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是用于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的标志,这些产品因该地理来源而具备相应的品质或声誉。一个标志要作为地理标志发挥作用,必须能够识别产品源自特定产地。此外,该产品的品质、特征和声誉在本质上也要归因于其原产地。由于质量取决于地理产地,因此在产品及其原产地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
地理标志权利让有权使用该标志的人可以阻止第三方将该标志用于达不到适用标准的产品。例如,在“大吉岭”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各个司法辖区内,“大吉岭”茶的生产者可以制止在他们的茶园以外种植的或者未按该地理标志操作标准种植的茶上使用“大吉岭”一词。
但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并不能让权利人阻止他人利用地理标志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来生产产品。取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通常是在构成地理标志的标记上取得权利。
地理标志通常被用于农产品、食品、酒类和酒精饮料、手工艺品和工业品。
有四种主要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这些保护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保护条件或保护范围等重要问题上的不同。另外,其中的两种保护方式——即专门制度以及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制度——拥有某些共同点,例如这些制度均为符合特定标准的地理标志使用者的集体使用创设了权利。
通常而言,地理标志通过多种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体系中获得保护,并通常会采用上述两种或多种保护方式的组合。这些保护方式是根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并在各自的历史和经济条件框架内形成的。
在许多专门的立法中,地理标志注册并没有特定的有效期。这就是说,对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注册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将一直维持有效。
作为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注册的地理标志一般通过可续展的10年保护期加以保护。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使用权属于规定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他们遵守生产产品的特定条件。
如同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一样,地理标志权通过适用国内法来行使,典型的情况是在法院行使。采取措施的权利可属于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或任何利益相关方,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营机构。国内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民事(限制或禁止非法活动的禁令、损害赔偿等)、刑事或行政措施。
地理标志用于识别来源于一个特定地区的产品,而商标用于识别来源于特定公司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通常包含新奇标志或主观标志,而用作地理标志的名称通常由地理区域的名称预先决定。
最后,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给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因为其与特定企业而非特定地区相联系。相比之下,地理标志可以由原产地根据特定标准生产产品的任何人所使用,但由于地理标志与原产地相联系,它不能转让或许可给该产地之外的人,也不能转让给不属于获得许可的生产者群体的人。
产地标记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说明某国(或国内某地)是产品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记。与地理标志相比,产地标记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主要因其原产地而具备任何特定的质量、声誉或特征。产地标记仅仅要求标有产地标记的产品源自某地理区域。产地标记的例子包括在产品上提及国名,或标有“……制造”、“……生产”等字样。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均要求其涉及的产品与原产地之间存在质量上的关联。二者均提示消费者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产品与原产地有关的质量或特征。两个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地的关联更为紧密。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其质量或特征必须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来源。这一般是指原材料应取自产地,并且产品的加工也应在产地进行。对于地理标志而言,只需一项归因于地理来源的标准——无论是质量还是产品的其他特征——即可成为地理标志,甚至仅是产品的声誉亦可。
广义上讲,“地理标志”一词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家/地区司法管辖区中使用的若干概念,如: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例如,
通过地理标志来识别的产品,通常是在特定地区由社区代代相传的 传统方法和知识 的成果。同样,通过地理标志来识别的某些产品可能包含在特定地区发展而来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要素,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制造并具有源自其地理来源的品质的手工艺品等有形产品而言,尤其如此。
地理标志并不直接保护与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客体,这些在常规的知识产权制度中依然属于公有领域。但是,地理标志可以为后代保存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从而间接地为它们的保护作出贡献。举例来说,对某种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标准进行描述就是一种保存,这样的描述可能包含对传统方法或传统知识的描述。
在地理标志范畴内,通用名称是指已经成为该产品的惯用名的名称,尽管这些名称指称产品的来源地。用于奶酪的“卡门贝尔”一词就是成为通用名称的地理标志的例子。该名称现在可用于指称任何卡门贝尔型奶酪。
地理标志向通用名称的转化可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发生。这可能造成某一具体标志在某些国家被认为构成了地理标志,但相同的标志在其他国家却可能被当作通用名称的局面。
“同形异义(或同音异义)”地理标志是指拼写或发音相似,但可以识别产自不同地区,特别是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原则上讲,这类标志应共存,但这种共存可能要取决于某种条件。例如,可能要求这类标志只能与产品来源相关的附加信息同时使用,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在使用时,由于另一个“同形异义(或同音异义)”地理标志的存在,而被视为可能在产品真正来源方面误导消费者,那么该地理标志可能会被拒绝保护。
通过地理标志识别的产品的生产者群体可以申请保护。这些生产者可以组织成一个实体,例如合作社或协会,该实体可以代表这些生产者并确保产品满足某种已经商定或遵守的要求。在某些司法辖区,本国主管机构(例如当地政府机构)也可以申请保护。
本国(本地区)主管机构根据申请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在某些国家,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的职能由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机构履行。在其他国家,由本国知识产权局履行该职能。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一个标志必须根据适用法律达到地理标志的标准,并且不受任何注册地理标志的障碍所限。通常,根据定义,一个重要条件是通过地理标志识别的产品必须与地理来源有关。这种关联可通过主要归因于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所决定。在许多立法中,只需一项归因于地理来源的标准即可,不论是产品的质量还是产品的其他特征,仅有声誉亦可。
根据适用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的申请可以在没有知识产权律师或特定代理人协助的情况下来提交。但是,在许多国家,居住地或主要经营场所不在寻求保护的国家的申请人,必须由获准在该国从业的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关于获准从业的律师或代理人的信息,可从各国知识产权局直接获取。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由于各国申请保护的费用各不相同,最好联系你所在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局了解具体的费用结构。如果要在海外寻求保护,除了普通申请费以外,还需要考虑翻译费和聘用当地代理人的费用。需要记住的是,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可能需要首先在原产国保护该地理标志。
首先,下述内容一般不能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而言,潜在的障碍可能包括下述内容:
主要根据你想要保护的目的和地理范围,采取的实际步骤也各不相同。
从最广义上讲,如果你考虑只在本国层面保护,那么第一选择应该是负责地理标志事宜的相关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可从WIPO网站上获取知识产权局名录。
但是,如果想在更多领土内获得保护,那么WIPO的 里斯本体系 不失为恰当的选择。更多信息参见问题“我是否能在多个国家获得有效地理标志保护”并了解其他选项。
地理标志权具有地域性。这意味着这些权利仅限于给予保护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并不存在“世界”或“国际”地理标志权。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
尚不存在对世界范围内全部地理标志进行检索的综合方式。
不过,你可以联系相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可能会提供在其领土内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检索数据库,也可能不会提供。可从WIPO网站获取 知识产权局名录 。
还可以通过WIPO的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来检索在里斯本体系注册的地理标志。
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产品的地理来源,并更为关心他们所购买的产品的具体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原产地”向消费者表明产品将拥有物有所值的特性或特征。因此,地理标志能使消费者区分带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和不带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发挥着区分产品的作用。地理标志因而成为开发集体品牌的关键要素,这样的集体品牌可以用于质量取决于其来源的产品。浏览相关国内立法,请查询 WIPO Lex数据库。
保护地理标志让有权使用标志的人能够采取措施对抗那些未经允许就使用该标志并从其声誉中获益的人(“搭便车”)。一项地理标志的声誉是归集体所有的宝贵的无形资产。如果不加保护,地理标志就会被不受限制地利用,价值也会缩水并最终丧失。
保护地理标志也是避免第三方将该标志注册为商标并降低该标志成为通用名称的风险的一种方法。
一般而言,地理标志以扎实的企业管理为后盾,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