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公约》(也称《日内瓦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指专为有声的录制品(即:不包括例如影片或录像带等的音轨),而无论其具有何种形式(唱盘、磁带等)。可以通过版权法、专门(相关权)法、不正当竞争法或刑法加以保护。保护期从录音制品首次录制或发行之日起,必须至少延续20年。(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规定50年的保护期。)公约准许规定与就保护作者所规定的相同限制,并准许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自愿许可:复制专用于教学或科研目的,并限于主管当局授予这种许可的国家境内,以及规定支付合理报酬(第6条)。
本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WIP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负责。
本公约对于建立联盟、设立领导机构或制定预算均未作规定。
本公约对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组织系统所属任何机构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必须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