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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扩大保护:体育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研究

2019年4月

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

电视广播一直是促进体育赛事、从顶级体育赛事特别是奥运会中创收
的重要因素。(图片:Alamy Stock
Photo / James Boardman

多年来,电视广播一直是促进体育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事实上,正如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前任主席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所说,体育和电视是“完美的组合”。

奥林匹克运动就是广播公司对体育发展做出重大经济贡献的一个佐证。《奥林匹克大逆转》的作者迈克尔•佩恩指出,20世纪80年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复兴及其财务长期可持续性与电视息息相关。正是由于电视广播,奥运会比赛中那些惊心动魄的时刻才促就了大众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的增长。

电视广播一直是促进体育赛事、从顶级体育赛事特别是奥运会中创收的重要因素。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和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每一次都有超过30亿的观众,几乎占世界人口的一半。此外,2013年至2016年奥运会广播权的出售额占国际奥委会总收入的73%(见图1)。国际奥委会在《2019年奥林匹克营销事实档案中指出,奥林匹克广播合作伙伴关系为奥林匹克运动奠定了“安全的金融基础”,并且三十多年来一直是它的“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体育和电视“在中国也是最佳搭档”。虽然1936年柏林奥运会标志着历史上第一次对国际体育赛事进行电视直播报道,但在中国是四十多年之后才开始直播体育赛事。1978年,中央电视台(CCTV)首次录制转播了1978年阿根廷国际足联世界杯的最后四场比赛。1982年,应中国观众的要求,中央电视台首次成功直播了西班牙世界杯意大利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当时的西德)之间的决赛。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首次向中国观众直播了奥运会。此后,中央电视台获得了现场直播后来的奥运会和世界杯比赛的许可,并向大多数中国观众提供免费观看。

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CCTV5也报道其他国际体育赛事,包括欧洲足联欧洲足球锦标赛、欧洲冠军联赛,以及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其他主要欧洲足球联赛。它还转播大满贯网球锦标赛、亚运会、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等。当然,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世界艺术体操锦标赛和世界花样滑冰锦标赛也是中国观众的最爱。

广播公司帮助提高了重要国际体育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同时也为中国体育迷带来了盛大的体育赛事。这些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大大提升了电视收视率。例如,根据CSM评级调查,2018年中央电视台体育赛事在中国的收视率比2017年高出52%,原因是成功直播了俄罗斯世界杯、平昌(大韩民国)冬季奥运会和雅加达(印度尼西亚)亚运会。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但许可证成本和直播制作也耗资巨大。非官方报告显示,现已为获得2024年巴黎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支付了约4亿美元的费用。

多年来,广播公司一直呼吁国际社会,强调信号盗用带来的挑战日益加剧,迫切需要更新相关邻接权。 (图片:Courtesy of CCTV

广播信号在数字环境中受到威胁

虽然重大体育赛事较高的收视率增加了广告收入,但近年来媒体公司体育转播权的成本飙升,给广播组织带来了巨大的运营压力。

亚太广播联盟(ABU)这一世界上最大的会员制广播联盟指出,对信号的严重盗用危急了体育赛事直播企业的生存发展。《世界广播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出版物概述了最常见的广播信号盗用形式,内容如下:

  • “用在邻国运行的转播发射机未经授权转播广播节目;
  • 同时或在广播后的某个时间经由互联网进行未经授权的转播和其他广播使用;
  • 分发非法录制的广播节目,包括体育直播赛事节目;
  • 广播或有线分发载有体育及其他类型节目的广播前卫星信号;以及
  • 未经授权制造、进口和分发解码器及其他设备,允许未经授权访问和分发电视服务。”

网络安全公司爱迪德的数据显示,“盗用窃取内容的企业羽翼渐丰,已成为老牌付费电视运营商的强大竞争对手”。爱迪德报道称,2016年,它在包括亚马逊、eBay和阿里巴巴在内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查到了270多万条用于非法流媒体设备的广告。领先数据分析服务SimilarWeb公司的数据显示,全球流量的增长致使每月有16,460,000多次访问排名前一百的IPTV盗播供应商网站。信号盗用猖獗,对于体育赛事独家电视版权持有者来说是一场灾难。数字安全及融合媒体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导者NAGRA Kudelski公司高级产品营销总监Christopher Shouten指出,“电视转播体育赛事的有利商机也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盗播加入其中。电视版权持有者正在看到他们的回报悄然消失,因为这比以往更容易将法律置若罔闻。一个恰当的例子是:英国最大的英超联赛权利持有者Sky公司仅在过去9个月利润就下降了11%。

电视广播一直是促进体育经济发展的催化剂。

同样,在中国,信号盗用对体育直播节目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博通影音的数据显示,2018年俄罗斯国际足联世界杯期间,在多个平台上共检测到信号盗用链接1043条,包括视听网站、直播应用和OTT盒。如果不对体育直播“信号”给予充分保护,发生的盗播将损害广播公司的利益,而这些广播公司为获得广播赛事的独占权支付了巨额费用。继而,这又会将重大体育赛事组办方的主要收入来源置于险地。

电视广播一直是促进奥运会等顶级体育赛事发展并从中创收的重要因素。
(图片:中国中央电视台提供)。

分别于1961年和1994年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几乎没有谈及当今数字广播的现实问题,也没有充分保护数字环境中的广播信号,使得全球广播业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陷入困境。多年来,广播公司一直呼吁国际社会,强调信号盗用带来的挑战日益加剧,迫切需要更新相关邻接权。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早在二十年前,也就是1998年就认识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此外,近年来广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也意味着广播信号的传输使用方式与1961年《罗马公约》缔结时的情形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对体育广播和所有其他类型节目的广播来说就是如此。这就是为何必须要妥善处理各种形式的信号盗用问题。中央电视台和亚洲地区的同仁迫切希望,产权组织正在进行的谈判圆满结束,并尽快确定关于更新广播组织权利的国际协议。

如何判断体育直播节目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在中国引发了激烈辩论的另一问题是,体育直播“信号”——这里的“信号”意即广播信号上承载的体育直播视听节目——是否可被看作视听作品而非视听录制品,由此有资格获得保护。如何通过拍摄镜头和蒙太奇手法的展现来确定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这一问题令人关注,我已经在我写的《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研究》一书中进行了深入探究。不过,答案尚不明确,这个问题在中国一直是长期争论的焦点。中国版权法对视听录制品的定义与德国版权法(第95段)中的定义类似。这两种情况下,此类作品涉及的都是动态画面或一连串画面,狭义而言有资格受到邻接权保护,而非版权保护。但是,每部法律中的权利范围各有不同。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人没有独占权,也无权禁止在互联网上转播视听录制品。中国的这场辩论是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著名诉讼案引发的,该法院听取了针对版权法定义的体育直播节目的性质进行的辩论。在该案中,法院宣布,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挑选和编排体育赛事视听画面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创作性劳动。因此,法院认为,(体育直播节目)的视听画面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符合中国版权法的版权保护。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的“体育(直播)节目可版权性一审判决”现在中国法律界广为人知。

与此同时,其他一些法院(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声明,体育直播节目的视听画面不具充分的独创性,没有资格作为视听作品(电影作品)获得保护,应被视为“视听录制品”,受邻接权保护。辩论依然如火如荼,目前“体育(直播)节目可版权性一审判决”正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体育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能否削弱广播公司的权利在中国也颇具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邻接权的目的是保护不符合版权法独创性要求的智力创造。他们认为,如果放宽独创性要求以保护现场直播的动态画面,广播公司权利的重要性和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将受到严重破坏。因此,保护现场直播的最佳方法是完善广播组织的权利

不过,这种观点似乎忽略了保护广播公司的邻接权与保护信号所承载的节目内容并不相关。例如,无论电视直播节目是被看作视听作品还是仅仅是动态画面的录制品,该电视节目的广播公司都享有保护承载节目的信号的独占权。后者依据的是广播公司的智力和金融投资及其对社会的贡献,与广播公司在播放节目方面可能享有的权利截然不同。对于与某一作品相关的几类权利持有人而言,这种做法得到了广泛共识,也被版权法完全公认。以音乐录制品为例来说,它可以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权利持有者,即录音制品制作者、录制的音乐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品表演者。每个人在该作品中都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无论录制的音乐作品是属公有领域还是表演受到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都受到保护。

拒绝对体育直播节目给予版权保护,而仅仅注重广播公司的权利,对负责开发体育节目的制作团队是一种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直播节目的导演、摄影师、剪辑、录音导演、慢动作导演、特效设计和制作人、字幕制作人等。而且,如果体育直播节目仅受到广播公司的权利的保护,那么就有可能在保护新媒体运营商独占权方面制造出另一个漏洞。

解决这些新出现的挑战并非我们无法企及。版权法自问世以来,一直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演变。如今,体育直播节目的制作比过去更加错综复杂。新的视听媒体正在进入体育直播节目市场,它们也需要有能力保护它们所制作的体育直播节目。但是,迄今为止,答案尚不明晰。例如,在欧洲,电视直播节目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与缺乏此方面的法庭判决有关。

尽管有关体育直播节目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讨论在中国仍在持续,但是在数字环境的广播组织邻接权中加强保护体育直播节目信号的时机业已成熟。随着体育广播前景不断变化,现在的确应当开始思考是否不仅应当保护广播信号,也要考虑根据版权法加强保护体育直播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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