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宣传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执法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ALERT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PCT大会关于确定部分费用等值数额的指令

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大会按以下条款通过关于确定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见细则15.2(d)(i), 16.1(d)(i), 45之二.3(b)57.2(d)(i))等值数额的指令,同时明确,大会可以根据经验在任何时候修改这些指令:

等值数额的确定

(1)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按瑞士法郎之外任何货币计的等值数额,以及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按确定货币之外任何货币计的等值数额,应当由总干事按下列方式确定:

(i) 对于国际申请费,在同每一个规定以该货币缴纳此项费用的受理局磋商后;

(ii) 对于检索费,在同每一个规定以该货币缴纳此项费用的受理局磋商后;

(iii) 对于手续费,在同每一个规定以该货币缴纳此项费用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磋商后。

对于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和手续费,其等值数额应当根据总干事发起磋商之日前一日的当日汇率确定。对于补充检索费,其等值数额应当根据总干事收到补充检索费数额通知之日或者补充检索费生效两个月之前日的当日汇率确定,两者以较晚者为准。

(2) 如此确定的数额应当是下列数额按整数计的等值:

(i)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在费用表中以瑞士法郎分别规定的数额;

(ii) 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如适用)由国际检索单位以确定货币确定的数额。

上述等值数额应当由国际局通知各个适用的规定缴纳有关货币或者确定有关货币数额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且应当在公报上公布。

相关费用数额发生变化导致的新等值数额的确定

(3) 第(1)段第(2)段 应当比照适用于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或补充检索费数额发生变化的情形。按规定货币计的新等值数额应当与修改后费用表中规定的国际申请费或手续费的新数额同日起适用,或者与按确定货币计的检索费或补充检索费的新数额同日起适用。

由汇率波动导致的新等值数额的确定

(4) 每年十月,总干事应当在适用时在与第(1)段提到的专利局或单位磋商后,根据十月第一个星期一的当日汇率确定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的新等值数额。除总干事另有决定外,任何根据本段所作的调整应当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5) 如果瑞士法郎(对于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或确定货币(对于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与任何适用的规定货币之间的汇率超过连续四个星期五(日内瓦时间正午)比最近适用的汇率高至少5%或者低至少5%,总干事应当在适用时在与第(1)段提到的专利局或单位磋商后,根据本段第一句所述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的当日汇率,确定适用情况下的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的新等值数额。新确定的数额应当在自其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后适用,但是适用时受理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与总干事可以商定一个落在上述两个月期限内的日期,在此情况下新数额从该日起开始适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