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和知识产权:全球视角
作者:万代南梦宫娱乐公司美国分部法律与商业事务资深主任David Greenspan、Frankfurt Kurnit Klein & Selz PC律师事务所(美国分部)互动娱乐集团合伙人兼主席S. Gregory Boyd、Osborne Clarke律师事务所(美国分部)高级律师Jas Purewal
自从任天堂于1985年推出了首台主流电子游戏机后,电子游戏已经发展为产值估算在650亿美元左右的全球产业。它是娱乐业中增长最快的部门,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创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就业岗位,创造了急需的税收,并为全球有才华的创造者和工程师们提供了激动人心的机遇。
与其他创意产业不同的是,电子游戏融合了科技与创造,将最高端的科技和富有想象力的艺术表现方式相结合。支撑游戏的电脑代码运用丰富的视觉艺术,通过一系列的科技手段——电子游戏机、电脑、平板和智能手机,生动再现各种创意。
全球现象
这个产业的文化影响正波及全世界,且已成为一个全球现象,各类国家的游戏公司大获成功,如白俄罗斯的战略游戏开发公司、中国的腾讯和完美世界网游公司以及芬兰的supercell和Rovio这两家游戏公司。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电子游戏玩家的人群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过去,游戏玩家多为十几岁的男孩,独自一人在家玩电子游戏,在电视屏幕前向游戏里的坏家伙们开火。这种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了。如今,游戏玩家的平均年龄在三十岁左右,男女的可能性各半,玩游戏的工具各式各样,分布在世界的各个角落。
巨大变化与激动人心的机遇
科技进步给游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催生了大量新格式、故事情节和类别。事实上,电子游戏的变化随着开发商的想象力而层出不穷,采用逼真的画面、配音、使得游戏中人物动作流畅的动态捕捉技术、媲美电影配乐的音乐和原创性故事情节。主打游戏的研发和市场推广力度常常堪比电影业的举措。
目前,主导电子游戏产业的依然是那些市值高达几十亿美元以上的硬件公司,如索尼、任天堂、微软、苹果、三星以及美国动视、美国艺电和国王手机壳制造商等出版商。但是,新技术为许多新兴的独立开发商打开了电子游戏产业之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出版的《掌握电子游戏:电子游戏开发商应考虑的商务和法律问题》一书,向老牌开发商和新入行的公司提供了在产品发布和使用中如何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信息。该指南从非常务实的角度探讨了在开发电子游戏并将其由概念转化成可营销的产品的各个不同阶段中所面临的法律和商务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在合同谈判中明确作品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重要性。
虽然很多商家利用公众对于电子游戏的欲壑难填挣钱,而且电子游戏产业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存在着显著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这些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尤其来自产业不断增加的成本(一次重大失败足以严重打击出版商或开发商的业务),同时也因为有必要跟上电子游戏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口味,包括希望玩的游戏内容、游戏方式和购买方式。
《指环王》和衍生作品
衍生作品是指从受版权保护的现有作品衍生出的新作品,获取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为了拍摄《指环王》三部曲,彼得·杰克逊不得不从拥有托尔金著作电影权的Saul Zaentz公司获得许可。作为衍生作品,电影《指环王》三部曲自身也像新作品一样拥有版权和许可权。
2001年,美国艺电获得许可,根据彼得·杰克逊制作的电影开发了《为中土世界而战》的第一款电子游戏。根据这一许可,美国艺电只能基于杰克逊的电影制作游戏内容或衍生作品。但是,在2005年制作《为中土世界而战》续集和其他《指环王》电子游戏时,美国艺电获得许可,可以根据托尔金出版的作品制作游戏。这为创新提供了相当广阔的空间。
仅在几年前,单机版游戏主要通过零售店进行销售。在实体游戏机和电脑销售仍在产业收入中占相当大比例的同时,移动游戏(在移动设备上玩的游戏)成为行业中成长最快的业务。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运作成本较少,数字分销正在快速发展。同时,市场变得越来越拥挤,很难对电子游戏进行区分。
电子游戏产业正在不断地演进,丰富着游戏产品的创意内涵,改良赋予电子游戏生命的硬件和软件技术性能,并积极探索游戏分销商业模式。这些创新同时带来了新的挑战。
定义游戏规则
参与电子游戏生态系统的所有实体,包括开发商、投资商、出版商和发行商,共同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是确保建立适当的法律安排,促进游戏的开发、融资和分销。隐私和数据安全、内容管理和货币化问题都属于关键因素(并且在出版物中均已涵盖),但制定积极的知识产权战略以确保适当的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开发商企业的成功更是至关重要。
游戏项目和知识产权法
版权 | 商业秘密 | 商标 | 专利 |
---|---|---|---|
音乐 | 客户邮件清单 | 公司名称 | 硬件技术解决方案 |
代码 | 定价信息 | 公司标识 | 创新性游戏玩法或游戏设计要素 |
故事情节 | 出版商联系信息 | 游戏标题 | 软件、网络体系或数据库设计的技术创新 |
人物角色 | 中介软件联系信息 | 游戏副标题 | |
艺术 | 开发商联系信息 | ||
包装设计 | 内部开发工具 | ||
网站设计 | 交易条款 |
知识产权是行业的命脉。知识产权与开发游戏所使用的工具和游戏所包括的内容均有关联。例如,版权保护游戏软件中包含的创意和艺术表现(代码)、艺术设计及声音(和音乐)。如果开发商在现有版权作品的基础上创建新作品,即所谓的衍生作品,则必须首先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根据《史莱克》电影开发的史莱克游戏就是一个衍生作品的例子。反之亦然,若电影制片人希望根据一款成功游戏的故事情节制作一部电影,也必须从原创作品版权所有人获得相应权利,例如《毁灭战士》这部电影的情节就是以《毁灭战士》游戏为基础的。
商标则保护与游戏相关的名称和标志及文字。商标是公司及其游戏在消费者心中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专利保护后续硬件(对于硬件制造商尤为重要)或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发明性游戏玩法或设计元素。商业秘密用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如联系人或用户邮件列表数据,或内部开发的工具,以保护公司的竞争优势。若未获得相应权利和许可协议,开发商可能无法发行其游戏,也无法充分利用其作品的价值。开发商拥有的是知识产权,销售(通过许可交易)的也是其知识产权。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他们的一切,因此他们需要对它进行保护。
游戏行业本身的变革速度就是一个挑战,因为保护和鼓励创新和创造力的既有法律可能会滞后,无法始终为新兴或不可预见的情况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适用于电子游戏行业的法律缺乏全球性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剧了这些挑战。
所有权模式的不断变化
由于开发的平台、艺术作品、游戏玩法复杂性以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等差异,电子游戏的开发成本会大相径庭,但单机游戏和网络游戏的开发成本动辄高达数百万美元,网游大作则常常达到数亿美元。传统上是由出版商为游戏开发提供融资,但随着新分销形式和众筹等替代性筹资机制的出现,发行商和开发商的角色也在发生变化。因此,通常由出版商享有的知识产权现在可能是与开发商或投资机构共享或由开发商或投资机构拥有。这种所有权模式的不断变化进一步凸显了开发商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
电子游戏行业的开发商从一开始就在其游戏中使用许可材料,其目的一方面是要脱颖而出,另一方面是通过使用知名品牌和技术创造更逼真的游戏,从而吸引更广泛的受众。
对知识产权有基本了解使开发商能够更有效地与许可方解决在整个价值链中产生的授权许可问题,无论是获取中介软件(即融入游戏引擎处理专门化元素的软件,如图形或网络)、人才还是获取外部知识产权的许可,如关于音乐、运动或电影许可等重要的兴趣领域。
开发商应了解《掌握电子游戏》一书中阐述的系列法律与商业问题,这有助于他们提前解决问题,避免代价高昂的错误,并更好地理解各种行业协议的主要条款。
电子游戏行业惹眼的表现
行业统计数据反映了该行业的惊人增长和快速普及速度。
- 《侠盗猎车手5》在2013年9月份发布后,24小时内的销售额超过了8亿美元,全球销量超过1,100万份。在三天以内,销售额创下10亿美元的记录。相比之下,2013年夏天最畅销的电影《钢铁侠3》第一周里全球销售额仅为3.72亿美元。
- 微软的Xbox One和索尼的PlayStation 4游戏机在2013年11月份发布后,24小时内各自销售量均超过了100万台。18天内,两种游戏机的销售额均突破200万台的大关。
- 电子游戏的在线收入(包括数字传输和订阅)在2012年增长到240亿美元。同样,2012年手机游戏产生的收入也达到80至120亿美元,游戏应用程序占据了iOS和谷歌游戏应用程序商店的主导地位。
电子游戏的类别
单机游戏 | 个人电脑 | 手机/休闲 |
---|---|---|
在专用硬件上运行 | 在Windows、Mac或Linux系统下运行 | 在平板电脑或手机上运行 |
开发成本高昂 | 开发成本各有不同,类型多样 | 开发成本较低 |
类型多样 | 没有平台门卫 | 社交与休闲游戏 |
知识产权持有者控制系统 | 以数字型销售为主 | 潜在玩家人数最多 |
有盒装产品和数字型,但以盒装产品销售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