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体育的特殊性
撰稿:斯蒂芬·汤利(Stephen Townley)*,积极权利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王国
过去40年中,我一直与体育行业打交道,有时注意到体育机构和运动员会嫉妒地往围墙另一边看。围墙另一边是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运动员看到了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人在表演可受版权保护作品时受到的保护,而他们自己却往往得不到这种保护。
直到欧洲议会在最近提出一项提议(如下所述)以前,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很明确。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体育赛事本身不属于可受保护的作品。赛事结果并非按部就班且具有不确定性。但有人认为体育赛事中存在经过编排的作品,运动员对于在奥运会表演冰舞和他们退役后在冰舞演出中表演(后者通常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之间有何区别也存在疑问。
区别对待关于电子竞技的体育知识产权问题
我在2018年2月发表于《WIPO杂志》的文章《全力出击的电子竞技》中探讨了体育和电子竞技之间的一些异同点,在其中我指出电子竞技是电子和计算机游戏领域中一个宽泛的支系。电竞选手可以彼此之间直接竞技,也可以同时与计算机竞技。一些电子竞技从已存在的体育项目中“借用”某套规则,但对于那些最受欢迎、取得最大经济成功的游戏来说,竞技规则和运作方式皆由游戏设计者制定。
制定体育规则有着统一的目的,即倡导公平竞争、提升人类体能以及确保体育成绩结果的诚信。要使这些规则与电子游戏内容协调一致并不容易,后者为了确保娱乐性经常脱离现实和突破人体极限。这种冲突在2018年12月国际奥委会(IOC)峰会上显现无疑,美联社广泛报道了IOC“对电子竞技做淡化处理”。现在普遍认可的观点是电子竞技并非仅仅是体育赛事的“附加项目”。
体育与电子竞技之间的另一个差异是版权可能存在于电子竞技游戏的开发过程,但体育本身不是版权的保护客体。
体育是一项全球产业,但要依靠地域性的知识产权
据普遍估计,体育产业在全球GDP中的占比至少为3%。从国际足联所列出成员的数量超过全世界国家数量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体育在全球的吸引力。体育产业和重要体育赛事的全球性产生了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内容和相关权的保护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体育行业使资产货币化的方式是依靠契约权、知识产权和一揽子类似和邻接权利(通常是某一赛事或辖区所特有的权利)的组合。
一些国家已承认体育赛事的邻接权。它们包括例如法国、意大利、墨西哥、荷兰和美国。一些体育机构要求在国内立法中给予特别保护,以此作为主办赛事的条件。如IOC要求对“奥林匹克”一词给予特别保护,并对场馆及周边区域的广告活动做出了硬性规定。运动员在一些管辖区还享有隐私权,但在其他辖区没有此项权利。这些权利可提供与演员所受保护类似的保护,但无需表演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技术不会因为政府还未出台明确、一致的政策就停滞不前,体育亦是如此。
欧洲的视角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欧洲共同体已意识到体育的特殊性以及为体育提供进一步保护的可能性,这一点在其2007年白皮书中有所反映。在足联超级联赛对QC休闲娱乐公司和凯伦·墨菲对媒体保护服务有限公司的联合案件C-403/08和C-429/08中,欧盟法院(CJEU)承认“足球比赛等体育赛事不能作为智力创造或作品,因此不受版权保护”。但进一步指出体育赛事的独特性和个体性使其可以转化成为值得保护的主题。
拟议的欧洲数字版权指令的最新进展
2018年9月12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OM (2016) 0593)草案修正案。修正案包括给予体育赛事主办方重要的新保护。
指令第76号修正案规定如下:
“……
标题IV-第一章 a(新)-第12条 a(新)
第一章 a
对于体育赛事主办方的保护
第12条 a
成员国应向体育赛事主办方提供指令2001/29/EC第2条和第3条以及指令2006/115/EC第7条所规定的权利。”
纳入提及体育的内容是由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的提议。上文所引用墨菲案中的意见部分证明了这项修正案的合理性。
版权指令2001/29/EC第2条向指定版权人(包括作者、表演者和广博者)授予专有权,以防他们的作品、表演和内容被复制。
该指令第3条第(2)款允许权利人禁止公众在未取得权利人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内容。
在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修正案在2018年9月12日得到批准后,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开始开展三方对话。2018年9月26日,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未能将上述修正案继续向前推进。2019年2月20日,欧盟理事会提供了一份新的指令案文。所有提及体育的部分被删除。这一版案文提交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2019年3月26日,经过在欧洲议会全会上的辩论,指令最终版得到通过。
考虑到体育本身不是版权法规定的保护客体,欧盟委员会未能在有关数字版权的指令中为体育内容提供更强的保护并不令人意外。提升对于体育赛事主办方和运动员体育表演的保护是可取的做法。尤其是如果指令的目的是帮助确保内容使用方(如互联网平台)分担制作费用。
体育行业如何使资产货币化
目前体育行业使资产货币化的方式是依靠契约权、知识产权和一揽子类似和邻接权利(通常是某一赛事或辖区所特有的权利)的组合。这些权利首先在一个结构内部汇集,该结构可能涉及团队、联盟、竞争、比赛、联合会或其他形式或是以上各项任意组合。
主要体育赛事产生的商业收入主要由媒体版权产生。这些权利的销售额带来了传统体育可望而不可即的盈利。这些权利也是与广泛的粉丝群进行交流互动的主要方式。根据咨询公司毕马威的分析,国际足联世界杯的媒体版权收入是总商业收入的一半还多。
媒体版权产业链的源头可能是掌握场馆大门钥匙的一方。英国案件体育和一般新闻通讯社对“我们的狗”出版有限公司[2017]2 KB 125对产业模式进行了解释。
上诉法官斯温芬·伊迪表示:
“……有意见认为……]为主办演出投入了精力和资金……无疑……它们有权允许它们批准的人入场,禁止它们未批准的人入场,并且伴随该权利的是制定对入场各方有约束力的条件的权利;”
在实践中,这已成为通行的做法:首先,体育赛事主办方获得一个空白场馆,然后以准许入场为交换条件对媒体和其他各方设定条件。从场馆广播或转播内容,无论体育赛事本身是否属于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经录音或转播即成为版权作品。体育权利人通常会从媒体公司获得信号的版权转让协议,既为存档所用,也是出于反盗版的目的,这样体育赛事主办方就会成为知识产权所有人。
挑战
控制获得渠道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如果没有额外的管辖权保护,并且赛事在一个受控场馆之外进行,如赛艇比赛或城市马拉松,则赛事主办方的知识产权弱点就会暴露在外。但体育行业开发并采取了通常被称为埋伏式营销(见XX页)的其他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不同的管辖区或赛事通常有不同的救济手段。例如人格和隐私权、不正当广告和竞争、商标侵权、擅自进入、交易标准和许可立法。这些主题的演化发展可参阅《赞助、体育、艺术和娱乐》(1984年,汤利和格雷森)。
体育的另一个挑战来自互联网。体育赛事直播一旦完成,就永远失去了其溢价价值。高质量内容现在在场馆内通过手持式设备即可生成并立即播出。体育内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可追溯性已成为一大难题。内容盗版经常发生在执法薄弱的管辖区,并且到赛事结束时,盗版网站已经关闭或转做他用。刑事处罚至关重要。欧洲指令第11条和第17条(此前为第13条)可以提供帮助,使赛事主办方或运动员通过转让成为版权人。
体育仍然需要通过全球协作来解决这些问题。欧洲议会干预失败再次凸显了这个问题。
*斯蒂芬·汤利是一名律师,在产权组织、CAS、JAMS任仲裁员和调解员,同时还是商业权利分析师。2019年4月,他担任董事长并是部分所有人的音乐软件公司Synchro Arts获得了美国国家电视艺术与科学学院颁发的技术工程艾美奖。2019年5月6日,斯蒂芬将主持LawAccord这一他创建于2003年的活动,届时他将对体育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