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只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在150多个国家同时为一项发明申请专利保护。PCT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这种申请。一般可以向申请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或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地区专利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而该条约的成员国是PCT缔约国,则国际申请也可以向根据该条约设立的地区专利局提出。
本条约详细规定了国际申请须符合的形式要求。
提出国际申请与向每个PCT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国际申请须进行国际检索。这种检索由一个有资格的PCT国际检索单位[1]进行,并最终提出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列出被认为最接近并可能对国际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能否取得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已公布的文件。此外国际检索单位还发表一份关于从检索结果来看,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是否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报告连同该书面意见均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内容加以评价后,如果报告和意见表明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不大,则可以决定撤回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决定修改申请中的权利要求。
如果国际专利申请没有撤回,国际局将其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予以公布。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意见会在PATENTSCOPE上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届满之前,申请人可选择要求另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愿意提供该服务的任一其他国际检索单位)[2]以该单位使用的特定语言或该单位擅长的技术领域进行附加的检索。这种附加的检索(称为补充国际检索)的目的是,减少在国家阶段出现不利于专利授权的其他文件的可能性。
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进行国际申请以获得国家(或地区)专利,通常可以等到接近优先权日起的第30个月结束时,在各指定局启动国家程序。要启动国家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译成该局正式语文的申请书译文(必要时)、向该局支付必要的费用并聘用当地专利代理人(如有要求)。
如果申请人希望对申请作出修正,例如以处理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中所下的任何负面结论,或使“经修正的”申请被再次审查,以具备可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可以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该初步审查的结果是提出一份关于专利性问题的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二章),该报告由一个有资格的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3]编写,内含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能否取得专利权的一个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意见。从而为申请人评价取得专利权的机会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据,并在报告提出的意见对申请人有利的情况下,为其继续办理多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申请手续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据。如果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申请,国际局基于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编拟一份关于专利性问题的国际初步报告(IPPR,第一章),并将报告转送至指定局。
PCT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普通公众都有诸多好处:
(i) 与不使用PCT相比,申请人最多有多出18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值得在外国寻求保护、在国外每一个国家指定当地专利代理人、安排必要的翻译以及支付国家费用;
(ii) 申请人可以放心,只要国际申请符合PCT的形式要求,任何指定局在国家阶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驳回申请;
(iii) 以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为依据,申请人可以对其发明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机会作出评估;
(iv) 在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国际申请作出修正,从而在各不同国家和地区专利局受理申请前使之符合要求;
(v) 随国际申请一起转送国家局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可以减少国家阶段各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vi) 在有PCT-专利审查高速路(PCT-PPH)协议或类似安排的缔约国国家阶段,申请人能够使用快速审查程序;
(vii) 由于在公布每一件国际申请时,还同时公布国际检索报告,因此可以更加方便第三方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发表有充足依据的意见;
(viii) 对于申请人而言,在PATENTSCOPE上进行国际公布让全世界周知其提出的申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和寻找潜在被许可人的有效方法。
总而言之,PCT能够:
- 让世界触手可及;
- 简化满足各种形式要求的程序;
- 将国际专利保护所涉主要费用的缴纳时间推迟;
- 为专利授权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 为世界上各大公司、研究机构和大学寻求国际专利保护时所用。
PCT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PCT的每一个缔约国都是大会成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有:修正根据本条约制定的《实施细则》,通过本联盟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以及确定与使用PCT体系有关的费用。
PCT为来自某些国家的申请人减免90%的申请费(国际申请费)。一组国家(符合国内生产总值和PCT申请量的特定标准)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条件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对于第二组国家(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资格获得这些减免的国家名单每五年更新一次。
有关PCT的详细信息,可以查阅以多种语言提供的PCT网站、《PCT申请人指南》和《PCT通讯》。
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
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缔约国开放。必须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1] 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埃及、芬兰、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宾、韩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西班牙、瑞典、土耳其、乌克兰、美国的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北欧专利局和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是PCT国际检索单位(截至2024年3月1日的情况)。
[2] 奥地利、芬兰、俄罗斯联邦、瑞典、新加坡、土耳其、乌克兰的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北欧专利局和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提供补充国际检索(截至2024年3月1日的情况)。
[3] 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埃及、芬兰、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宾、韩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西班牙、瑞典、土耳其、乌克兰、美国的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北欧专利局和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是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截至2024年3月1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