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知识产权领域的两性差距
撰文: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文分校校长特聘法学教授Dan L. Burk
人们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法是庆祝与奖励具有创意的个人贡献的一种手段,通过授予他们对其创作的一段时间的合法专有权,他们可在这段时间内确定谁可利用其作品——或许为此收费作为回报。
人们认为这样做可激发创造力,不仅有益于创造者,而且还普遍有益于社会。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知识产权法没能使创作者参与或表彰他们,它就未实现其根本宗旨。令人遗憾的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它明显地辜负众多创作者。
知识产权与性别:历史回顾
在现代历史的很长时间内,当然在合法授予知识产权的初期,知识产权可能发挥的正式作用不对妇女开放。艺术家、工程师、作家、科学家和音乐家的创造性职业若不归男人专属,也是由他们主宰。在当时,社会习俗不允许女性从事这些专业活动。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此类社会禁忌得到遵循。例如,正如Shelly Wright教授指出的那样,版权历史包含了诸如雕塑、绘画、文学和音乐等“艺术”——男性主导的领域(如不归男性专属),而诸如刺绣、编织、绗缝等其他“家用”纤维艺术等“工艺”,直到较为近期仍被排除在版权客体标准之外。
同样,如果妇女在正规专业环境之外能有发明或创意作品,社会或法律忌讳承认此类作品。在某些情况下,有才华的女性的创意作品以匿名或假名传播。例如,著名的Robert Schumann的配偶Clara Schumann和广受好评的作曲家Felix Mendelsohn的妹妹Fanny Mendelsohn就属此类情况。当时认为女性获取专利或版权则不妥。仔细的历史回顾便揭示了一些线索,表明女性发明者的发明专利是以兄弟、父亲或丈夫的名义提出。例如,当Sybilla Masters在1715年开发了一种处理印度玉米的方法,她的成就被记录在专利文件中时,相关的权利就颁予她的丈夫。在当时,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不能拥有财产。
知识产权领域持续存在的性别差距
值得庆幸的是,社会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几乎不存在对女性发明者和创作者的明显阻碍。但依然存在潜在的性别偏见的强有力证据。例如,在审查现代专利申请时,很明显男女专利申请人人数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在专利体系的每个方面都明显缺乏女性。这一差距因管辖权而有所不同;包括一名女发明者的专利申请在德语国家仅占4%;在美国为10%左右;在一些讲西班牙语的国家的百分比为20%。在任何情况下,妇女的专利申请量都不会接近人口等量。或许不足为奇的是,专利法执业人员的研究也显示女律师和女代理人的人数大大少于男性执业人员。
对这种统计信息的最直接和最自然的反应是主张将更多妇女纳入面向技术为的“STEM”职业领域,即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尽管有提供机会的举措,但妇女进入和留在这些技术领域的情况极差,而这些领域却是最可能出现可取得专利的发明。由于STEM领域的女性人数较少,人们对女性专利申请的期待也就明显减少;相反,如果STEM领域的女性人数增加,那么就会期待女性的专利申请数量将增加。
虽然有很多令人信服的理由来主张提高女性在STEM领域的参与度,而增加参与则可提高女性专利申请的总数,但技术领域女性人数的减少显然不是导致她们在专利体系参与率低的唯一原因。
不仅仅是数字游戏
在专利方面的性别差距太复杂和棘手,难以通过简单的数字均等予以解决。这已在群体研究中得到经验性证实,这些群体研究比较了STEM职业中类似地位的男女。这些研究表明,那些已进入STEM领域的女性在专利体系的参与频率比男同行低得多。
女性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研究工作可能获得的专利不及男同事的一半。这一结果产生于学术和工业环境,但在后者不太明显。尽管进入这些领域的妇女总人数不断增加,但专利领域的差距似乎在STEM领域所有年龄段的所有妇女群体中都存在。事实上,这一差距在生物科学等领域也很明显,而这些领域最适合女性进入,并且包括更多的女研究员。对研究重要性的其他指标(如研究经费奖励)的比较,并没显示这一差距,而当女研究员获得专利时,它似乎与男同行获得的专利具有同样重要意义。因此,专利领域的差距似乎并非因研究成果的价值或意义所致。
此类定量研究可概括出问题的某些参数,但它们确定获得专利的差距根源的能力有限。在某些时候,它们必须辅以定性研究来填补遗漏的细节。一些研究人员进行的民族志研究表明,复杂的社会障碍继续阻碍现今女性发明者参与专利体系。详细的调研和访谈数据表明,STEM领域的女性已加强社会反应,这阻止她们参与专利获取并将其研究结果商业化。女性科学家和工程师不大可能考虑将她们的发明商业化,并且不大愿意向潜在的商业伙伴推销自己及其工作。
这些内在化反应又因社会结构带来的障碍而得到加强。女性科学家和工程师更有可能被排除在社交网络之外,而这一网络会使她们得到使其产出商业化的支持;例如,她们不大可能被邀请到享有声望的科学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在那里她们可与潜在的创新合作伙伴会面。而从表格的另一面来看,有证据表明,与其男同行的建议相比,风险投资家和其他金融家等重要合作伙伴不大可能认真对待女性创新者的建议。
缺少数据
因此,有证据表明,存在获取专利权方面明显而顽固的性别差距,但其他创意领域又有哪些?关于版权的了解则更少,因为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性别问题上进行的大多数实证工作都集中于专利体系。这并非因为版权引起的关注少;关于女性参与因版权保护而兴旺的创意产业—出版、电影制作、音乐录制—的非正规或日常观察表明,这些行业的女性状况可能并非好于那些依靠专利保护的技术行业的女性状况。
相反,专利更易于实证研究,因为对专利申请进行行政审查后才可授予专利。这就产生易于收集并提供给统计审查的大量数据。在版权等其他领域通常不是这种情况。与专利不同的是,版权随着表达作品的固定而自动产生,根据诸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国际条约,行政手续不是授予版权的先决条件。因此,用于评估版权体系的使用数据则少于专利体系,使对版权体系性别的实证评估更具挑战性。
然而,在美国,版权法为创作者在国会图书馆注册作品规定了强有力的法定激励措施,这些数据提供了引人注意的见解。例如,Robert Brauneis和Oren Bracha最近关于美国版权局为性别趋势而创建的注册数据的开创性工作表明,绝大多数注册作者是男性。
这种影响因可获版权保护的客体而有所不同:它在艺术和原文作品的申请中最不明显,在音乐和电影类别中更为流行,其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注册作品是由男性创作。近年来,电影和原文作品显示女性作者人数略有增加,而女性与音乐有关的注册数量却保持不变。不出所料,鉴于女性参与专利体系,女性作者在软件注册领域的比率最低。该研究还披露另外一些引人注意的作者身份模式,指出在创意活动的社会结构中的其他潜在偏见;例如,这些数据表明合著作者更可能是同一性别。
知识产权法中的性别偏见?
虽然无数的社会因素正在产生这种性别差距结果,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表面上不分性别的知识产权法或许使妇女处于明显劣势。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正在探讨与专利、版权和商标原则相关的潜在臆测和意外结果。
然而,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与其他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或许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发挥作用。例如,文化民族学家Boatema Boateng讨论了机器制造的布料的销售情况,该布料包含与传统方法制造的布料相似的图案。她发现当地织布工援引保护传统手工艺和知识的法规来禁止销售仿布,并且这些法律似乎发挥了预期作用———即考虑到包括性别在内的更广泛的观点。经更仔细的检查,她发现在其研究重点的加纳,编织在传统上属男性职业,男织布工则针对主要为女性的小企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在这里我们看到,表面上中立的法律却出乎意料地帮助加强所述社区内长期存在的性别差异。
尽管要充分理解知识产权领域性别差异的根本原因和范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我们迄今所了解的情况表明可能存在各种有助于缩小性别差距的解决方案。在这方面,纵向比较表明早期接触发明家和创新促进了日后的创新。显然,教育、信息和角色模型的提供必须在跨性别的知识产权领会和使用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