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共研究促进21世纪的创新
凯瑟琳·朱厄尔,产权组织信息和数字外联司
在形成新知识、推动现实世界应用这些新知识的过程中,公共研究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应对现实世界的挑战,一直在执行各种政策,提高知识从公共研究领域转向市场的效率。
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利用公共研究促进21世纪的创新:知识转移政策的国际评估》(Harnessing public research for innov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An international assessment of knowledge transfer policies)一书共同作者安东尼·阿伦德尔,介绍了对知识转移运作方式的理解存在哪些主要空白,以及政策制定者面向未来制定有效的知识转移政策时须考虑的关键问题。
您的著作宗旨是什么?
多年来,各国都为了支持经济增长而实施加强公共研究商业化的战略。然而,许多国家公共研究系统中有大量知识和专长的商业潜力仍未得到开发。
自19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已经转向所谓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即公共研究部门产生新的知识,为其申请专利,然后向企业或政府机构授权许可。
我们研究了三个高收入经济体的经验:德国、韩国和英国;以及三个中等收入经济体的经验:巴西、中国和南非。
这些国家的历史和政策挑战确实值得关注。各国转变的方向都是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但为了适应纷繁复杂的背景条件分别形成了不同的知识转移政策和做法,其结果也相应受到影响。这些国家的产业结构各异,公共研究和商业部门的技术能力水平参差不齐。近几十年来,为了加强知识转移和商业化,各国的国家政策都有重大改变。
关于哪些政策选择有效而哪些效果欠佳,人们仍了解不够,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填补空白。
您能简单讲讲知识转移以及公共研究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吗?
一般而言,知识转移指公共研究系统产生的知识进入企业、政府机构甚至家庭,通过有益于社会或经济的方式加以利用。
一直以来,包含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内的公共研究系统对各国而言均至关重要。从历史上看,公共研究系统一直是新知识的主要生产方,随后这些知识由企业利用并实现商业化。
许多国家公共研究系统中有大量知识和专长的商业潜力仍未得到开发。
公共研究系统有三个主要作用,得到政府政策的扶持。首先是培训和教育学生,其次是通过尖端研究推动知识前沿,第三,将知识转入现实世界从而支持经济活动。后者的作用近年变得愈发重要。
在公共研究系统中,大学通常专注于基础研究,而公共研究机构则专注于应用知识。但全球有许多不同模式可满足这两种功能的要求。
知识转移的潜在收益有哪些?
收益巨大。我们在卫生健康、信息通信技术和机械工程方面有很多成就都可以归功于公共研究,也有赖于知识转移。
现代技术进步越来越依赖科学,而公共研究系统在发现新技术和新技术培训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企业依赖这些贡献来生产适销的创新产品。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公共研究系统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具有关键意义。
新冠疫情是否凸显了对知识转移的需求?
知识转移一直属于全球性问题,因为所有国家,可能中国和美国例外,都必须从别国汲取知识。这场大流行凸显了知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以及各国之间加强分享知识和能力的必要性。虽然许多国家都有科学家研究mRNA,但很少有人运用此类知识生产疫苗,部分原因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像澳大利亚这样的高收入国家也是如此。让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加普及是全球的当务之急,特别是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而言。
知识转移通常双向进行。通过与企业签订研究合同和开展合作,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可以学到很多东西。
知识转移有哪些主要渠道?
知识转移有非正式渠道,通常被称为“开放科学”:阅读文献、参加会议、雇用受过培训的毕业生和个人联系;也有正式渠道:知识产权许可、合作和研究协议以及外包。
知识可以纯粹通过非正式或正式渠道转让,也可以结合两种渠道;例如信息讨论进而走向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
知识转移通常双向进行。通过与企业签订研究合同和开展合作,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可以学到很多东西。
哪些因素影响着知识转移的有效性?
公共研究对任何产生某种经济或社会价值的企业或组织机构都价值匪浅。但是企业必须具备现成的利用公共研究的能力。这是政策制定者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企业的研发强度往往会使其产生更加强烈的意愿与公共研究系统合作。而某一地区的大学数量,以及大学对企业需求的响应能力,也会对这种互动产生积极影响。
德国的经验,以及最近中国的经验,突出表明在提高企业利用新知识的技术能力方面研究合作和研究合同可以产生各种收益。
知识产权在促进知识转移方面起到什么作用?
知识产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防止发明被复制的占有机制。它本身并不是知识转移机制。只有当一项技术的开发成本很高而且很容易被复制时,才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知识转移。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防止竞争者复制的独占许可(或专利),企业通常不会投资开发知识,使其达到商业可行状态。其次,企业只有在能够获得部分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会同意为解决某个问题投入资金,让大学承包研究项目或与大学合作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对研究投资有所帮助。
对于少数大学而言,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良好收入来源。例如,斯坦福大学从科恩-博耶重组DNA专利(1980-1997)中赚到2.54亿美元(90%来自产品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整场生物技术革命即始自这项专利。该专利被授权给468家企业,应用于2,400种产品。应用这一知识不需要独占许可。
但研究表明,大学合同研究的收入远远超过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例如,在2015-16年度,英国所有大学从所有知识转移活动中总共赚得42亿英镑,其中仅有1.76亿英镑(4.2%)来自知识产权许可。这表明,与知识产权许可相比,知识产权通过鼓励合同研究和合作可以在促进知识转移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在某些国家,大学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可能决定了获得额外资金的机会。例如,英国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表现良好的大学可以比其他大学吸引更多资金,超出7%之多。在其他地区,知识产权许可的表现并不影响筹资,但确实会让大学对知名科学家更具吸引力。
2021年7月,在《利用公共研究促进21世纪的创新:对知识转让政策的国际评估》一书发布之前,产权组织与世界主要技术许可协会之一北美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国际商会和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合作举办了一场国际研讨会,讨论如何更有效地推进技术/知识从公共研究向市场转移。
这几家组织机构在全球使用和转移知识和知识产权方面目标一致。基于这一认识,各方协商一致,考虑在以下两个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 指标数据:通过探讨通用定义,改进调查,并酌情分享数据,研究如何以更加标准化、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方式跟踪技术/知识转移活动。
- 政策:参与探讨最有效(或无效)的技术/知识转移做法和政策,并通过出版物、工作组和/或最佳做法分享平台提出政策行动建议,特别关注中小企业这些关键利益攸关方的需求。
专利披露是否属于一种知识转移形式?
是的,通过专利制度可以披露知识,这很重要,但调查显示,将这一渠道作为知识重要来源的企业为数极少。例如,欧洲共同体创新调查发现,只有不到10%的企业称专利披露是知识来源之一,尽管生物技术公司等特定行业企业确实跟踪专利数据。然而,他们这样做的重要动机之一是为企业自身专利申请监测现有技术。专利披露对于推进知识的作用仍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
高度关注知识产权许可是好是坏?
最大的可能是无功无过。某些类型的基础研究可能因此转向应用研究,但这并不一定有害。更严重的问题是政策上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压倒一切,从而暗示其他形式的知识转移均不如知识产权重要。
迄今为止,关于知识转移的研究一直以知识产权数据为主,这无可厚非,因为此类数据很容易获得。对于其他形式的知识转移,无论正式或是非正式的渠道,我们的无知程度不可思议。
应怎样着手改善这一局面?
有效知识转移的成功并无一定之规。
我们知道,当企业为大学的合同研究提供资金,雇用博士生从事项目研究或参与研究合作时,企业能力可以得到提高,无论是否获得专利。但是,我们需要更好地了解非正式和正式的知识转移渠道如何相互作用,从而创造出知识生产和知识商用的生态系统。我们了解各部分的情况,但我们并不真正明白哪些是支持这一过程的最佳政策,以及政策应如何适应不同环境。
我们需要更好的指标数据。大多数国家都没有针对知识转移收集一致、可比较的指标数据。制定支持知识转移的良好政策需要一套全面的指标数据,涵盖制度层面所有知识转移机制和政策。我们只有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指标数据,这还不够。
我们需要各种指标数据,例如鼓励并赋能学术界协助企业利用新知识的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从合同研究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从不同类型研究合作中获得的收入,特别是与企业的合作。这些指标数据有助于界定知识产权可以发挥的各种作用,以及哪些情况下无需知识产权即可进行有效的知识转移。
有效的知识转移面临哪些主要障碍?
知识转移在各种情况下、在各个国家都会发生,但有效的知识转移需要我们回归大学的能力和企业的能力之间的联系。有效的知识转移取决于有能力的企业和有利益相关的学者。
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假设企业有能力吸收大学所生产的知识并实现商用。但事实并不一定如此。许多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可能不存在有能力利用大学研究发现的国内企业。反之,大学的研究水平可能不足以为企业创造价值。
在所有国家,企业都是极其关键的元素,但对于中等收入国家来说,政策制定者提高本地企业的创新和知识能力至关重要。
大学如何才能加强知识转移?
大学可以采取措施,激励并赋能学术研究人员与企业合作。大学的知识转移办公室可以将学术研究人员与企业双向对接,优化知识转移的机会。
各国政府是否应当不局限于依赖知识产权的知识转移政策?
是的,知识产权是冰山一角。在知识转移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模式所占比例很小。知识产权不是灵药,但它可以鼓励企业投资于大学科研,而且在某些条件下——例如需要独占许可的情况——是知识转移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知识转移取决于有能力的企业和有利益相关的学者。
您得出哪些主要结论?
首先,知识转移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分割开来单独对待。
第二,有效的知识转移政策需要确保知识转移制度同时支持并提高大学和企业双方的能力。
第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激励企业和学术界参与合作或开展合同研究的手段。
第四,我们不能依赖知识产权许可作为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这会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