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瑞士)举行的一次外交会议上,所有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都应邀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洛迦诺分类)。
洛迦诺分类包括:
原始的大类和小类表在通过《洛迦诺协定》时,附于该协定之后。
《洛迦诺协定》成立了专家委员会,每个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协定授权委员会对原始大类和小类表作出“修正”或“补充”,制定字母顺序表和用法说明(举行外交会议时尚未制定),并对洛迦诺分类的三个部分(大类和小类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用法说明)中任意一部分进行修正和补充。
洛迦诺分类“纯属行政管理性质”,并不约束缔约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洛迦诺协定》第二条第(1)款)。
《洛迦诺协定》要求每一缔约国的工业产权局“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第二条第(3)款)。专家委员会的建议针对的是在上述文件中和进行公布时,标明大类和小类的方式。
除了缔约国的主管局之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在其登记簿和公布的文件上使用洛迦诺分类。
洛迦诺分类已经由专家委员会修订过若干次。现行版本纳入了以往各版进行的所有修订,并取代以往各版。它包含大类和小类,并视情况附有用法说明。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载有5,000多个英文条目,不论商品属于哪个大类,均按字母顺序排列,也按大类和小类的顺序排列,在每个小类内按字母顺序排列。
洛迦诺分类的作准文本,由产权组织国际局以英文和法文在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