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驱动世界的知识产权
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2019年会议前,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思索大数据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
人工智能(AI)等先进技术推动的数字转型会如何改变全球知识产权格局?
关于数字转型对全球知识产权格局的影响,我们的理解还非常有限。然而可以明确的是,数字转型来势迅猛,意义深远,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管理和知识产权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掌握知识产权管理受到的影响相对简单。主要工作就是对采纳运用这些技术提高知识产权局运行效率所产生的收益进行评估。难点在于研究这些技术将如何影响知识产权政策。今天我们拥有的知识产权大部分为工业革命时期面对大规模生产应运而生。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现有知识产权在数字时代是否具备足够的激励手段促进创新。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新的数据驱动经济是否依然有效?
目前,商业形势表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远未过时。统计数据显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增长速度远超全球经济发展水平。但我们必须注意一点,由数据驱动的先进数字技术显然是数字经济中生产销售的主导力量。我们还要考虑,统计数据是否体现产业经济越来越多地运用知识产权,抑或数字经济运用知识产权的程度也在提高。数据驱动的技术在数字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这些技术带来的各类问题,这一点尚不明朗。无疑,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将因此面临巨大挑战。
是否有证据表明各国开始针对数字经济调整创新政策?
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战略将人工智能置于经济战略的核心地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先进数字技术可以通过操控数据开发有益社会的新产品新服务。有更多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其中一些技术能发挥更大性能,尤其是人工智能。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提供数据有利于开发有益社会的有效产品和服务。然而,各国政府并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与竞争对手共享其保密数据。政府只能向企业提供一些可能有价值的数据,例如通过开展公共服务收集的公共服务数据以及源于公共资金资助研究的数据。包括科学家在内的某些私营部门主体也这么做,他们主张公开提供数据。围绕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还存在很多复杂的政策问题。
围绕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还存在很多复杂的政策问题。”
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
要围绕数据设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框架,政策制定者下一步需要做哪些重要工作?
我们需要界定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的合理合法实践。换言之,我们要确认对数据的收集以及之后的利用应当采取何种限制措施,还应理解这些限制措施的必要性。虽然收集各类数据(如语音、文字、图像等等)的方法有些功能极其强大,我们仍然有必要明确界定收集运用这些数据的合理方法。
我们需要界定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的合理合法实践。
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
对数据使用设置限制时涉及哪些因素?
隐私权或许是迄今为止最受关注的因素。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即由此而来。《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视隐私权为一项人权。但有趣的是,当前针对隐私权的政策不够明确,一些企业把隐私权当成竞争工具使用。例如,某些企业号称能够比竞争对手提供更好的隐私保障。可以想见会有其他企业带着类似产品进入市场,可能都有针对客户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的限制措施。
还有一个因素是安全,举例来说,为保护个人隐私或保持竞争优势,想确保数据不被公开的情况下尤其会考虑这一因素。安全带来的挑战不同寻常,因为正常情况下国家不会设置相关限制。一般来说,国家对安全的理解是不允许个人侵犯他人财产,而侵犯是实体经济的用语。政策制定者现在必须确定这一条如何应用于数字经济。他们的结论可能导致数据收集和使用受到更多限制。
数据的输入是数字经济中生产销售的基础,因此市场力量集中度及其对竞争的影响也会引发对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的限制。竞争政策防止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滥用市场力量。相关政策尚在研究当中,政策制定者还未充分理解数字市场以及这一市场环境下反竞争行为的特点。
数字经济中的税收也是一个大问题。在实体经济里,商品、居住地、公民身份的起源一般是政府主张税收权的依据。在数字经济中,平台在某地运营,在网上销售提供可在异地下载的商品,这些概念如何应用?税务部门如何跟踪此类交易?应当在提供商品的地点(如平台总部所在地),还是在购买商品的国家征税?谁有权对该交易创造的价值征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正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
当然还有产权和知识产权,也是尤为重要的因素。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某经济实体采取合理步骤保密、并已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公共数据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在数字经济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保护具有经济意义的未公开数据的主要方法。但商业秘密是否足以保护此类数据?商业秘密在传统意义上并非产权,只是相关权利,也就是说,个人无权侵犯或滥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出于特定目的向分包商提供数据,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利用这些数据。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在数字经济中商业秘密是否足以应对或管制数据保护产生的所有问题。
您是否认为会出现针对数据的新型产权?
目前,我不认为针对数据会出现可注册的新型产权。如果出现了新的权利,那将是社会确定何谓非法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之后的结果,除外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合法。限制措施到位后,可被视为我们一般认定为产权的排他权基础。可以借用公元前1754年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加以说明。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没有针对绵羊的产权;法典仅规定偷窃邻居的绵羊属于非法行为,应受惩罚。这样,当我们为自由流动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设置限制时,在某个阶段,这种限制就相当于产权。
关于机器是否能获得产权,您的意见如何?
这个问题目前颇受关注。应对这个问题,我们不应忘记的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创新政策的首要工作是明确预期效果。我们想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根本问题。如果社会认为赋予机器权利能鼓励创新,那么这种观点可能引起共鸣。但这样的权利在社会中如何实现?总会有人在某个环节从这样的权利中获得收入或通过其他方式受益。而且,发明家和科学家已经在利用各类技术发明创造,取得研究成果,没有技术这些工作都无从谈起。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创新政策的首要工作是明确预期效果。
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
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考虑吗?
有。关于针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数据使用限制,还有更为重要的问题。例如,向人工智能算法输入有版权保护的数据用于学习,这种行为是否侵犯版权?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首先我们不确定这样的限制措施会有何种影响,其次,深度学习算法产生的作品是否利用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创造,这一点我们或许永远无法确定。所以我们应当仔细考虑想要实现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产权组织针对数字经济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在政策层面上,我们鼓励成员国对话,共同提出政策制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再共同讨论潜在方法,确保我们能为新数字经济创造有效的创新政策环境。虽然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国际一致的这一天离我们还极其遥远,但有必要为此而努力,这种努力也很有意义。我们能够借此更好地了解数据驱动技术主导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也有助于各国在这些问题上形成立场。
从运营层面上来说,作为多边组织,产权组织也必须应对分配公正性的问题,以及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参与数字经济竞争的能力产生的影响。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产权组织发展项目的性质。
产权组织的服务正在进行大规模数字转型。产权组织继续投入,改进网络平台,并为之开发新的人工智能工具。例如WIPO Translate,产权组织全球品牌数据库的图像检索技术以及一系列新工具,包括提高产权组织会议记录质量和速度的语音转文字技术。还有更多各类工具正在研发当中。
产权组织还建议设立须经成员国认可的数字时间戳服务,这是一种数字公证服务,能帮助创新者和创造者证明自己在某日某时拥有或掌握某数字文档。这是一小步,但也是重要的一步,能够帮助创新者和创造者在数字经济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利益。这也是让产权组织服务向真正的数字经济迈进的重要工作之一。
不能仅仅把这些进步当作时髦的新产品新服务,要记住需要找到政策解决方案,应对这些带来深刻变革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