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五个相互交错的圆环),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本条约的一项重要作用是,如果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在本条约的某一缔约国使用奥林匹克会徽,该国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有权分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因给予此类许可而获得的任何收入。
本条约未对建立联盟、设立任何领导机构或制定预算作出规定。
本条约对WIP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联合国或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