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你可能考虑将产品国际化。要记住,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是“地域性”权利,即仅在授予权利的国家/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版权则可以在《伯尔尼公约》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
最终,你可能考虑将产品国际化。要记住,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是“地域性”权利,即仅在授予权利的国家/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版权则可以在《伯尔尼公约》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
无论是打算出口、外包生产环节还是与海外合作伙伴合作,你都可能接触不保护贵公司知识产权的市场。
通过在目标市场获得知识产权,可确保这些市场中的第三方无法盗用你的知识产权,转而寻求与贵公司合作,通过许可或其他此类安排获权使用贵公司的知识产权。
要记住:如果你没有在外国市场获得保护,竞争对手就可以自由使用贵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权(例外情况确实存在,如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他们没有义务通过许可协议获得使用权。许可协议的前提是你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
要记住:如果没有在外国市场获得保护,竞争对手就可以自由使用贵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权。
目前并没有覆盖全球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的情况有所不同)。
与全球保护最接近的是利用产权组织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
发明人和创作者可利用全球知识产权服务,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就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注意语言问题!在目标市场中,商标不应包含不良含义或造成不良联想。商标名称应该朗朗上口,易于记忆。
让我们想象一下:一个专利所有者在销售他受专利保护的吸尘器,售价为A国100美元,B国50美元。这为他人提供了有利可图的商机,即从B国进口真空吸尘器到A国,并以75美元出售。专利权人能不能阻止这种进口行为,关键要看A国的用尽制度。
作为一般原则,产品一旦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投入市场,专利权人即用尽对同一产品后续销售的权利。
这意味着,产品一旦售出,即可以自由流通,后续销售无需再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这一原则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目的是不给未来的买主带来过高要求,因为这种要求难以承受,甚至不可能满足。
有关商品在无需专利权人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的市场是全世界、一个地区还是一个国家,要看产品的进口国所采用的是国际、区域还是国家层面的用尽制度。采用国际用尽制度的国家认为,产品一旦在世界任何地方上市,就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自由流通。在这种制度下,不能阻止从售价低的国家进口专利产品,因为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的控制权已经用尽。以上述例子为例,如果A国采用国际用尽制度,就可以从B国进口售价为50美元的受专利保护的真空吸尘器。
另一方面,在国家用尽制度下,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流通的控制权仅限于销售专利产品的国内市场。也就是说,产品售后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专利权人无权控制产品的后续销售。然而,对于在他国销售并进口到本国的产品,其权利依然存在。因此,如果A国采用国家用尽制度,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权所包含的进口权,阻止B国销售的真空吸尘器进入A国。最后,在区域用尽制度下,一旦专利产品或受其他工业产权保护的产品在一个贸易区(如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市场上市,即可在整个区域自由流通。
用尽与平行进口是一体两面的概念。用尽概念关注专利人有权控制其专利保护产品从一个市场进口到另一个市场,平行进口则从进口商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因此,平行进口试图从不同市场的价差中获利,把产品从价高的市场转移到价低的市场,从中赚取利润。
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取决于进口国采用哪种用尽制度。如果进口国采用国家用尽制度,专利权人就能够阻止进口;如果该国采用国际用尽制度,专利权人将无法阻止进口。
平行进口有时被称为灰市产品。这有一定的误导性,因为灰市商品是正品,唯一不同的是分销渠道。灰市产品的分销渠道不受专利权人直接控制,事先也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