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批准《新加坡条约》
日内瓦,
Wed Oct 01 18:08:00 CEST 2008
PR/2008/56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先生对美利坚合众国(USA)2008年10月1日批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表示欢迎。《新加坡条约》是一部使商标局的若干程序实现简化和现代化的国际商标条约。
2008年10月1日向WIPO总干事递交批准书的美国代表团,由美利坚合众国驻联合国及日内瓦其他国际机构常驻代表Warren Tichenor大使率领。“美国期待着《新加坡条约》生效,” Tichenor大使说。“美国批准该条约便是朝这一方向迈出的一步。该条约不仅将使美国公司受益,而且还将使所有希望有效、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在国外保护商标的签约国受益。”
《新加坡条约》是2006年3月在WIPO的主持下缔结的,从而使得国际上为跟上商标业务发展的步伐而更新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的努力达到顶峰。该条约将在10个缔约方(国家或符合条件的政府间组织)向WIPO总干事交存条约批准书之后生效。美国批准条约之后,让该条约目前共有8个缔约国。
加利先生对美国批准条约表示欢迎,认为这既有利于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美国商标注册人,也有利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其他缔约国的众多商标注册人。“条约一旦生效”,加利先生说,“品牌的所有者将因这一使商标局若干程序得以简化和标准化的条约已有的效率而支付更低的业务费”。加利先生表示,他相信很快就会有更多国家最终走完国内批准该条约的内部程序。
已有50多个国家签署了条约。各国签署该条约即表明其支持该条约,并打算正式加入。一旦各国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条约即对这些国家具有约束力。作为承办2006年为通过该条约而进行的最后一轮谈判的东道国,新加坡于2007年3月成为第一个完成批准程序的国家,紧随其后的是瑞士、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丹麦、拉脱维亚和吉尔吉斯斯坦。
关于签约国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wipo.int/treaties/en/ip/singapore/。
背 景
《新加坡条约》主要涉及商标注册和使用许可的程序问题,提高了商标注册服务方面的灵活性和效率。通过取消繁杂的手续,并让商标主管部门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以及实现其商标办公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和标准化,该条约可以减少品牌所有人的业务费用。这对于任何一家拥有商标资产组合的公司而言,都是一项积极的进展,因为这让它们在开发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积极打造品牌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一旦生效,该条约将为投资品牌商品的所有经济主体和为品牌权搭建法规框架铺设平整的活动场所。
《新加坡条约》还承认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需求,并载有工业化国家对提供适当的技术援助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加强这些国家的机构能力,使其得以全面利用该条约的规定所作出的承诺。
条约明确承认,商标不再仅限于贴在产品上的平面标签,并专门提及一些新型商标,例如全息图商标,以及声音商标或味觉商标等非可视标志。虽然这些商标目前相对而言不很常见,但随着公司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为其产品追求新颖的促销思路,其受欢迎的程度可能会不断上升。
条约还为商标使用许可的登记、修改和撤销确立了共同规则。这方面的进展尤其受到欢迎,因为商标使用许可的登记虽然并非总是强制性的,但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规定允许进行此种登记。在此方面,广泛采取商标使用许可的品牌商品行业,可以因法律上更有保证、节约费用和提高效率而受益。
条约还为商标办公程序规定了新的强制性救济措施,从而减轻商标申请人所犯的程序性错误尤其是错过期限所造成的影响,如果不提供救济,这种错误可能会使商标权受到损害。规定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让商标办公程序更加快捷、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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