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立法中找不到受版权保护的完整作品列表。尽管如此,总体上讲,世界各地通常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
版权保护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版权可能保护、也可能不保护标题、标语或标志等一些客体,取决于其是否含有充分的原创性。
版权分两类权利:
多数版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授权或制止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或在某些情况下,从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报酬(例如通过集体管理)的经济权利。作品的经济权利所有人可以制止或授权:
广为认可的精神权利的例子包括要求对作品标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反对对作品进行可能损害创作者声誉的修改的权利。
在绝大多数国家,并且根据《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自动获得,无需登记或其他手续。
但很多国家仍然设有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这种自愿登记制度有助于解决涉及所有权或创作方的争议,并为权利的经济交易、销售、让与和/或转让等提供便利。
请注意:WIPO不提供版权登记体系,也没有可检索的版权数据库。点此了解更多关于版权登记和文献系统的信息。
版权语境中所用的“作品”一词系指各种各样的智力创作,从小说到建筑、计算机程序等,不一而足。关于版权可以保护的作品详细清单,请参阅问题 “版权可以保护什么?”。
过去,一些国家制定了法律,要求版权持有者履行某些手续,以便获得版权保护。这些要求之一就是要使用一个表明要求版权的标记,例如符号©。现在,要求履行版权手续的国家已绝无仅有,因此使用这种符号也不再是法律要求。然而,许多权利人仍然使用符号©,以便清楚明确地强调其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而非限制较弱的许可。
经济权利有时间限制,依各国法律而不同。在那些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期限为创作者死亡后50年或50年以上。但国家可以规定更长的保护期限。 更多信息请联系贵国知识产权局或访问WIPO Lex查阅国家立法。
首先,版权保护在所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自动获得(请参阅问题“版权可以登记吗?”)。 尽管这些成员国的具体适用法律略有不同,总体上是高度相似的。你可以使用WIPO Lex查阅国家法律和条约。
至于那些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必须记住版权法具有地域性。换言之,版权法只在有版权法的国家适用。因此,如果想在国际上保护自己的作品,必须做一番调查研究,确保符合希望作品在该国受保护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
一旦成为作品的权利人,就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或利用你的作品。这种授权通常称为“许可”,可能需要向权利人付费,也可能不需付费。当然,在谈判许可协议前,通常建议寻求专家的法律意见。
如果想把作品许可给广播组织、出版机构或娱乐场所(例如酒吧、夜总会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不失为上策。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创作者和出版商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负责谈判使用许可和收取报酬。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和文学作品领域尤其常见,这是因为同一个作品可能会有多个用户,权利人和用户很难对每次使用给予/请求具体授权,也很难监控用户的使用情况。
计算机程序和其他类型的软件从版权的角度可以看作是文学作品。因此,它们无须登记即可受到自动保护。有些国家的软件自愿登记流程可能与其他类型作品有所不同。
版权保护作品没有可检索的国际登记簿。
这是因为版权保护一般是自动的,并不取决于登记与否。在有些国家可以见到版权自愿登记/交存机构,这时对作品进行登记不失为明智之举,因为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比如关于作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时,将会大受裨益。
然而,有些国家确实要求交存在该国出版的印刷材料的样本,尽管这并不一定会对版权保护产生影响。更多信息请联系贵国知识产权局。
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你应仔细评估这种复制是否真的侵犯版权(请查阅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问题)。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你应该尽量找到责任人。如果通过非正式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或问题不适于非正式解决,你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法律救济。
通常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索赔,要求金钱赔偿,还可以要求制止侵权的延续或重复。但在这么做之前,可取的做法是——有些国家是强制性的——首先向被控侵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或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未经授权的复制构成盗版刑事犯罪行为,可以依当地的适用法律向警方、检察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提起诉状。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仲裁、专家鉴定、中立评估等),可以提供不同于法院程序的有价值的解决方式,用这些方式解决争议时可能更简便、快捷、划算。
如果作品未经授权被复制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可以通知相应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求它阻止访问该侵权复制品。这样的程序通常称为“通知和移除(程序)”。
如果你加入了集体管理组织,通常请该组织采取适当措施就足够了。如果没加入,你要自行决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请律师代你行事。
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创作者和出版商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负责谈判使用许可和收取报酬。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和文学作品领域尤其常见,这是因为同一个作品可能会有多个用户,让权利人和用户很难对每次使用给予/请求具体授权,也很难监控用户的使用情况。
通过WIPO Lex,可以轻松查询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多个条约。
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也在它们的网站上提供关于国家或地区立法的信息。查看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链接列表,以获得更多信息。
一部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人通常是作品的原创者或作者,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在有些国家,版权作品的经济权利属于雇佣创作者的个人或单位。在别的一些国家,经济权利自动让渡或转让给雇主。 请联系贵国知识产权局,了解更多与你相关的本国具体情况。
由于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履行版权保护手续,所以确定作品的权利人有时会很困难。要想找到某区域内一部作品的权利人,你通常可以联系:作品的作者或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当地作品登记部门或国家版权局等。这类机构可能拥有一些数据库,数据库内包含有关版权作品所有权的有用信息。
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协助你获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而无需向作者或权利人请求授权或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这种使用属于国家立法所规定的限制与例外的话。限制与例外的例子包括:
法律制度的不同意味着有些制度对版权限制与例外作出了清晰规定,而在有些制度下,只能找到一条笼统的条款。这些笼统的规定经常被称为“合理使用”或“公平行为”条款。
说一件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是指该作品不再有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这通常是因为版权保护期限已过。例如荷马所作的著名诗歌《奥德赛》的经济权利已经失效,使用或利用这首诗歌无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向其支付报酬。有些国家的作者还可以通过一个称作“自愿放弃”的程序,自愿将他们的作品纳入公有领域。 关于公有领域作品的更多信息。
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在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上公开的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广泛使用。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任何作品——从音乐作品到多媒体产品、报纸文章和视听产品——只要保护期限尚未届满,都受到保护,不论它们是以纸质方式还是数字方式发表。在每种情况下,通常都应该在使用前寻求权利人的授权。
一些网站含有通用许可,这种许可使你不必为某些特定使用寻求直接授权。这种许可只授权某些特定的使用,例如非商业的使用。在实践中,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使用通过博客或网站等公开发表的文字:
同样,如果你的中小企业所做的是通过网站发布或提供版权作品、录音、广播或表演等,那么也需要获得授权。
相关权或邻接权是授予协助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特定个人或机构的一套独立的版权类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的受益方通常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
这一术语还指授予下述个人或机构的权利:这些个人或机构所创作的客体虽然在某些国家不符合版权制度规定的作品条件,但具有足够的创造性或者技术和组织技巧,因此理应通过某种类似于版权的权利得到承认。
但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