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乎伦理道德的方式利用土著文化和知识产权:澳大利亚推出新的议定书
帕特里夏·阿杰伊,澳大利亚艺术理事会第一民族艺术和文化部主任,澳大利亚悉尼
澳大利亚第一民族独特的艺术和文化表现形式与七万五千多年的遗产和延续做法深刻而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其独特性在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上都已获承认。
然而,与许多国家的情况一样,澳大利亚在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显著空白。澳大利亚版权法目前只保护土著艺术家个人的作品,而没有法律专门防止滥用、歪曲或篡改土著文化和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是土著族群共同拥有的,或属于土著族群遗产的一部分。
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内部的国际谈判正在寻求建立一个国际法律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在IGC工作取得成果之前,很多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各种组织在内——正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支持土著社区保护其知识产权利益。
以负责任的方式保护土著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对于确保土著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并代代相传至关重要。
在澳大利亚,土著音乐由来自全国各地土著社区的故事、歌曲和歌舞风格组成。从北领地的提维群岛到阿纳姆地,从西澳大利亚州的金伯利地区到维多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各社区对这些悠久历史风格的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都十分有限。
新规约支持以合乎伦理道德的方式利用土著文化
2020年9月底,澳大利亚艺术理事会(澳大利亚政府艺术办公室的国家艺术资助和咨询机构)发布了最新版的《关于在艺术作品中使用第一民族文化和知识产权的规约》。《规约》旨在弥补现有的法律空白,并通过承认和促进对习惯做法的尊重,为传统知识提供保护。
以负责任的方式保护土著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对于确保土著文化遗产得到维护至关重要。
《规约》涉及澳大利亚艺术部门使用土著文化材料的主要法律、伦理和道德考量。《规约》最近一次更新是在2007年。新的修订版由澳大利亚土著律师特丽·扬克博士编撰,将五份指南合并为一,其中包括案例研究,涵盖视觉艺术、音乐、文学、舞蹈、戏剧、多种艺术形式、新兴和实验艺术以及基于活动的项目。
更新后的规约指南列出了尊重澳大利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知识的十项原则:
- 尊重
- 自决
- 沟通、协商和同意
- 诠释
- 文化完整性和真实性
- 保密和机密性
- 归属
- 惠益分享
- 延续文化
- 承认和保护
《规约》的实践情况
该指南通过14个案例研究展示了这十项原则的实施情况。其中包括澳大利亚第一民族音乐家和制作人杰茜·劳埃德创立的“传教点歌曲项目”,该项目旨在复兴1990年代以来的当代澳大利亚土著歌曲,并为生活在国家管理的定居点和其他定居点的澳大利亚土著人创造一个空间,以分享和恢复他们的故事和文化表达方式。资深第一民族音乐家阿奇·罗奇和墨尔本大学的澳大利亚第一民族学者马西娅·兰顿是这个项目的高级文化顾问。
在两年的时间里,杰茜·劳埃德会见了土著长老和资深家族成员,了解了口口相传的歌曲和歌曲传统,并与社区协商,记录和出版了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的旧原住民传教点的集体所有歌曲。最重要的是,她直接与故事讲述者——知识拥有者——合作,确保了其作品的真实性和文化完整性。该项目最终制作了一张音乐专辑《故乡的歌》(2017年)、一个网站和一本合唱团歌曲集,并在不同的音乐节上进行演出,如墨尔本的土著音乐节Yirramboi、昆士兰地区的伍德福德民俗节和悉尼音乐节。在海外,杰茜·劳埃德在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都表演过其作品。
该案例研究详细介绍了这位音乐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如何始终如一地遵守指南中规定的十项原则,确保她的项目以文化上适当的方式成功地颂扬了土著社区的复原力、抵抗力和愈合力。
产权组织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提供的实践培训
产权组织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设计了一项内容丰富的实践培训计划,以保护他们的音乐、表演、艺术、设计和其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产权组织的创意遗产项目包括一项文化文献编制和知识产权管理培训计划,该计划将协助各社区:
- 创建其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以数字照片、视听材料、录音和数据库等形式);
- 对第三方的访问和使用进行掌控并作出知情决定;以及
- 使各社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以符合其价值观的方式从其文化资产的商业化中获取收入。
该计划在马赛社区进行了试点,包括两个部分:关于如何记录和文献化该社区文化表现形式的实践技术培训;以及关于知识产权及其应用的培训。
该计划还向希望参加该计划的社区和寻求与其合作的其他方提供了大量实用资源。这些资源包括记录、数字化和传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实务守则、准则和最佳做法汇编。
有关该计划的更多信息请点击该链接查看。
该指南概述了当前的最佳做法,对于任何与澳大利亚第一民族艺术家合作或在澳大利亚第一民族艺术和文化部门工作的人来说,都是宝贵的资源。对于任何希望在艺术和创意部门了解更多土著文化遗产并积累相关知识的人来说,它也是一项实用工具。
《规约》旨在弥补现有的法律空白,并通过承认和促进对习惯做法的尊重来保护传统知识。
该指南包括关于录音和其他合同中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条款,确保征得任何有关的澳大利亚第一民族音乐家或社区的同意,并在专辑、歌曲或项目属于社区所有时与有关社区分享版税。澳大利亚艺术法中心向澳大利亚艺术家和艺术组织提供了一系列与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项目条款和协议样本。
指南中提出的十项原则包含《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条款。例如,《宣言》第31条特别提及土著人民有权保持、促进、掌管和实践其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第18条提及,当外部当事方想要使用土著文化材料并与土著社区合作时,应考虑征得同意和协商。
澳大利亚艺术理事会正在使用更新后的《规约》,为我们的工作、决策、研究和促进文化安全提供信息。依据我们的规管立法《澳大利亚理事会法案》,我们的任务是向澳大利亚第一民族艺术家和艺术组织提供支持和建议。为实现这一目标,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第一民族艺术战略小组,为我们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艺术团队提供战略建议。
澳大利亚理事会为澳大利亚艺术家和艺术组织提供资金,并特别代表澳大利亚第一民族艺术家和艺术组织支持和倡导所有艺术形式。这些艺术形式包括第一民族艺术、新兴和实验艺术、视觉艺术、文学、音乐、舞蹈、戏剧以及澳大利亚的社区艺术和文化发展。更新后的指南将为澳大利亚理事会资助的与澳大利亚土著人民、土著社区及其文化遗产接触的活动提供支持。它提出了一个框架和方法,涵盖从概念制定到项目实施。除这些活动之外,该指南还与任何与澳大利亚土著艺术家合作或在澳大利亚土著艺术部门工作的人有相关性,包括:
- 土著艺术家和非土著艺术家;
- 国际组织和艺术家;
- 土著艺术形式实践相关领域工作者;
- 澳大利亚的联邦和州/领土政府机构;
- 地方政府/理事会;
- 行业机构和顶端组织;
- 画廊、博物馆和艺术中心;
- 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
- 土著和特定澳大利亚主流媒体。
产权组织IGC的工作和正在讨论的条款草案反映了土著代表,包括许多澳大利亚土著人提出的问题。更新后的澳大利亚理事会规约反映了澳大利亚土著人的习惯做法,可作为指导IGC内部国际讨论的有益基础。本指南涉及IGC正在进行的工作,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为产权组织成员国提供宝贵的政策指导。
新的规约还包括一个项目清单和实用模板,现已在澳大利亚理事会的网站和产权组织传统知识司的网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