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谈判者开始议定为视障者获得图书提供便利的新条约
马拉喀什/日内瓦,
Tue Jun 18 19:04:00 CEST 2013
PR/20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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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186个WIPO成员国的六百多名谈判者今天开始工作,以议定一部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改善图书供应的新国际条约。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发表的作品提供便利的条约的外交会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集,摩洛哥王国承办,于2013年6月18日至28日在马拉喀什举行。
如何让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能够更好地获得盲文、大字本和有声读物等格式的已出版作品,多年来一直在进行讨论。条约如获签订,将使讨论攀上顶峰。受益人将能更方便地获取文学作品、教材和其他可用于教育和娱乐的资料。
摩洛哥新闻大臣兼政府发言人穆斯塔法·卡乐菲在宣读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陛下的致辞时说,此次外交会议“至关重要”,并指出“现在是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时候,我们盼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历史上作为版权规则的例外措施而专为版权例外与限制做出规定的第一个国际文件得到批准。”
国王在致辞中说,如果没有条约,将意味着盲人、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将继续被剥夺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而一部成功的条约不仅将成为WIPO历史上的骄傲时刻,还将“反映出我们对坚持互助团结等价值的集体承诺具有厚重的人道主义精神。”国王在致辞的最后提醒说,国际社会“负有道德义务,必须排除阻碍盲人和视障者接触文化、科学、现代技术以及媒体和传播渠道的一切障碍。”
国王在致辞中指出:“在今天的全球化世界中,如果这次外交会议通过各位在马拉喀什将要讨论的这部国际条约,可以帮助全球化呈现出人性的一面。这样一部条约将让盲人和视障者有能力获得、研究并利用全世界的书面版权资料。”
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指出:“外交会议的目标相对简单,也很直接——就是缓解使三亿多主要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的视障人士无从获得九成以上已出版作品的图书荒。”他说,这个目标可以通过建立一种有利的法律框架,为无障碍格式的制作和跨境交流创造便利来实现。
高锐先生说:“谈判者的任务一方面是设计一种可行的制度,确保无障碍格式可以在全世界简便易行地制作和跨境交换;另一方面是向作家和出版商作出保证,这种制度不会让他们的资产在不是服务于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平行市场中易于遭到不当使用。成功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将确保条约取得成功。”
自2009年5月第一批条约草案提案被提出之后,经过几次会议谈判,各国谈判者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
作为马拉喀什谈判基础的提案中将包括一项规定,要求各国在本国版权法中采用例外与限制,允许制作无障碍格式的图书,并允许跨边界为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进行无障碍格式版的国际分享。
目前已就提案的几个要点形成了临时性一致意见,其中包括受益人,即视力障碍者、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或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阅读标准文本的人士。
成员国还临时议定了案文所涵盖的作品以及将向视力障碍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已发表作品无障碍版的“被授权实体”的关键定义。
但是,案文草案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达成一致。这些问题例如:在决定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数字文件何时可以跨境转让时,是否考虑有关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商业可获得性?以往国际版权条约在限制与例外范围方面规定的义务,怎样被纳入新条约?案文草案和其他资料可见:
https://portal.ssl.wipo.int/PT/https://portal.ssl.wipo.int/PT/https://portal.ssl.wipo.int/PT/https://www.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28722
外交会议是缔结条约的传统方法,这些议题将是此次外交会议谈判的内容。
会议程序
在马拉喀什举行的外交会议开幕之后将分为两个委员会——第一主要委员会和第二主要委员会,分别处理不同类型的问题。前一个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所有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和协商,并建议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第二个委员会则负责就所有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进行谈判与协商,例如谁有资格加入未来的条约以及使条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此外,还将组成三个非主要委员会:资格证书委员会负责核查参加外交会议和签署条约的各代表团的资格证书;起草委员会确保条约六种语文的文本保持准确一致;指导委员会由所有委员会的主席团主要成员组成,负责确保外交会议进展顺利。
在所有委员会完成其工作之后,条约将交全体会议通过。其后,条约将开放供签署。在外交会议结束之际签署条约,表明签署国有强烈的意愿并承诺加入条约,但不一定意味着一个国家受条约规定的约束。最后文件是一份关于举行过外交会议这一事实的正式记录,也将在条约通过后开放供签署。
一些背景
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数字,全世界有超过3.14亿盲人和视力障碍者,其中9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2006年WIPO的一项调查发现,版权法中写入限制与例外条款,在版权文本的盲文、大字本或数字化音频版方面为视障者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家不到60个。
此外,由于版权法具有“地域性”,这些豁免通常不适用于已转为无障碍格式的作品的进出口,即使在规则类似的两国之间也是如此。每个国家的组织要跨边界交流特殊格式或者制作自己的资料,必须与权利人进行许可交易谈判。这一过程成本高昂,严重制约了视障者对各种印刷作品的获取。
按世界盲人联盟的数字,全世界每年出版的约一百万种图书中,以视障者无障碍格式提供的不到5%。
国际版权法一直承认在创意作品作者的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办法是允许对版权作品的某些使用免除向权利人征求授权或支付版税的要求。
作为国际版权框架起点的国际条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其以后各次修订,均包括“限制与例外”规定。《伯尔尼公约》具体提到对短引文、新闻报道和教学解说的豁免。
除这些情况以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可以允许哪些限制与例外,由各国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国国内法规定的例外与限制存在很大差异。在许多国家,可以为私人使用进行复制,但为远程学习等规定例外的仅有少数国家。而且,这些豁免仅适用于相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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