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7年在日内瓦修订,1979年修正。它建立了一种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
缔约国的主管局必须在其发布的有关商标注册的官方文件和任何出版物中,按该分类标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号。
《尼斯协定》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系联盟成员且已加入《尼斯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或日内瓦文本的每个国家均是大会的成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通过联盟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
《协定》还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由联盟所有成员派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分类进行定期修订。
《协定》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