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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保留和不兼容

 (2024年01月20日状态)

国家
PCT条款
22(1) 根据2001年10月3日PCT联盟成员国大会的决定 (PCT/A/30/7 [英文], 附件IV) 卢森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64(2)(a)(ii)  芬兰, 挪威, 波兰, 瑞典
64(3)(a) 美利坚合众国
64(4)(a) 美利坚合众国
64(5)   阿尔及利亚, 亚美尼亚, 巴林, 白俄罗斯, 智利, 古巴, 法国, 格鲁吉亚,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马耳他, 莫桑比克, 阿曼, 卡塔尔,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南非, 塔吉克斯坦, 泰国, 突尼斯, 土库曼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专利局和政府间组织
PCT细则
4.9(b)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JP 日本专利局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20.1(d)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20.8(a)1, 7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20.8(a之二)5, 7, 8 CL 国家工业产权局(智利)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ES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FR 国家工业产权局 (INPI)(法国)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20.8(b)9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澳大利亚专利局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TR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Turkpatent)
20.8(b之二)6, 89 CL 国家工业产权局(智利)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澳大利亚专利局
ES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TR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Turkpatent)
23之二.2(b) DE  澳大利亚专利局
  FI 芬兰专利和注册局 (PRH)
  SE 瑞典知识产权局 (PRV)
23之二.2(e)2 AU 澳大利亚专利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FI 芬兰专利和注册局 (PRH)
  HU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 (HIPO)
  IL 以色列专利局
  JP 日本专利局
  NO 挪威工业产权局
  SE 瑞典知识产权局 (PRV)
  SG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26.3之三(b)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26.3之三(d)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26之二.3(j)1, 3, 7  BR 国家工业产权署 (巴西)
  CO 工业和商务督查局 (哥伦比亚)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DZ 阿尔及利亚国家工业产权署
  GR 工业产权局 (OBI)(希腊)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IN 印度专利局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PH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49.5(l)  关于 49.5(c之二):
  BR 国家工业产权署 (巴西)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关于 49.5(k):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49.6(f) CA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N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IN 印度专利局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LV 拉脱维亚专利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NZ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 (IPONZ)
  PH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PL 波兰专利局
49之三.1(g)3, 4, 10 BR 国家工业产权署 (巴西)
  CA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O 工业和商务督查局 (哥伦比亚)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DZ 阿尔及利亚国家工业产权署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IN 印度专利局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LT 立陶宛共和国国家专利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PH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49之三.2(h)3, 10 BR 国家工业产权署 (巴西)
  CA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CO 工业和商务督查局 (哥伦比亚)
  CU 古巴工业产权局
  CZ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
  DE 德国专利商标局
  DZ 阿尔及利亚国家工业产权署
  ID 知识产权总司 (印度尼西亚)
  IN 印度专利局
  KR 韩国知识产权局
  MX 墨西哥工业产权署
  PH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51之二.3(c) SG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66.1之二(b)  EP 欧洲专利局 (EPO)
PCT行政规程
703(f) [英文] 关于第703条第(b)款第(ii)至(iv)项[英文] 以及附件F[英文]的有关条款:
  US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关于第703条第(b)款第(ii)至(iv)项[英文] 中涉及附件F第5.1和5.2.1节及附件F附录III第2(d)至(g)节的有关条款
  JP 日本专利局
  1. 比利时知识产权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20.8(a)26之二.3(j)作出的与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2.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23之二.2(e)作出的与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3. 挪威工业产权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26之二.3(j), 49之三.1(g)49之三.2(h)作出的与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4.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49之三.1(g)作出的与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19年10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该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5. 该表中所列国家的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已通知国际局PCT细则5之二(a)(ii)和5之二(d)与其适用的国家法不兼容并且/或无法被视为兼容,或者基于仍然有效的根据PCT细则20.8(a)作出的通知视为其已通知国际局该不兼容。
  6. 该表中所列国家的专利局(作为指定局)已通知国际局PCT细则5之二(a)(ii)和20.5之二(d)与其适用的国家法不兼容并且/或无法被视为兼容,或者基于仍然有效的根据PCT细则20.8(b)作出的通知视为其已通知国际局该不兼容。
  7.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20.8(a)(延伸至PCT细则20.8(a之二))和PCT细则26之二.3(j)作出的与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8. 欧洲专利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20.8(a之二)20.8(b之二)作出的不兼容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
  9.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20.8(b)20.8(b之二)作出的与其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24年1月20日起生效。相关的PCT细则将适用于2024年1月20日或之后进入其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10.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撤回其根据PCT细则49之三.1(g)49之三.2(h)作出的与其国家法不兼容的通知,自2024年1月20日起生效。相关的PCT细则将适用于自进入其国家阶段之日起两个月期限于2024年1月20日或之后届满的国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