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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提要

《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第2条)。这种名称由设在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根据有关缔约国主管机关提出的请求进行注册。国际局备有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簿,并将注册通知其他缔约国。国际局还在里斯本体系官方公报《原产地名称》中公布注册情况。缔约国可以在收到注册通知一年之内声明其不能保证在其领土内保护某注册名称(第5条第(3)款)。声明必须说明不予保护的理由。根据里斯本体系规定的一种程序,缔约国随后可以撤回驳回。注册名称将受到保护,防止假冒和仿冒,即使使用译名或附加“类”、“式”等字样也不可(第3条),而且只要在原属国继续受到保护,便不得被视为已成为通用名称(第6条)。

2010年1月起,缔约国可以选择发出给予保护的声明,从而改进了国际注册在成员国状况的信息沟通。在第5条第(3)款规定的一年驳回期限届满前已经知道不会发出驳回声明的缔约国,可以发出这种声明;另外,还可用这种声明取代撤回驳回的通知。

《里斯本协定》于1958年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里斯本协定》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联盟中凡至少遵守斯德哥尔摩文本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的成员国均为大会成员。

本协定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WIPO总干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