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巴黎联盟成员国若干工业产权局的要求,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的前身,开始与BIRPI联盟间协调委员会在1967年成立的一个专家委员会合作,起草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973年6月12日,该分类最终由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一项协定建立。《维也纳协定》于1985年8月9日生效。
该分类的目的基本上是为商标的在先权检索提供便利,并在文件于国际层面交换时,避免大量的再分类工作。此外,加入《维也纳协定》的国家无需再制定自己的国内分类,也无需对其现有分类不断更新。
《维也纳协定》第四条规定,除该协定规定的要求以外,该分类的范围取决于每一缔约国对其所赋予的范围,该分类尤其不应在商标保护范围方面约束各缔约国。
维也纳分类是一种从一般到具体,将所有图形要素分为类、组、项的分级体系。在适当的情况下,会增加注释。注释可以针对整个类,也可以针对任何特定的组或项。
项分为两种:主项和辅项。辅项的意图是用于那些已被主项涵盖的图形要素,但可以认为,将这些图形要素按某一特定标准分组,便于进行在先权检索。
每个类、组、项都会根据一个特殊的编码系统获得一个编码。一个项内的每个图形要素通过三个数字来体现:第一个数字可能是1-29之间的任一数字,表示的是类;第二个数字可能是1-19之间的任一数字,表示的是组;第三个数字可能是1-30之间的任一数字,表示的是项。例如,要表示“小女孩吃”,就要使用第2类(人类)、第5组(儿童)、第3项(女童)。如果使用了辅项,则该图形要素可以进一步使用辅项18(儿童喝或吃,编码A 2.5.18)来识别。所以这个例子的编码是2.5.3,18。
组和项的编号随着其所属的类和组而变化。在组内和项内,某些编号空置,以便在必要时增加新的组或项。
加入《维也纳协定》的国家可以将维也纳分类作为主要体系,也可以作为辅助体系。这样,它们就有可能在使用维也纳分类的同时,继续使用其国内分类,不论是作为一种过渡措施,还是作为永久措施。
加入《维也纳协定》的国家主管局应在有关商标注册和续展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中,写明这些商标的图形要素所属的类、组、项的编码。“文件和公告”尤指在商标注册簿中的登记事项、注册证书和续展证书,以及在局方期刊、公报或网站上对注册和续展所作的公告。
为便于理解,应在注册相关正式文件和公告上的类、组、项的编码前冠以“图形要素分类”的全称或其简称CFE。建议以放在圆括号内的阿拉伯数字,标明商标图形要素所据以分类的维也纳分类的版本,例如CFE(1)。
每个项仅有数量相对较少的图形要素,这使得维也纳分类足够详细,从而有利于进行在先权检索,哪怕是由大型工业产权局来使用。然而,对于商标注册量相对较少的主管局,该分类可能过于详细。因此,加入《维也纳协定》的国家可以声明,其保留在有关商标注册和续展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中不写明所有项或部分项编码的权利(《维也纳协定》第四条第五款)。此外,“辅”项(以“A”打头的项编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强制性的;国家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维也纳分类的现行版本以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批准的分类为基础。
在《维也纳协定》生效前,根据维也纳外交会议1973年6月8日通过的决议而成立的临时专家委员会,于1975年和1976年举行会议,提出了对维也纳分类原始版本进行修订和增补的多个建议。这些建议发布在1977年的临时版本中。
随着《维也纳协定》生效,根据协定第五条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在其于1987年5月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批准了临时专家委员会提议的多数修正与增补。专家委员会在1992年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届会议和随后的各届会议上,通过了若干修正和增补。相应的修改已经纳入了维也纳分类。
专家委员会在第三届会议(1996年)上,通过了一种新的分类表示法,即在每一个组内,将辅项放在该组的结尾,用星号将与辅项相关的主项标记出来,并把辅项放在适当的标题下。
自维也纳分类第一版于1973年发布以来,通常每五年发布一版并实施。
现行版本是在线发布的,取代了以前的各个版本,在Download and IT Support area(下载和IT支持区域)提供。
维也纳分类以英文和法文制定,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