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的商标:支持地外经济
克拉克·拉克特,卡尔顿菲尔兹律师事务所股东,美国纽约
当前是商业活动向地球表面以外的领域——近地轨道,离地球约2,000公里的月球以及火星——扩张的临界点,在目前为法律“无人区”的太空,填补法律监管空白的需要随着每次发射而增加。
例如,对外层空间商标问题的争论虽然已经持续几十年,但自1957年太空旅行开始以来还未采取任何行动。现在有多个国家在外层空间活动,地球轨道酒店以及月球城和火星城均在计划之中,外层空间商标的法律结构现在就应落实,避免地外领域出现混乱。
这篇简评阐述了当前的法律状况以及可行模式的原则和参数,包括产权组织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条约和国家法规中确立权利之后,还需要通过法院、合同、仲裁和调解来执行权利。本文仅涉及商标,但这些原则也可适用于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
目前进展:从探索到商业化
外层空间已呈现拥挤状态。率先开始太空旅行的是俄罗斯联邦及少数独联体(前苏联)成员,以及美国,这些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进入太空探险,展开著名的“太空竞赛”。现在中国、欧洲航天局、印度、以色列、日本等国也已加入这一行列。
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大韩民国和沙特阿拉伯等国正在制定新的空间计划。此外,我们看到维珍银河、SpaceX和蓝色起源等企业飞向太空,越来越多的私营部门加大与国际空间站及其潜在后续项目等政府间计划的合作活动力度。
为什么2021年不同于1957年?从政府到公私伙伴关系再到私人活动,这是太空开发的重要转变。换言之,太空开发已经从探索走向商业化。当然,地球各国将继续探索太空,人们普遍认为太空探索应当造福全人类。然而,我们不能再对地外领域当前的实际情况视而不见。
当前是商业活动向地球表面以外的领域扩张的临界点,填补外层空间法律监管空白的需要[……]随着每次发射而增加。
现有国际外层空间思路概述
外层空间有形财产(如飞船或卫星)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联合国、双边和多边协议、各国和政府间组织的声明、国际委员会倡议以及非政府机构研究中反复出现的话题。然而,对于无形财产(具体而言即知识产权)的地位一直未形成国际共识。
国际公认的地球和外层空间分界线仍然是“卡门线”,设定为地球平均海拔100公里处。然而,地球与外层空间分界线的概念并未得到公认。例如,美国一直拒绝承认任何此类边界,并将其专利法律管辖范围扩展到美国管辖或控制下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之上、在外层空间制造、使用或销售的外层空间发明。
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1967年)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起草的目的是应对各个国家的探索和研究活动。条约目标是确保开展这些活动是“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属于“全人类的开发范围”。这种集体精神为此后各类外层空间条约所共有。因此,类似协议中并无关于财产所有权和领土治理的因素。尽管该条约规定外层空间不得通过国家主权要求(即通过使用、占领或其他手段)据为己有,但可以修改条约加入商标保护的内容,便于监管商业活动。2020年10月缔结的《阿尔忒弥斯协定》提出空间探索的一般原则,其中有新的协议内容呼应《外层空间条约》。
联合国营救协定(1968年)
联合国批准了《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68年),以确保各国人员或财产如果被另一缔约国发现会被送还本国。虽然该协定的主要宗旨是确保宇航员安全返回,但它也包含了对以下情况的规定,应归还(1)从外层空间营救;(2)从外层空间坠落并降落在他国领土上;或(3)从外层空间坠落并在公海上被发现的财产。
联合国责任公约(1972年)
《外层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2年)载有关于有形财产的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可以作为管辖外层空间活动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基础。具体而言,该协议将责任归于有关发射国,并规定各国如果为(i)发射或促使发射外层空间物体的国家,或(ii)外层空间物体自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的国家,可主张发射国权利。根据该条约,因共同关联特定发射可有多个国家被列为某一物体的发射国,可向其提出共同连带责任的赔偿要求,以及类似于传统习惯法侵权损害机制的分摊责任要求。
所有国家都能受益于平衡的、组织良好的外层空间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机制,同时人类离开地球家园的旅程不受阻碍。
联合国登记公约(1975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5年)为射入太空的实体物体建立正式的登记制度,对管辖权略作澄清。此处或可与商标注册有所关联。
联合国月球协定(1979年)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重点关注在月球和其他行星或太空表面的活动。月球上一旦出现货物或服务流动的交易,该条约可以提供监管和控制交易的框架。例如,管辖权将在出口(离开某国月球设施)和进口(运送至他国月球设施)时得到确认。
国际空间站条约(1998年)
政府间国际空间站协议已由目前参与国际空间站内活动的15国政府签署。协议允许成员国将其管辖权扩展到国际空间站,从而对应国际空间站内的独立增压模块设立不同国家区域。《国际空间站条约》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目标的条约,还明确规定了对专利、商业秘密、甚至标识程序的传统保护。管辖权由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地点决定,具体而言就是特定时间内某国特定国际空间站活动可能控制的分离舱或特定区域。
海洋法
关于公海的国际法律和惯例经常被引为管理外层空间活动的理想模式,因为海洋不属于任一国家的主权范围。认可程度最高的协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它对海洋“领土”的规定依据以下概念:内水、领海(即国家对其海岸线以外12海里范围内拥有管辖权)、距离更远、行使某些税收、移民、环境和海关法律的毗连区,以及用于自然资源利用、备受争议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就知识产权和外层空间进行国际讨论的时机已经成熟
如上文所详述,目前以联合国协议和宣言以及各国政府的协议和法律形式出现的外层空间实物财产法律为数众多。这些都可以作为外层空间商标监管的有利基础,结合各国法律、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和专门国际组织可确立规范和程序。鉴于外层空间商业活动的潜力越来越大,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各国政府应考虑制定更有力的路线图,将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外层空间。第一步工作或可更新2004年产权组织出色的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与空间活动》,纳入对2021年外层空间现状的分析,因为自该报告发表以来外层空间变化很大。该研究报告还可加入关于如何实施行动计划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可包括以下内容:
- 方法一:延伸《马德里议定书》
将商标保护扩展到外层空间最简单的方法是利用现有的《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由产权组织管理,目前有109个成员国,覆盖125个国家。可以在条约中增加一项新条款,修改加入程序(第14条),允许外层空间区域成为管辖区。这样的条款可以将保护范围延伸至地球轨道、月球和火星,每个成员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此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或许也应体现这一内容。或者,新的议定书也可以将某一成员国在地球上受到的保护延伸至地外区域。例如,印度可以宣布,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授予的权利延伸至印度的太空轨道酒店。
- 方法二:保护商标的新条约
还可以选择专门为商标制定新的条约,类似于《国际空间站条约》的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修订上述现有条约,纳入地外商标的内容。这样的条约可以完善地外使用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确切保护范围,并规定适当的执行机制,如法院或仲裁小组审议。上述多项条约已对实体财产加以保护,仅需修订。
随着21世纪的“新咆哮20年代”到来,我们至少需要为地球轨道、月球和火星建立一个基本的知识产权框架。
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发挥作用?
如果要规定新的权利,如何才能强制执行?为太空发展有效的法院系统将是一项艰巨任务,不过有一些更实用的解决方案更容易实现。对于地球领土,法律和管辖权条款、调解和仲裁的法律选择可以立即生效。产权组织提出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在不需要法庭诉讼的情况下解决互联网域名争议,是无需亲自出庭的争议解决制度的优秀范例。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主要服务提供方,经常组织虚拟在线小组会决定有争议域名的命运,除“网络空间”外没有具体的国家司法管辖区参加。
总结
随着21世纪的“新咆哮20年代”到来,我们至少需要为地球轨道、月球和火星建立一个基本的知识产权框架。第一步工作或可由一家政府间组织协调开展一项高级别研究——产权组织是管理这项研究的理想选择,之后可考虑修订《马德里议定书》,或制定一项仅针对商标或面向所有知识产权的新条约。所有国家都能受益于平衡的、组织良好的外层空间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机制,同时人类离开地球家园的旅程不受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