或示范协议,但是当事方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示范条款或协议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他们进一步的需求。针对上述情形,WIPO条款生成器将基于WIPO的案件经验提议加入额外的要素。
WIPO条款生成器可以让当事方按照下列步骤生成他们的条款或者协议:
1. 选择争议类型(未来争议或现有争议);
2. 选择WIPO ADR程序(例如:WIPO调解,WIPO仲裁,WIPO快速仲裁,或合适的合并程序);
3. 选择条款的核心要素,(若需要)以及其他要素;
4. 下载或复制最后结果。
若在起草条款时,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arbiter.mail@wipo.int)或电话(+41 22 338 8247)联系我们。
单方面请求WIPO调解
WIPO中心经常接到单方面请求WIPO调解以解决争议的诉求。所谓单方面请求WIPO调解是指,在争议当事双方之间不存在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如侵权争议、法庭审理中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调解。为了促成将争议提交WIPO调解,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WIPO调解规则》向WIPO中心递交单方面调解申请书。WIPO中心可以协助当事双方,或者根据请求指定一名外部中立人进行协助。 此程序已在大量案件中被当事方成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