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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第六条之三程序

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第六条之三程序

第六条之三——国家程序

希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3)(a)项,对想要根据《公约》第六条之三第(1)(a)项进行保护的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徽记以及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清单进行通知的国家,应采取以下步骤:

1.通过article6ter@wipo.int向产权组织国际局发送以下内容,征求其意见:

  • 以国家主管机关的名义并基于下文提供的模板,提出请求通知该国想要根据第六条之三第(1)(a)项进行保护的符号的草案;
  • 请求保护的符号的图样草案。
  • 图样应足够清晰,以可下载的格式(WordJPEG或可编辑的PDF)提供,规格为300x300dpi(每英寸点数);
  • 对于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应提供该符号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清单(英文和法文),该清单不应超过4000个字符(包括空格);
  • 请求方的联系方式,其中应包括传送请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共电子邮件地址)。

以下可作为请求草案和图样草案的模板:

  • 请求草案  DOC, draft request for communication
  • 图样草案 DOC, draft reproduction

2.一旦请求草案和图样草案被认为符合通知要求,向国际局发出正式的通知请求:使用国际局认为符合要求的格式,由国家主管机关签署,同时附上请求保护的符号的图样。

请求可扫描发送至article6ter@wipo.int

各国提出的正式请求一般由以下实体之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或该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

通知请求应不晚于半年期电子公布日前一个月送达国际局,该日期为每年3月和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半年期公布前一个月内收到的正式请求将不纳入本次公布,而在下一次半年期公布中予以公布。

第六条之三——国际政府间组织程序

希望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3)(b)项,对想要根据《公约》第六条之三第(1)(b)项进行保护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清单进行通知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应采取以下步骤:

1.通过article6ter@wipo.int向产权组织国际局发送以下内容,征求其意见:

  • 由有关组织的行政长官或该组织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下文提供的模板,提出请求通知该组织希望根据第六条之三第(1)(b)项进行保护的符号的草案;
  • 请求保护的符号的图样草案;
  • 提交请求的组织的组织法或章程的英文或法文副本及其成员国名单,但属于联合国系统的组织或已经向产权组织通报此类信息的组织除外;
  • 请求方的联系方式,其中应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共电子邮件地址)。

以下可作为请求草案和图样草案的模板:

  • 请求草案 DOC, guidelines; 根据指南提出的请求 DOC, draft request for communiaction
  • 图样草案 DOC, draft reproduction

2.一旦请求草案和图样草案被认为符合通知要求,向国际局发送正式的通知请求:使用国际局认为符合要求的格式,同时附上请求保护的符号的图样。

请求可扫描发送至article6ter@wipo.int

国际政府间组织提出的正式请求一般由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行政长官提出。对于机构或方案的符号,通知请求应由建立机构或方案的国际政府间组织提出。

通知请求应不晚于半年期电子公布日前一个月送达国际局,该日期为每年3月和9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半年期公布前一个月内收到的正式请求将不纳入本次公布,而在下一次半年期公布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