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关于可以被出售或许可的机密信息的知识产权。
通常,信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商业秘密:
他人以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此类秘密信息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并且违反商业秘密保护。
通常,任何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且不被他人知悉的机密商业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既包括如生产方法、实验研究数据、软件算法等技术信息,也包括如配送方法、供应商及客户名单、广告战略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也可以由要素组合构成,每个要素本身都属于公有领域,但这些要素经过组合并且被作为秘密,就提供了一种竞争优势。
其他可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示例包括财务信息、配方和食谱以及源代码。
软件算法、公式、配方、制造工艺、客户名单和商业计划,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前提是你能证明自己从中获得经济价值,并且已经采取措施维护其机密性,防止其被滥用或盗用。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很难寻求禁令或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你一直对商业秘密保密,如何证明你在某一时间点拥有并使用了商业秘密?
有了WIPO PROOF,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它不仅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在特定时间点拥有商业秘密,还能通过向合作伙伴和雇员发出保护措施到位的信号,阻止可能的盗窃或滥用。
与专利相反,商业秘密无需注册即可受到保护,也就是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程序上的形式要求。除非他人发现或合法获得了商业秘密并将其向公众披露,否则商业秘密可以无限期地受保护。由于这些原因,商业秘密保护可能对于某些公司显得特别有吸引力。但是,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初看似乎很容易,但实际遵守可能会很困难,也很昂贵。
信息要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即,一般不为通常接触有关信息的圈子所知或可轻易得知)。不要求绝对保密。例如,只要在同领域工作的其他人不知道,商业秘密可以由多方保守。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信息被合法持有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进行保密(例如,通过保密协议)。尽管“合理的”措施可能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但对秘密文件作出标记、对获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物理和电子限制、引入系统化的监控系统和提高员工意识等,都是为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措施。
示例
一家公司开发了一种产品制作方法,使其能够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生产商品。此方法为企业提供了超越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因此,该企业可能会将其专有技术视为商业秘密,并且希望它不被竞争对手知悉。该企业确保只有少数人知道该秘密,且知道秘密的人都非常清楚它是机密的。当与第三方交易或许可其专有技术时,该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以确保知悉秘密信息的各方都知道不应将其披露。该公司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为专有技术保密,如采取适当的访问控制和安全措施,并建立内部程序,以便系统地控制和监视商业秘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对手或任何第三方盗用该信息会被视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然而,只有在竞争对手不易对其产品实施“逆向工程”的情况下,此类措施才有效。
通常,商业秘密赋予其所有人防止合法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信息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以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向他人泄露、被他人获得或使用。
尽管最终确定这些做法取决于单独个案情况,但通常来说,这些与秘密信息有关的不正当做法包括工商业间谍活动、违约、泄密和诱导违约。它还进一步包括第三方在明知或因严重疏忽而不知机密信息系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因此,在不存在疏忽的情况下,通过合法商业交易获得信息的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不被视为非法。例如,竞争对手可以购买产品,检查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并提取其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所谓的逆向工程)。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财产权,可以被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权授权第三方获取和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
但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属性,有时他人并不能很容易地确定相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因此,和专利相比,转让和许可商业秘密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更加困难。因为潜在的被许可人需要获取商业秘密信息以评估其价值和实用性,所以潜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需要签署不披露或保密协议。此外,为维持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商业秘密许可人应要求被许可人采取合理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
大多数国家在刑法、行政法、商法和/或民法中,特别是在侵权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立法中,提供救济手段。
通常,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人那里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赔偿。一些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可能还允许使用禁令,禁止使用任何以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利用商业秘密信息制作的产品。在一些国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特殊情况,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成员国必须提供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但是,《巴黎公约》并未在反对任何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一般性保护之外提及或定义商业秘密。
尽管各国之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有所不同,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39条规定了一些有关商业秘密法的一般标准。根据该条款,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通过WIPO Lex可以轻松查询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被认为是满足经济运行中的供应和需求、服务消费者利益和整体社会的主要手段。此外,竞争是创新的主要动力之一。为了通过抑制反竞争的商业行为来保证市场公平运行并促进创新,包括商业秘密法在内的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必要的。
主要有两种商业秘密。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有价值信息,因此只能作为商业秘密受保护。创造性不足而不能获得专利的商业信息或生产方法(尽管后者可能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条件)即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发明,因此可以作为专利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面临选择:为发明申请专利还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优点包括:
但是,将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存在一些具体的缺点,尤其是当信息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时候:
尽管专利和商业秘密可能被认为是保护发明的替换选项,但它们经常互为补充。通常,商业秘密法在创新过程的早期阶段对专利法进行补充,它允许发明人围绕其想法开展工作,直至将想法变成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此外,关于如何以最成功的商业方式来利用专利发明的宝贵专有技术,通常被作为商业秘密来保守。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和专利处理过程中直到专利局公布专利申请为止(通常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18个月之后)。WIPO Lex可以轻松查询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专利、实用新型、竞争和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的法律。
商业秘密被企业广泛应用。实际上,很多公司都非常依赖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它们甚至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可口可乐配方和软件源代码是著名的案例。因此,确保企业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为商业秘密提供有效保护是很重要的。措施包括:
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有责任尽一切努力使之保密。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尤其是在承包商或员工离职时,除签署保密协议外,确保他们离职后不会与企业竞争很重要。这些协议被称为保密合同、不披露合同和非竞争合同。如果违反了这些协议,员工可能会面临罚款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但是必须注意,这些合同不应限制承包商或员工谋生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独立开发了技术且都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对其进行保密,那么不止一个人或实体就相同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主张商业秘密权是可能的,只要该技术不是“众所周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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