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组织成员国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条约将在收到15份批准书和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条约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的定义见第2条。条约包括序言、若干议定声明和脚注,在此不予概述。
如需完整和正式的信息,请查阅条约本身。
目标
条约旨在促进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在本摘要下文中简称相关传统知识)方面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质量,防止对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方面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发明错误地授予专利。
强制性专利公开要求
条约对专利公开要求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这要求专利申请人公开遗传资源的原产国和/或提供相关传统知识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基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话。如果此种信息不为申请人所知,则应公开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如果上述信息均不为申请人所知,专利申请人必须就此作出声明。专利局应提供一定的指导,但没有义务核实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制裁和救济
未公开所要求的信息,将按照适当、有效和适度的措施进行处理。除非存在欺诈行为或意图,否则专利申请人将有机会对未公开所要求信息的情况进行补正。如果在公开要求方面存在欺诈意图,可规定授权后制裁或救济。没有欺诈的,条约的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基于申请人未公开所要求信息而撤销专利、宣告专利无效,或使专利无法行使。
不溯及既往
在不违反关于公开的现行国内法的前提下,条约纳入了一条不溯及既往的条款,即对本条约生效前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得施加任何本条约的义务。
信息系统
条约建议建立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信息系统(如数据库),在适用的情况下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同时考虑其国情。此种信息系统应可供专利局为检索和审查专利申请而访问。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技术工作组,以解决任何相关问题,如专利局的可访问性。
审查机制
条约规定了对条约的内在审查,以便在条约生效四年后对某些问题进行审查。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将公开要求延伸至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和衍生物,以及新技术和正在出现的技术带来的与条约的适用有关的其他问题。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条约应以同其他相关国际协定相互支持的方式实施。
实施原则
缔约各方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条约的适用。尽管如此,缔约各方可自行决定在其国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实施本条约的适当办法。
签署和生效
本条约通过后即开放给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期限一年,即直至2025年5月23日。
产权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欧洲联盟也可以签署、批准或加入本条约。除欧洲联盟外,任何政府间组织均可根据大会的决定参加条约。
条约将在15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大会
条约生效后,其缔约方将组成其大会。大会将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会议,并履行条约规定的职能。
修正和修订
本条约可进行修正和修订。由大会召集的外交会议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修订本条约。
保留
不允许对本条约作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