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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

为解决电影和媒体领域的潜在争议,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专门制定了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

这一由我们联合业内专家共同制定的新规则,以及专门的示范合同条款和提交仲裁协议,特别适合于当事人要求快速仲裁程序和调解的国际电影和媒体交易。

电影和媒体领域的争议类型

  • 制作和共同制作协议
  • 合资经营
  • 版权相关协议
  • 融资协议
  • 发行协议
  • 广播协议
  • 保证完成作品协议
  • 实验室使用协议
  • 资助协议
  • 开发协议
  • 许可
  • 音乐同步协议
  • 特许经营协议
  • 保险协议
  • 艺术家和人才协议
  • 新媒体协议
  • 赞助协议
  • 共同所有权协议
  • 保密和禁止披露协议
  • 电视和其他媒体格式

这些领域快速流动的性质需要经济、快捷的争议解决工具,特别是国际争议,调解和仲裁可以提供一种代替法院诉讼的有效选择。

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的潜在采用者包括电影制作人、导演、演员、表演者、行业协会、制片人、作者、编剧、创作者、投资方、融资方、电影基金、履约担保公司、承保人、销售代理、娱乐/媒体/知识产权律师/顾问/会计、发行商、广播公司、电影放映商、出版社、贸易同盟、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创意资料的使用者。

快速灵活的冲突解决程序

电影和媒体的新规则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提供可合并适用或单独适用的调解程序和快速仲裁程序。该规则考虑了媒体和电影领域的当事人对于快速程序的特别需求。为加速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进程,WIPO仲裁规则中适用于程序不同阶段的时间限期已经缩短。

电影和媒体调解程序 电影和媒体快速仲裁程序
mediation expedited

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的程序根据大多数电影和媒体争议的当事人的需求而特别制定,在时间及成本上具有特别优势。然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承认,在某些复杂的电影和媒体争议中,电影和媒体领域的参与者可能更倾向于选择标准的WIPO仲裁规则。标准WIPO仲裁规则规定了更长的时间期限,以及指定三人仲裁庭的可能性。电影和媒体争议的当事人选择标准的WIPO仲裁程序后,WIPO中心依旧允许当事人从电影和媒体仲裁员名单中选择仲裁员。然而,鉴于标准WIPO仲裁规则的适用,在此情况下适用标准收费表。

调解员和仲裁员

媒体和电影领域的争议要求特别的法律知识,以及行业和市场的专门知识。WIPO中心提供一份特别及国际化的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单以供在这些规则下作出指任。名单由来自多个法域的公认的娱乐业法律方面的资深调解员和仲裁员组成。

此外,归功于WIPO中心全球性的知识产权网络,WIPO中心管理着一个包括来自70多个不同国家、超过1500名独立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的资料库,覆盖知识产权和商法的全部领域。

除非当事人已就调解员或独任仲裁员或其他指任程序的人选达成一致,中心通常将向当事人提供一份包含电影和媒体领域中对该特别争议有着相应技能的专业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名单,中心因此可在考虑当事人明示的偏好的基础上作出指任。

根据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程序进行的争议由独任仲裁员裁决。如当事人更倾向于由三名仲裁员裁决争议,当事人可选择WIPO仲裁规则。

费用

对于应用该规则的争议,中心的管理费及调解员和仲裁员的费用已被减少,以充分适应媒体和电影领域争议的典型特征。

WIPO电子案件设施

选择该规则的当事人可选择使用WIPO电子案件设施(WIPO ECAF)以方便案件联络。

WIPO电子案件设施允许根据规则进行的案件当事人、调解员或仲裁员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至一个安全的在线案卷。如有任何文件被提交至在线案卷,当事人会收到电子邮件提醒,并可在任何时间查看和搜索该案件档案。在线案卷亦可使用于记录非通过WIPO电子案件设施进行的书面文件的提交。

活动

通过与MDA/SFC合作,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将在于2009年12月2日至4日在新加坡举行的亚洲电视论坛和亚洲媒体节上正式启用。在此情况下,WIPO中心将组织一次为期一天的关于WIPO电影和媒体争议预防及解决的研讨会。

从2010年4月起,WIPO中心和节目格式认证与保护协会( FRAPA)在电视节目格式争议领域将联合提供法庭外争议解决服务。基于此合作关系,WIPO中心将接手FRAPA现有的调解活动,并管理按照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提请的电视格式争议。

一般咨询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电话: (41-22) 338 8247 - 传真: (41-22) 338 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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