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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1967年)提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赖以组成的文书——《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生效,并于1979年作出修正。WIP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WIPO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分别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883年和1886年。这两项公约都规定建立“国际局”。这两个局于1893年合并,并于1970年根据《WIPO公约》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取代。

WIPO有两大主要目标,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要确保WIPO管理的各条约所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为实现这些目标,WIPO除履行各联盟的行政工作以外,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其中包括:(i) 准则制定活动,具体涉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准则与标准;(ii) 计划活动,具体涉及向各国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和技术援助;(iii) 国际分类和标准化活动,具体涉及各工业产权局之间开展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文献方面的合作;以及 (iv) 注册和申请活动,具体涉及与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以及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关的服务。

WIPO的成员资格向任何联盟的任何成员国和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i) 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的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ii)《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或 (iii) 已被WIPO大会邀请成为本公约成员国的国家。享有WIPO的成员资格,对WIPO管理的其他条约不产生任何义务。加入须向WIPO总干事交存《WIPO公约》的加入书。

《WIPO公约》设立了三个主要机关:WIPO大会、WIPO成员国会议和WIPO协调委员会。WIPO大会由WIPO各成员国组成,这些成员国同时也是任何联盟的成员。WIPO大会除履行其他职能外,主要负责根据协调委员会的提名任命总干事、审议和批准总干事的报告以及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两年期预算并通过本组织的各项财务条例。

WIPO成员国会议由《WIPO公约》的成员国组成。成员国会议除履行其他职能外,主要作为一个通过本公约各项有关修正案的主管机构。

WIPO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从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中选举产生。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向各联盟机关、大会、成员国会议以及总干事就所有与这些机构利益相关的行政和财务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该委员会还编拟大会的议程草案以及成员国会议的议程草案。协调委员会还在适宜的情况下,提出总干事职位的人选,由大会任命。

WIPO经常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各国际注册和申请服务的用户所支付的费用和各成员国政府缴纳的会费。每个国家分属于14个会费等级中的某一级别,据此确定会费的数额。会费级别最高的为I级,交纳25个会费单位;会费最低的等级为S之三级,缴纳1/32的会费单位。按成员国1993年通过的单一会费制,各国缴纳的会费金额,无论该国仅系WIPO成员,还是仅属一个或多个联盟的成员,或既是WIPO成员又属一个或多个联盟的成员,一律同等。

本组织的秘书处称为国际局。总干事是国际局的行政领导,由WIPO大会任命,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副总干事协助工作。

本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本组织在巴西(里约热内卢)、日本(东京)、新加坡(新加坡市)和美利坚合众国(纽约联合国总部)设有联络处。

本组织享有给予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以便于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职能;为此本组织与瑞士联邦签订了一项总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