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约的主要特征是:凡允许或要求为专利程序的目的进行微生物保藏的缔约国,对为此目的向任何“国际保藏单位”交存的微生物,无论该单位在该国境内还是境外,均须予以承认。
公开发明是授予专利权的要求之一。通常情况下,公开发明采取书面说明书的形式进行。当发明涉及微生物或微生物的使用时,进行公开不可能采取书面形式,而只能采用向专门机构交存微生物样品的方式。在实际中,对“微生物”一词是作广义的解释,它涵盖为公开的目的所须交存的生物原料,尤其是涉及食品和药品领域的发明。
正是为了做到无需向申请予以保护的每一个国家交存样品,本条约才规定,只要向任何一个“国际保藏单位”交存微生物,便足以在所有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和任何(声明承认本条约效力的)区域性专利局办理专利程序。声明承认本条约效力的有欧洲专利局(欧专局)、欧亚专利组织(EA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本条约所称的“国际保藏单位”,是指能储存微生物的科研机构,通常是进行“菌株收藏”的机构。这种机构通过其所在的缔约国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保证,该机构现在符合而且将来继续符合本条约的若干要求,从而取得“国际保藏单位”的地位。
截至2024年4月25日,共有50个国际保藏单位:联合王国有七个,大韩民国有四个,中国、印度、意大利、波兰和美利坚合众国各有三个,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联邦和西班牙各有两个,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捷克共和国、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拉脱维亚、墨西哥、摩洛哥、荷兰王国、葡萄牙、斯洛伐克和瑞士各有一个。
本条约使缔约国的专利制度更有吸引力,原因在于它主要对那些向多个缔约国申请专利权的微生物交存人有利。按照本条约规定的程序办理微生物保藏,可以使交存人节省费用并增强安全感。之所以会节省费用,是因为交存人不必向所提交涉及该微生物专利申请的所有缔约国均交存微生物,而只须向一个保藏单位办理一次交存。本条约之所以会增强交存人的安全感,是因为它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保藏、承认和提供微生物样品的体系。
本条约未对预算制定作出规定,但设立了联盟和大会,其成员是本条约的缔约国。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修正依照本条约颁布的《实施细则》。任何国家均不得因其是布达佩斯联盟的成员而被要求向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会费,亦不得要求它们设立“国际保藏单位”。
《布达佩斯条约》于1977年缔结。
本条约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所有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