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car Reiniciar
Consulta >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 > Chino > older
从艺术家到受众
Año de publicación: 2004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本条约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Año de publicación: 2012
版权漫画书
这本漫画书讲述了四名青少年的冒险经历,他们从中了解到了什么是版权,以及他们乃至整个社会怎样从版权中受益。尽管产权组织的漫画书主要面向8至12岁的学生,但是高年级学生和成年人也认为这些漫画书有助于他们获得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知识。
Año de publicación: 2001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全文
Año de publicación: 201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地道文本)
《录音制品公约》(也称《日内瓦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Año de publicación: 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地道文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任何缔约方(即使不受《伯尔尼公约》的约束)均须遵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1971年(巴黎)文本的实质性规定。此外,本条约还提及受版权保护的两个客体:(i) 计算机程序,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ii)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数据库”),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如果数据库不构成智力创作,则不在本条约范围之内。)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Año de publicación: 1961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Año de publicación: 1973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也称《卫星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Año de publicación: 197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Año de publicación: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