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2009年9月,决定冻结《海牙协定》1934年文本的适用,由此简化和优化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整体管理。
只有因营业所、住所、国籍或(按1999年文本的规定)惯常居所而与该两个文本中任一文本的缔约方有联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取得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海牙协定》允许申请人向WIPO国际局递交一份申请注册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使外观设计所有人能够以最少的手续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保护其外观设计。《海牙协定》允许只办理一次程序即可登记后续变更和续展国际注册,从而还简化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管理。
国际申请可以按1999年文本、1960年文本或同时按这两个文本办理,具体取决于申请人与之有上述联系的缔约国(下称“原属国”)。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可以直接提交WIPO国际局,或者在缔约方法律允许或有此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该缔约方的工业产权局提交WIPO国际局。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国际申请都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而且其中多数是通过WIPO网站上的电子申请界面提交的。
国际申请可以包含最多100项外观设计,只要它们均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分类)的同一类别。申请人可以选择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申请。国际申请必须包括一份或多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必须指定至少一个缔约方。
国际注册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该公报每周在线发行。视被指定的缔约方,申请人可以请求延期公布,延长期限自国际注册日起,或者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不超过30个月。
申请人指定的每一缔约方可以在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或根据1999年文本,12个月之内,拒绝给予保护。拒绝给予保护所依据的国内法要求,不得是拒绝保护的缔约方的主管局依国内法所必须完成的手续或行政行为。如果某一被指定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发出驳回通知(或者这种驳回随后被撤回),国际注册即拥有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在该缔约方被授予保护的效力。
保护期为五年,根据1960年文本可以至少以五年为期续展一次,根据1999年文本,续展两次。如果缔约方的立法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在该缔约方应根据国际注册及其续展,对被提交国际注册的外观设计给予同样长的保护期。为了便于最不发达国家外观设计创作者使用海牙体系,他们的国际申请费被减至规定数额的10%。
1934年文本
1934年文本的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被冻结,这意味着自该日起,国际注册簿中不能再依1934年文本登记新的注册或指定。但是,根据1934年文本办理的已有注册,在1934年文本规定的最长保护期(15年)结束前,仍然可以办理续展并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影响这些指定的任何变更。
一般情况
WIPO秘书处为海牙体系的用户出版有一份《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指南》。
《海牙协定》于1925年缔结,并于1934年在伦敦、1960年在海牙修订。本协定由1961年在摩纳哥签订的附加文本和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并于1979年修正的补充文本补充完备。正如上文所述,1999年在日内瓦通过了另一个文本。
《海牙协定》建立了联盟,联盟自1970年起设立了大会。联盟中凡加入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的成员均为大会成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通过本联盟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以及通过和修改《实施细则》,包括确定与海牙体系的使用有关的收费额。
《协定》1999年文本对WIPO的任何成员国和若干政府间组织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尽管1960年文本仍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成员国开放,但鼓励未来缔约方的政府加入更有优势的1999年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