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马拉喀什条约》)是WIPO管理的国际版权条约中最新增加的一部。它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和社会发展维度,主要目标是创设一组有益于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视障者)的强制性限制与例外。
条约要求缔约方在版权规则中规定一套标准的限制与例外,允许复制、发行和提供已制成对视障者无障碍格式的已出版作品,允许为这些受益人服务的组织跨边境交流这些作品。
条约明确,受益人是受多种残疾影响,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的人。定义的范围很广,包括盲人、视力障碍者、有阅读障碍的人或者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的人。
只有“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的作品,“不论是已出版的作品,还是以其他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包括有声读物,才属于《马拉喀什条约》规范的对象。
另一个要素是被授权实体发挥的作用,这些实体是负责跨边境交流的组织。该词的定义较宽,包括了许多非营利实体和政府实体。这些实体要么被政府明确授权,要么得到政府“承认”,具有多种功能,包括为受益人提供教育和信息来源。被授权实体有义务在多个领域制定并遵循自己的做法,包括确定其服务的人为受益人,只向受益人提供服务,劝阻未经授权使用复制件的行为,还要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
《马拉喀什条约》的结构明确,为国内及涉及跨境的限制与例外规定了明确的规则。
首先,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内版权法中为视障者规定限制或例外。受这种限制或例外约束的权利是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被授权实体可以在非营利的基础上制作无障碍格式版,这些版本可以通过非商业性出借或者以电子传播的方式发行。这项活动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依法有权使用作品,只进行将作品制成无障碍所需要的修改,并且仅将这些版本提供给受益人使用。视障者依法有权使用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也可以为个人使用制作复制件。在国内,各国可以将限制或例外限于“在该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要利用这一规定,必须通知WIPO总干事。
第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出口。进口方面,依国内法可以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时,也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进口无障碍格式版。关于出口,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其他法律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这项具体限制或例外要求作品供受益人专用,而且《马拉喀什条约》还明确,在发行或提供之前,被授权实体必须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被其他人使用。
《马拉喀什条约》允许缔约方自由地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惯例实施条约的条款,这其中包括如何认定“公平做法、公平行为或合理使用”,但要遵守其他条约为它们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义务。三步检验法是用以判断一项例外或限制是否为国际版权及相关权准则所允许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三个要素:任何例外或限制(i)应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ii)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而且(iii)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要加入《马拉喀什条约》,不要求必须是其他国际版权条约的成员;成员资格向WIPO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但是,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缔约方,如果无义务实行《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必须确保无障碍格式版不在其管辖范围以外再次发行。而且,也不允许被授权实体进行跨境转让,除非制作无障碍版的缔约方是《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旨在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限制和例外适用三步检验法。
《马拉喀什条约》要求WIPO建立一个“信息联络点”,用以进行自愿的信息共享,方便被授权实体的确认。WIPO还被要求共享有关条约发挥作用的信息。此外,缔约方承诺帮助各自的被授权实体参加跨境转让安排。
条约建立了一个缔约方大会,主要任务是处理关于维护和发展条约的事项。条约还委托WIPO秘书处负责条约的行政工作。
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马拉喀什通过。条约的生效需要2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