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条约》(PLT)的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从而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除申请日要求这一重要例外以外,PLT对缔约方主管局可予适用的最大限度的要求作了规定。这意味着,缔约方可以自由规定在申请人和专利所有人看来更为有利的、但也是主管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最大限度的要求。本条约尤其载有关于以下问题的规定:
- 关于获得申请日方面的要求得到统一,以便尽量降低申请人可能不小心丧失申请日的风险,这对于专利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PLT要求,任何缔约方的主管局对于符合以下三项简单形式要求的申请都必须授予申请日:第一关于主管局收到的材料意图是作为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第二,能使主管局确定申请人身份或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说明(不过,缔约方可以要求同时提供关于该两方面情况的说明);第三,从表面上看上去为一份说明书的部分。为授予申请日的目的,不得要求提供任何额外的材料。尤其是,缔约方不得要求授予申请日须以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或申请费为条件。如上所述,这些要求并非最大限度的要求,但构成绝对要求,即:只有当所有这些要求均得到满足时,缔约方才可以授予申请日。
- 国家和地区申请的一系列形式要求得到统一,这是通过在PLT中纳入PCT有关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的要求做到的,其中包括PCT请求书表格的内容,以及使用该请求书表格并附加一份说明,表示申请人希望将其提出的申请作为国家申请对待。这消除或减少了国家、地区和国际专利制度之间程序上的差距。
- 制定了所有缔约方主管局均须接受的标准化示范国际表格;
- 简化了在专利局办理的若干程序,有助于减少申请人及主管局的费用。举例而言,这些程序包括:强制代表的例外、对一贯要求提供证据的限制、关于主管局对于某些情况应接受一份单一来文涉及一项以上申请或专利的要求(例如单一委托书)、或对关于提供在先申请的副本和在先申请的译文方面的要求的限制。
- PLT规定了避免因未遵守形式要求或期限而无意丧失实质性权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主管局在申请阶段未作出通知的情况下,有义务就以下事项通知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期限的延长、继续处理、恢复权利以及对因形式缺陷而撤消专利/宣告专利无效的限制。
- 为进行电子申请提供便利,并同时确保纸件与电子来文并行不悖。PLT规定,自2005年6月2日起,允许缔约方将纸件来文排除在外,从而全面转向电子来文。然而,即使在该日之后,缔约方仍须为授予申请日和遵守期限的目的接受纸件来文。在此方面,《议定声明》中规定,工业化国家将继续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采用电子申请提供支助。
PLT于2000年缔结,2005年生效。
PLT对WIPO成员国和/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成员国开放。PLT还对若干政府间组织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