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谈判者即将议定为视障者获得图书提供便利的新条约
日内瓦,
Mon Jun 17 10:08:00 CEST 2013
PR/2013/738
代表世界各国的数百名谈判者将在本月晚些时候举行会议,争取缔结一部新国际条约,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改善图书供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于2013年6月18日至28日召开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发表的作品提供便利的条约的外交会议。会议将由摩洛哥王国承办,在马拉喀什会议宫举行。
WIPO的186个成员国将派员出席会议。会议将由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和摩洛哥政府高级官员及马拉喀什市的官员主持开幕。摩洛哥新闻大臣兼政府发言人穆斯塔法·卡乐菲将担任会议主席。
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大多数生活在低收入国家,为他们提供更多盲文、大字和数字化音频格式等无障碍版图书的讨论,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此次外交会议预计将使多年的讨论达到顶峰。受益人将能更方便地获取文学作品、教材和其他可用于教育和娱乐的资料。
拟议的条约和其他资料可见: https://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28722
通往马拉喀什之路
经过初步讨论,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从2004年起开始考虑是否应当在国际一级为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统一某些版权豁免。
2006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WIPO的讨论起到了进一步推动作用。《条约》指出(第30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得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
2009年5月,巴西、厄瓜多尔和巴拉圭提出了条约提案。
2012年12月,成员国举行了大会特别会议,认为谈判已取得充分进展,可以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之后,2013年2月和4月又在日内瓦举行了两次谈判会议,以进一步推动讨论。
目前已就提案的几个要点形成了临时性一致意见,其中包括受益人,即视力障碍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或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阅读标准文本的人士。
成员国还临时议定了案文所涵盖的作品以及将向视力障碍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已发表作品无障碍版的"被授权实体"[1]的关键定义。
提案中将包括一项规定,要求各国在版权法中采用例外与限制,允许制作无障碍格式的图书,并允许跨边界为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进行无障碍格式版的国际分享。
但是,作为马拉喀什谈判基础的案文草案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达成一致意见。这些问题将是外交会议谈判的内容。
何为外交会议?
缔结条约的传统方法,一般是举行一次为此目的专门召集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为谈判议定并通过对国际社会具有特定意义的多边条约,不时地继续召开外交会议。
WIPO外交会议通常是依据一项WIPO大会的决议召集的。大会的组织决议明确会议目标和参会的一般条件。外交会议受其自身的议事规则和一般国际法的制约;因此,条约和最后文件是由外交会议本身通过的。
在马拉喀什举行的本次外交会议开幕之后将分为两个委员会:第一主要委员会和第二主要委员会。第一主要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所有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和协商,并建议全体会议通过这些条款。第二主要委员会的工作则是就所有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进行谈判与协商,例如谁有资格加入未来的条约以及使条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此外,还将组成三个非主要委员会:资格证书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核查参加外交会议和签署条约的各代表团的资格证书;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确保条约六种语文的文本适当保持准确一致;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所有委员会的主席团主要成员组成,负责确保外交会议进展顺利。
在所有委员会完成其工作之后,条约将提交给全体会议通过。其后,条约将开放供签署。在外交会议结束之际签署条约,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受条约规定的约束,只表明签署国有强烈的意愿加入条约。最后文件是一份关于举行过外交会议这一事实的正式记录,也将在条约通过后开放供签署。
一些背景
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数字,全世界有超过3.14亿盲人和视力障碍者,其中9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2006年WIPO的一项调查发现,版权法中写入限制与例外条款,在版权文本的盲文、大字或数字化音频版方面为视障者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家不到60个。
此外,由于版权法具有"地域性",这些豁免通常不适用于已转为无障碍格式的作品的进出口,即使在规则类似的两国之间也是如此。每个国家的组织要跨边界交流特殊格式或者制作自己的作品,必须与权利人进行许可交易谈判,这一过程成本高昂,严重制约了视障者对各种印刷作品的获取。
按世界盲人联盟的数字,全世界每年出版的约一百万种图书中,以视障者无障碍格式提供的不到5%。
国际版权法一直承认在创意作品作者的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办法是允许对版权作品的某些使用免除向权利人征求授权或支付版税的要求。
作为国际版权框架起点的国际条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其以后各次修订,均包括"限制与例外"规定。《伯尔尼公约》具体提到对短引文、新闻报道和教学解说的豁免。
除这些情况以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可以允许哪些限制与例外,由各国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国国内法规定的例外与限制存在很大差异。在许多国家,可以为私人使用进行复制,但为远程学习等规定例外的仅有少数国家。而且,这些豁免仅适用于相关国家。
希望报道外交会议的记者,请联系WIPO与媒体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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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到权利人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双方承认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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