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三十年来最大的版权改革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高级法律顾问胡耀扬和法律顾问周悯海
说到21世纪的版权,可以借用朱利安·巴恩斯在《时代的喧嚣》(The Noise of Time,2016年)一书中对艺术的描述:
“艺术属于所有人,却不归任何人所有。艺术属于千秋万代,又不拘于任何一个时代。艺术属于创作者,也属于欣赏者。艺术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党派,正如它过去不属于贵族亦不属于赞助人。艺术是历史的低语,不会被时代的喧嚣所掩盖。艺术的存在不是为了艺术本身:它为人民而存在。但艺术是为了哪些人而存在?又由谁来定义?”
版权为谁而存在?版权领域的所有法律改革工作几乎都离不开这个根本问题。当今世界准则制定的局面纷繁复杂,唯一不变的是技术和市场的革新,政策制定者面临挑战,在利益攸关方越来越复杂多元、其利益和观点更是千变万化的情况下,需要找到公平考虑各方关注的解决方案。1987年新加坡《版权法》实施之前,议会特选委员会共审议34份关于法律草案的书面陈述。如今,新加坡正经历30年来最全面的一次版权制度审议,提交意见书的总数翻了不止十倍。最近新加坡政府就数字时代影响版权的16个问题颁布建议之前,新加坡律政部和知识产权局(IPOS)审议了94份正式书面意见和283份网上反馈表。从反馈数量剧增可以看出,数字时代版权形势日趋复杂。
最近发布的《新加坡版权审查报告》对这些建议进行介绍,包括《版权法》修改建议。修改涉及方方面面。新的权利、新的例外、新的执行机制,还有建议新设立由政府监管的集体管理许可框架。无数利益攸关方将因此受益——个人作者、企业、雇主、用户、中介、学生、研究人员等等;改革会给他们带来不同程度的收益。尤其对于一类利益攸关方——公众——来说,改革会让所有人每天接触版权的体验更好。各利益攸关方无论工作还是娱乐,无论私下还是公开,都在不停地创造、获取、消费和传播内容,构成所有版权体系的基础。
更加方便公众使用的版权法
首先,改革要重新整理《版权法》所有条款,用简单明了的英文改写。这是一项繁重的工作。《版权法》是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复杂的一部;全文约有350页,分为17编36部,超过272节。总体而言该法体现的法律起草惯例和法律语言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大多数条款自实施以来从未经过修订。
从“重新整理”一词的含义看,它意味着改进法律条文的组织结构和先后顺序。例如,早年编写法案时区分作者原作与其他客体(如录音制品、电影作品和广播)的传统作法造成某些条款支离破碎,内容重复,这些条款会得到梳理简化。这样一来,关于版权保障、保护期和所有权的条款放在法案中作者原作的部分,并在其他客体的部分再次出现。同样,某些例外,如合理使用,作为单独条款出现于法案不同部分,尽管这些条款从本质上说涉及同一例外。
熟悉掌握1987年《版权法》并理解其条款即使对于受过法律培训的人来说也是一项挑战,对于公众而言当然就更加困难。重新整理法案并用简单明了的英文改写后,对于所有利益攸关方来说,各项条款会更容易理解,行文有条有理、直观清楚、便于使用。整理修改工作确保公众能够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新加坡的版权法律。至少,网站封锁令案件审理时,出庭人援引关键条款时不必再像以前那样费力拗口——例如法案193DDA(2)(a)款,这是多年来零敲碎打修订法律带来的不便之一,修改过程中也会加以梳理。
除了这些体裁方面的修订,新加坡版权审议工作还建议修订一些实质内容,公众也能从中受益。下文介绍其中两项修订。
利用新的数据分析例外条款造福整个社会
世界面临全面彻底的技术和市场变革,据称将迎来第四次产业革命。变革的核心是数据——这一商品很多人称之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石油”。数据为各行各业似乎无穷无尽的应用提供能源;人们普遍认为,数据分析得出的见解可以帮助企业大大节省时间和成本,从而有能力主动做出由知识驱动的决策。数据分析应用能够造福社会,已有应用——如挖掘新闻档案预测疫情爆发——发挥的作用仅仅是个开始。
在这一背景下不难想见,通常称之为“文本数据挖掘”例外,即版权法为数据分析设置的例外,在世界各地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赢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例如澳大利亚、欧盟、日本、英国以及如今的新加坡。本质上说,这种例外的用途是对文本数据挖掘过程中的复制行为提供版权法豁免,这种行为一般包括利用自动技术复制大量材料,从材料中提取数据,分析数据从而得出新的见解和信息。不设置例外的话,材料复制时此类行为就有侵犯版权的风险,转而阻碍文本数据挖掘活动的发展。
新加坡根据此类活动的现实情况精心设置例外,为其创建安全发展空间的同时避免让权利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不公正的损害。如《版权审查报告》(2.8.5款和2.8.6款)所建议,根据此项例外,出于分析数据的目的可以复制版权作品,非商业和商业活动均包括在内。不过,未对已复制作品进行分析的情况不适用该例外。此外,用户必须合法获得作品(例如付费订阅相关数据库),不得向任何无权获得作品的人传播该作品。权利持有人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安全稳定。
鉴于数据在数字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数据分析例外不是普通例外。建议设置的这项例外实施后的影响将远远超越版权领域,支持知识的创造和传播,造福新加坡社会。该例外的真正受益人不是使用例外的人,而是数字创新驱动经济中的公民们,从教育、医疗、商业、金融服务到交通运输,方方面面的日常生活都将得到改善。
集体管理,集体受益
版权作品的集体管理对于任何版权机制的成功都至关重要。这种基础设施让用户能够以简单经济的方式获取作品,创作者无需单独谈判和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进入市场的渠道拓宽。但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管理生态系统是否运转正常,在透明度、治理、问责制和效率方面是否能达到较高水平。这正是新加坡建议新设立集体管理许可制度的目标。
新制度的设计得益于2017年公众咨询中获得的反馈意见,咨询专门针对新加坡集体管理组织(CMO)、创作者和用户的关切。原本无管制的空间将通过IPOS管理的集体许可制度(《版权审查报告》2.15.7款)进行监管。在新加坡从事集体许可相关活动的实体将归为受管制“类别”,自动受到相关许可条件和强制行为准则的约束。监管的原则是慎重和“轻度”。这意味着CMO无需在IPOS登记即可从事集体许可相关活动。而且,IPOS不会以设定付酬费率或审批许可费的方式进行干涉,但拥有必要的权力,可以确保CMO遵守许可条件和行为准则。
许可条件和行为准则是新许可机制的关键所在。其大致内容基于产权组织集体管理组织良好做法工具包(工具包)汇总的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所体现的集体智慧。2018年10月产权组织根据成员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相关内容制作并发布了这个工具包,这是一份汇总30个国家CMO法律法规以及六套国家和国际CMO行为准则的工作文件。这些内容凝聚成为各类问题的行为范例,如成员权利、CMO与用户的关系、CMO治理和争议解决。该工具包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但可以作为有益的起点,让新加坡以此为基础,与利益攸关方密切磋商,制定自己的许可条件和行为准则。
新加坡在音乐、录音制品、电影和印刷品等多个关键领域实施集体管理,建议推广的变革预计将覆盖各个领域。在校园中、在餐馆和购物中心里、参加音乐会、婚礼等活动时,公民每天都会接触到集体管理的作品,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知情。轻度监管的许可机制意味着与监管合规挂钩的较高运营成本不会被转嫁。更重要的是,建议设立的新机制将要求CMO在透明度、治理、问责制和效率方面达到更高水平,从而让公众更加信任集体管理生态系统,获得CMO管理的作品更加方便。用户相应更有可能采用集体许可解决方案,创作者会得到额外的激励来创作(并许可他人使用)更多的作品,为社会实现娱乐和教育的功能。
从建议到法规s
很多利益攸关方都能受益于建议实施的新加坡版权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特别是公众。政策建议已经到位,新加坡版权审查工作的下一个阶段——为落实改革起草法律修正案——也进展顺利。2019年下半年预计将开始进行关于CMO许可条件和行为准则的意见征询,此后适时将针对新的版权法草案展开公众咨询——新草案经过重新整理改写,注入新的内容,应对数字时代的需求,服务于大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