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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
(“《WIPO补充规则》”)

(2019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

第三条  当事人、中心及专家组之间的联络

第四条  投诉书及其附件的提交

第五条  答辩书及其附件的提交

第六条  关于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

第七条   专家组的指定

第八条  公正独立声明

第九条  专家组裁决

第十条  专家组裁决的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组裁决的修正

第十二条  文件大小、格式规定及字数限制

第十三条  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第十四条  费用

第十五条  和解

第十六条  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修订

第十八条  语言适用


第一条 定义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批准施行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二)《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批准施行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三)《WIPO补充规则》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心”)根据《解决办法》第三条制定的《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补充规则。

(四)在《程序规则》中作出定义的任何术语,在本《WIPO补充规则》中应具有相同意义。

第二条 范围

(一)与《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关系。 本《WIPO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 《WIPO补充规则》的文本。 在提出投诉之日有效的《WIPO补充规则》文本应适用于通过提出投诉所启动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流程请参见附件E。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诉及相关裁决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WIPO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当事人、中心及专家组之间的联络

(一) 联络方式。 在遵守《程序规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的前提下,除与中心另有协议外,凡根据《程序规则》可以或必须向中心或行政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均应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下述任一方式提交:

(1) 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到中心邮件地址domain.disputes@wipo.int;或

(2) 通过中心的互联网案件提交与管理系统提交。

(二) 与中心的联络。 当事人一方发送的任何联络均应提交至中心指定的案件经办人。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自行联络。当事人一方向中心发送的任何联络,必须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三) 归档。 中心应将其所收到的或根据《程序规则》要求所传送的所有联络文件归档。

第四条 投诉书及其附件的提交

(一) 投诉书及其附件。 投诉书(包括任何附件)应完整地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下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使用中心在此处的投诉书模板)。

(二) 投诉书传送封面页。 投诉人在寄送或传送投诉书时,必须一并附上附件A中所规定并在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投诉书传送封面页。

(三) 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机构。 投诉人应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将投诉书副本提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有关注册机构。

(四) 投诉通知须知。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中心应将投诉书连同中心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规定的须知一并以电子形式转送被投诉人。案件程序自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之日视为正式开始。

第五条 答辩书及其附件的提交

(一) 答辩截止日期。 被投诉人应于案件程序开始之日起二十(2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

(二) 答辩书及其附件。 答辩书(包括任何附件)应完整地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下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心的答辩书模板请见此处

(三) 答辩书副本须抄送投诉人。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七款,被投诉人应当在向中心提交答辩的同时将答辩书副本抄送投诉人。

第六条 关于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

(一) 缺陷通知。 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书后对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本《WIPO补充规则》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并将投诉书中的任何缺陷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 撤回。如果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心所指出的任何缺陷予以改正,中心将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有关注册机构,投诉视为撤回。

(三) 费用退还。 除非投诉人在投诉视为撤回之后确认打算重新向中心提出投诉,否则中心应在扣除附件C中所规定的受理费后,将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所支付的费用予以退还。

第七条 专家组的指定

(一) 专家组。 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单。当事人可在此处查询中心专家名单以获取详细信息。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中心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专家的可获得性,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相应注册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等,从专家名单中指定合适人选。

(二) 当事人提名三人专家组候选人。 若当事人需提名三(3)名候选人以供中心考虑从中指定一名担任专家(即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四条),该当事人应按优先顺序提供三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联系办法。在指定专家时,如可能,中心应尊重当事人指明的优先顺序。

(三) 三人专家组首席专家

(1) 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指定的第三名专家应担任首席专家。

(2) 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向中心指明担任首席专家的优先顺序,中心仍将指定首席专家。

(3) 尽管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双方仍可共同协商确定首席专家;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在接到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所提供的候选人名单后不晚于五(5)日内,将其协商确定的情况书面通知中心。

(四) 被投诉人缺席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或在中心确定的最后期限之前未支付《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费用,中心仍将指定行政专家组,具体情况如下:

(1) 投诉人选择一人行政专家组的,中心应从其公布的名单中指定专家;

(2) 投诉人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的,如可能,中心应从投诉人提名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并从其公布的名单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八条 公正独立声明

(一) 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在指定专家之前,候选人应当使用附件B中所规定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布的表格,向中心提交公正独立声明。

(二) 专家的替换

(1) 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专家的可获得性,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情形应立即被披露至中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心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2) 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中心提出替换该专家。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中心决定。

第九条 专家组裁决

(一)裁决书应当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以电子文本形式作成,并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裁决书应当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条,注明裁决日期并由专家确认签署。

(二)专家组应当在其组成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裁决提交中心。如遇特殊情形,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十条 专家组裁决的公布

(一)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三(3)日内将裁决书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及有关注册机构。

(二)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中心应当将裁决书全文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列明:

(1) 案件编号;

(2) 被投诉的争议域名;

(3)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4) 专家组作出的案件裁决;

(5) 裁决日期。

第十一条 专家组裁决的修正

(一)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中心,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的一部分。

(二)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七(7)日内,可就《WIPO补充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十二条 文件大小、格式规定及字数限制

(一) 投诉书的字数限制。 对于《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的内容,限3000字。

(二) 答辩书的字数限制。 对于《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限3000字。

(三) 裁决的字数限制。 对于《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无字数限制。

(四) 投诉书的文件大小及格式规定。《程序规则》第十二条所述的文件大小及格式规定,参见附件D

(五) 答辩书的文件大小及格式规定。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所述的文件大小及格式规定,参见附件D

第十三条 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一) 通知。 中心应将其一名担任案件经办人并负责处理与争议和行政专家组联络有关的一切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及详细联系办法告知当事人。

(二) 责任。 案件经办人可向行政专家组或专家提供行政上的协助,但无权就有关争议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费用

(一)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行政程序适用的费用详见附件C

(二)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后十(10)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成员数量及争议域名的数量,按照附件C向中心支付初始固定的程序费用。如果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后十(10)日内未依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投诉视为撤回。

(三)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投诉人应根据《WIPO补充规则》的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中心支付初始固定的程序费用。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审理,则三人专家组费用应由当事人双方等额承担并向中心支付。在其它情形下,域名争议解决的所有固定的费用应由投诉人承担。

(四)固定的程序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和解

(一)在专家组指定之前,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应当将此和解通知中心,中心将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有关注册机构。

(二)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应当将此和解通知中心,中心将告知专家组。

第十六条 免除责任

除故意不当行为外,凡有与行政程序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专家组、WIPO和中心均不对当事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有关注册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修订

在遵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前提下,中心有权自行对《WIPO补充规则》加以修订,并在征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语言适用

(一)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二)本《WIPO补充规则》以中英文书就,中英文约定不一致或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