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9月25日至10月3日举行的WIPO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第16次特别会议)上,大会审查了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在2006年2月和6月举行的两届会议上所进行的积极讨论情况,强调继续就IIM/PCDA进程中已提交的按6个提案集分类的提案进行讨论的必要性,并决定如下:
- 将PCDA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
- PCDA将举行两届为期5天的会议,以便对IIM和PCDA 2005年和2006年会议上分别提交的所有111项提案进行有序而深入的讨论,并兼顾2005年大会就提交新提案的截止日期作出的决定。
- 如PCDA 2006年会议一样,WIPO将为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期国家的代表参加PCDA会议提供资助。
- PCDA 2007年第一届会议将审议本决定附件A中的提案。PCDA 2007年第二届会议将审议本决定附件B中的提案。
- 为便于执行该项任务,简化程序,以包容的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仔细审查,PCDA应开展工作:
- 精简提案,确保不存在任何重复或多余的现象;
- 将需要采取具体行动的提案与表明一般性原则与目标的提案分开;并
- 标明哪些提案与WIPO现有活动相关,哪些无关。
- 在此方面,大会主席经与各成员国磋商,将编制初步工作文件。
- PCDA将向2007年大会作出报告,就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应采取哪些行动提出建议,并就2007年大会之后应采用什么框架继续审议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向前推动其他提案提出建议。
- 在过渡期间,并在不损害提供技术援助的前提下,PCIPD将不复存在。
附件 A
提案集A.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1. 技术援助应面向发展并按需求提供。此外,应针对具体领域,并规定完成期限。
2. 通过捐助国提供资金,增加WIPO得到的援助,以使本组织实现其对在非洲开展技术活动所作出的承诺。
3. 在WIPO设立信托基金,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提供专项财政援助。
4. WIPO与私营企业订立协议,让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局能为专利检索的目的查阅专业化数据库。
5. 扩大向中小企业和科研及文化产业部门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的范围。
6. 请WIPO协助成员国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7. 增加用于弘扬知识产权文化的技术援助的财政资源,重点争取在各级学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8. 请WIPO设立一项自愿捐款基金,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法律、商业和经济上利用知识产权提供便利。
9. WIPO伙伴关系数据库:建立WIPO伙伴关系计划数据库,作为一个基于因特网的工具,为发展中国家战略性地利用知识产权提供便利,把所有利益攸关者集中起来,以根据可动用的资源来满足各项具体需要,从而扩大知识产权发展援助的影响。
10. 在知识经济中竞争:承认有效参与“知识经济”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性,WIPO伙伴关系办公室应主动出击,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帮助各国实现向知识经济过渡或更有效地参与竞争。
11. 创建网页,介绍WIPO及相关国际组织提供的技术援助方面的信息,通过发布成员国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等方式,提高透明度。
12. 在设计、执行和评价技术援助时,考虑各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水平。
13. 为秘书处负责技术援助的职员和顾问制订行为守则。
14. 公开提供技术援助顾问花名册。
15. 确保WIPO负责技术援助的职员和顾问完全独立并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16. 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向其提供技术合作,以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
提案集B. 准则制定、灵活性、公共政策和公有领域
17. 在WIPO准则制定程序中考虑保护公有领域的问题。
18. 尤其在国际条约和准则的谈判中,确保在受成员国驱动的程序中,WIPO秘书处不发挥核准或支持具体提议的作用。
19. 确保准则制定活动承认成员国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并确保任何倡议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到利益与成本均衡。
20. 在准则制定活动中,保护全社会的利益,而不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21. 在所有准则制定活动中,反映WIPO所有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重点。
提案集C. 技术转让、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及获取知识
22. 请WIPO扩大活动范围,争取根据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的成果,在未来活动中,尤其是针对发展议程提出的并考虑数字团结基金(DSF)的重要意义方面的现有提案,缩小数字鸿沟。
23. 提出富有新意的方式方法,其中包括促进技术转让,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相关国际协定中所规定的灵活性。
24. 请发达国家鼓励其研究和科技机构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25. 为知识产权相关信通技术促进增长与发展提供便利:在WIPO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中设立论坛,重点讨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通技术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并着重帮助各成员国确定具体战略,利用知识产权/信通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26. 探讨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进行技术转让和推广所必需的政策、倡议和改革。
27. 就工业化国家为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和推广技术应采取的扶持性知识产权政策和措施进行辩论。
28. 提倡采取有助于各国打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竞争做法的措施。
提案集D. 评估、评价和影响研究
29. 请WIPO建立一个有效的审查与评价机制,争取每年对其发展方面的活动进行一次评估。
30. 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开展研究,了解阻碍非正规经济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障碍,包括了解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实际费用以及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带来的利益。
31. 请WIPO开展研究,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为成员国带来了哪些经济、社会和文化影响。
32. WIPO应当加深对建立丰富并易于获得的公有领域带来的利益所涉影响进行的分析。
33. 不断评价WIPO的各项技术援助计划与活动,确保其有效性。
34. 制定评价技术援助的各项指标与基准。
提案集E. 机构问题,其中包括任务授权和治理
35. 请WIPO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助非洲国家酌情建立法律和法规框架,变人才流失为人才流入。
36. 请WIPO加强与联合国所有机构,尤其是贸发会议(UNCTAD)、环境署(UNEP)、卫生组织(WHO)、工发组织(UNIDO)、教科文组织(UNESCO)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尤其是世贸组织(WTO)之间的合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和一致性,争取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发展计划的效率。
37. 对WIPO发展活动进行盘点:对WIPO当前的发展合作活动进行定量和定性盘点,以便从较长期的观点来制定合作与发展活动领域的核心政策与目标。
38. 采取措施,确保民间社会和公共利益团体更广泛地参与WIPO的各项活动。
39. 采用联合国系统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认可和核准与会标准。
提案集F. 其他问题
40. 根据TRIPS协定第7条的规定,从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以及与发展有关的问题入手,处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
附件 B
提案集A.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1. 通过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发展并提高国家机构能力,争取提高国家知识产权(IP)机构的效率,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公平的平衡。此项技术援助应延及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分区域和区域组织。
2. 加强各国保护当地创造、创新与发明的能力,以便发展国家科技基础设施。
3. 落实技术援助的各项原则和指南,以尤其确保:(a) 透明度;(b) 充分利用国际条约中现有的灵活性;(c) 根据国情并按需求提供技术援助。
4. 公开提供关于技术援助计划的设计、执行、费用、融资、受益人和执行方面的所有信息,以及内部和外部独立审评的结果。
5.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制定跨多年度并具有连续性的项目和计划,以推动WIPO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合作,加强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从而使这些项目和计划成为各国发展政策中切实发挥作用的内容。此外,这些项目和原则还应以文件WO/GA/41/11中所拟议的原则与目标为指导。
6. 扩大技术援助计划的覆盖面,把与利用竞争法律和政策相关的事务纳入计划,以解决滥用知识产权过度限制技术贸易、转让和推广的做法。
7. 根据明确提出的实际需求,提供具有咨询性质的中性援助。该项援助不应对受援国或者对要解决的问题区别对待,也不应被视作在WIPO谈判中支持一方立场的奖励制度。
8. 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和条例与各受援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完全针对每一个社会的具体需求和存在的问题。该项援助应符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不是只照顾到知识产权当局和知识产权权利人。
9. 将WIPO秘书处的准则制订职能与技术援助职能分开。
10. 确保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法律技术和技术援助活动有助于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对发展有利的条文,例如第7条、第8条、第30条、第31条和第40条,以及随后通过的对发展有利的决定,如《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
11. 应把发展问题纳入WIPO所有实质性和技术援助活动和辩论的主流,其中包括本组织处理“执法”问题的方式。
12. 确保技术援助受需求驱动,适应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和全球政治目标,而且还应考虑到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不仅仅是权利人的利益。
13. 为技术援助定位,以确保为履行国际义务而建立的国家制度在行政上能持续,而且不会对那些如用于其他领域可以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稀有国家资源带来太大负担。
14. 确保技术合作有助于把用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社会费用维持在最低限度。
15. 确保WIPO的技术援助根据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国家法律提供,与各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完全针对每一个社会的具体需求和存在的问题。
16. 宣传关于如何实施TRIPS协定中有关反竞争做法的相关规定的示范性途径。
提案集B. 准则制定、灵活性、公共政策和公有领域
17. 请WIPO审查TRIPS协定和多哈首脑会议各项决定所提供的灵活性,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关于如何获取药品和粮食方面的具体意见,并认真建立方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获取知识和技术的机制。
18. 要求WIPO在不远的将来尽快通过一项在国际上具有约束力的关于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文书。
19. 认真建立方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获取知识和技术的机制。
20. 制定并通过各种措施,旨在提高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者在WIPO所开展的与其各自领域和利益相关的活动中的参与程度。
21. 促进经济增长的最佳做法:汇编并传播成员国有关推动创造性产业发展和吸引外资与技术方面的“最佳做法”,这些最佳做法至少部分应以关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国家基线调查为依据,具体将在提案集D中详述。
22. 提高人们关于假冒和盗版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的认识:通过WIPO执法咨询委员会(ACE),分析假冒和知识产权盗版行为高发率与技术转让、外国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23. 提出关于如何保护、认定和查阅公有领域内容的建议和模式。
24. 在WIPO开辟一个领域,分析和讨论除知识产权制度以外,以及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如何促进创造性活动、创新和技术转让的奖励措施,例如新出现的利用模式。这一点可通过以下任一机制实现:
(i) 由WIPO设立一个电子论坛,用来交换信息和意见。可对该电子论坛规定有限的期限(例如一年),期限结束后可编写一份文件对各项提案和讨论情况加以总结。如果必要而且提案的数量足够,我们将分析是否以及如何继续开展工作。可按以下项目来组织论坛的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内的手段(例如实用新型、自由和开放式使用许可和创造性共享等体系),以及补充知识产权制度的手段(例如补贴、关于获取知识的条约、关于医学研究与开发的条约)。
(ii) 将这一问题作为常设议题列入WIPO各委员会的议程。
25. 为准则制定活动采用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与指导方针。
26. 在开展准则制定活动之前,尤其通过举行公众听证会的方式,就制订新的、扩充的或修订的规则是否可行和可取的问题进行辩论。
27. 确保在准则制定方面,寻找兼顾各方利益的全面方法,在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谈判过程中,强调必须以全面实现发展目标、满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需要为指导原则。
28. 确保准则制定活动全面符合并大力支持那些能反映并推动实现发展目标的其他国际文书,尤其是人权国际文书。
29. 在条约和准则中尤其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条款:(a) 目标与原则;(b)国家执行知识产权规则的保障;(c) 制止反竞争的做法以及滥用垄断权的做法;(d) 促进技术转让;(e) 遵守期更长;(f) 执行公共政策方面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g) 例外与限制。
30. 在所有条约和准则中,纳入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制订的可操作性强、具有实质性特殊意义的差别待遇的规定。
31. 确保准则制定活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其国家发展需求和需要相符的政策空间。
32. 确保准则制定活动有助于WIPO所有成员国确定和维持强有力的公有领域。
33. 审查非知识产权型和/或非排他性的鼓励创造、创新和技术转让的制度(例如,免费软件的开发和“创造共享”模式)。
34. 确保根据明确制定的原则和指导方针以及对其发展影响的评估,认明准则制定的新主题和领域。
35. 拟订一项有关获取知识和技术的条约。
36. 建立一个国际性框架,以处理实体法中有关反竞争的许可做法的问题,主要是那些对技术转让和推广产生不利影响和限制贸易的做法。
37. 在所有谈判中保护和促进TRIPS协定等现有协定所载的面向发展的原则和灵活性。
38. 以人体基因组项目和开放源码软件为典范,促进基于开放式合作项目的模式发展公益事业。
39. 根据所有利益攸关者的意见,并尤其强调在公共利益团体的参与下,确定每一项拟议的条约或准则应处理的目标和问题。
提案集C. 技术转让、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及获取知识
40. 制定选择基本技术的标准与方法,监督并促进以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支付得起的费用转让和传播这些技术的活动。
41. 通过放宽技术领域的专利规定,为获得外国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提供便利等手段,切实为各国的自力更生作出贡献。
42. 成立一个新机构,负责制定、协调和评估一切技术转让方面的政策和战略。
43. 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合作,制定并不断更新关于满足非洲各国基本发展需求并旨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环境、生命、健康、促进教育和改善粮食安全的基本技术、诀窍、工艺和方法的清单。
44. 开展工作,落实旨在为执行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与技术有关的规定而提出的任何倡议,以确保生物、传统或其他环境资源的来源国能参与研究与开发工作。
45. 采用有利于发展的知识产权转让原则和指导方针。
46. 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47. 提倡采取有助于各国打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竞争做法的措施。
48. 开发一种机制,让那些受到反竞争做法影响的国家可以向发达国家当局要求对在其管辖区内设有总部或位于其管辖区内的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49.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实施一项特别收费,其所得将专门用于促进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行研发活动。
50. 成立WIPO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常设委员会,并制定专项计划处理这些问题,包括与竞争政策相关的问题。
51. 接受类似于TRIPS协定第66.2条的承诺,并将其扩大到使所有发展中国家受益的范围。
52. 为国家级以及省市级政府过去成功引进的技术知识库建立一个中间渠道,以减轻技术买卖双方间私人交易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53. 商签一项多边协定,签约方将把大部分由公共部门资助的研究成果公之于众,或者寻求其他的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分享这一成果。这一主张是要通过扩展科学和技术信息的公有领域,建立一个增加技术信息的全球流动的机制,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才能实现的,以特别保护由公共机构开发的或者资助的信息的公共性质,而又不至于过度地限制商业技术中的私有权利。
提案集D. 评估、评价和影响研究
54. 在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提供技术援助、技术转让和准则制定方面进行独立发展影响评估。
55. 进行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因素的国家基线调查:通过WIPO秘书处向要求协助开展国家基线经济调查的成员国提供援助,并将这些调查的结果提交其他成员国。
56. 衡量国家创造和创新性产业的贡献:扩大WIPO成功编写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的范围,使之包括专利创新性产业。
57. 对创造和创新部门进行全球性经济调查:探讨由WIPO进行定期经济调查的可行性,从而利用这些有益的数据来扶持创造和创新部门。
58. 收集关于全球知识产权盗版和假冒行为的数据:WIPO秘书处应当协助收集关于全球盗版和假冒行为比率的数据,并争取广泛传播这一信息。
59. 开展研究评估知识产权的适当水平,以了解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联系。例如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对数量有限但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专门领域、例外与限制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管理方面的机构能力方面的研究,其中包括政府所承担的费用,以及个人承担的费用(GDP中的费用)。
60. 通过受成员国驱动的程序,设立WIPO独立评价和研究办公室(WERO),由其负责评价WIPO所有计划与活动,并对准则制定活动和技术合作进行“发展影响评估”。
61. 对拟由WIPO评价和研究办公室开展的准则制定活动进行独立、有据可依的“发展影响评估”。
62. 收集经验性实证,并进行成本/效益论证,以尤其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内外的各种备选办法。通过这些努力,应当为开展准则制定活动提供依据,从而以减少知识垄断的方式实现这些目标。
63. 建立一种受成员国监督的机制,对已通过的条约尤其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实际影响和费用问题进行客观评价。
提案集E. 机构问题,其中包括任务授权和治理
64. 建议为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发展常设委员会(PCIPD)注入新活力。
65. WIPO伙伴关系办公室:在WIPO秘书处内部设立一个伙伴关系办公室,由WIPO配备人员,专门负责审评援助请求,积极寻求伙伴,以便为项目提供资金并加以实施
66. 修正《WIPO公约》,使之符合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任务规定。
67. 将WIPO执法咨询委员会的任务限定在一个用于交流国家经验的论坛这一范围,规定该委员会不负责准则制定活动。执法咨询委员会的讨论议程中还应处理如何以最佳方式确保落实与TRIPS有关的所有规定,包括对所授予权利规定的例外与限制。
68. 加强WIPO作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受成员国驱动的组织这一特点,其中将尤其包括:成员国之间或国际局应成员国的请求举行正式和非正式会议或磋商,均应以开放、透明的方式,并在邀请所有感兴趣的成员国参加的前提下,在日内瓦举行。
提案集F. 其他问题
69. 设立一个发展议程工作组,进一步讨论2006年大会暂不作决定的发展议程问题和WIPO工作计划。
70. 采取措施,确保由成员国来决定政策顾问委员会(PAC)和产业顾问委员会(IAC)的成员资格和机构职能。
71. 通过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与发展问题的高级别宣言。
相关链接
- 参见大会报告(文件 WO/GA/33/10第46段)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