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质化代币(NFT)与版权
安德烈斯·瓜达穆兹,萨塞克斯大学知识产权法高级讲师,英国
2021年最受瞩目的科技新闻之一是非同质化代币(NFT)越来越受欢迎,成为分布式账本和加密货币领域最新一轮的炒作内容。这项突破性技术带来的风暴已经席卷艺术界和科技界。
推特首席执行官Jack Dorsey以相当于25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自己第一条推文的非同质化代币。NBA一直在出售NBA精彩瞬间(NBA Top Shots),即NBA时刻“独一无二”的非同质化代币,价值暴涨。数字艺术家Beeple的作品拼贴的非同质化代币币在佳士得拍卖,以近7,000万美元卖给另一位加密货币企业家,价格之高令人难以想象。拍卖的还有一些流行已久的梗图,著名的彩虹猫(Nyan Cat,体型如同夹心饼的彩色动画形象)以300 ETH(以太坊协议产生的加密货币)的价格售出,本报告成文时价值超过100万美元。据报道,音乐人Grimes也卖出了价值超过600万美元的数字艺术作品。
2021年,非同质化代币的风暴已经席卷艺术界和科技界。
非同质化代币基础知识
首先,什么是非同质化代币?区块链技术最广为人知的用途之一是资产代币化,代币为体现价值的可编程数字单位,用数字分类账记录。代币类型众多;它们可以代表一切,从商品和会员积分到股票、硬币等等。
虽然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代币标准,但最为流行的是以太坊基础设施采用的ERC20代币标准,该标准为同质化代币设定了规则。根据定义,同质化商品可以互换,买卖的物品之间没有区别。商品的性质往往是同质化的:白银、黄金、石油、谷物。相反,非同质化商品具有独特性,属于绝无仅有的产品,如定制的银项链、黄金雕像或一幅画。非同质化商品使用不同的代币标准,称为ERC-721。
任何数字作品都可以转为非同质化代币,包括能以数字形式呈现的实物,如照片、视频或扫描件。
非同质化代币标准在以太坊环境中的首次使用是一组由像素组成的人物图像,称为Cryptopunks,于2017年6月发布。此后几年又有其他类型的作品也转为非同质化代币,例如梗图、音乐专辑和数字艺术。
任何可以数字化的客体都可以转化为非同质化代币。
有各种类型的非同质化代币,但最常见的是元数据文件,所含信息为代币化作品数字版本编码而成。另一种类型是整个作品上传至区块链;这种类型较为少见,因为向区块链进行信息上传的成本很高。
最常见的非同质化代币类型是写入区块链的一段代码。该代码由各种零散信息组成。非同质化代币的ERC-721标准规定了信息的必备元素以及可选元素。非同质化代币的第一个核心元素是一个称为代币ID的数字,于创建代币时生成;第二个是合约地址,这是一个可以使用区块链扫描仪在世界各地查看的区块链地址。代币所含元素的组合决定其唯一性;世界上每个代币使用的代币ID和合约地址组合唯一。从根本上说,这两个数字即可代表非同质化代币。但合约中还可包含其他重要元素。其中之一是创建者的钱包地址,这有助于辨识非同质化代币的原始权益人。大多数非同质化代币通常还包括一个可以找到原始作品的链接,这是因为非同质化代币并非作品本身,而是独一无二的数字签名,以某种方式关联原始作品(在表1中了解更多信息)(见表1)。
表1
非同质化代币元数据
项目元数据 | |
---|---|
合约地址 | 代币元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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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I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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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名称 | |
The Clearest Light is the Most Blinding | |
原始图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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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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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Moringiello, Juliet M. and Odinet, Christopher K., The Property Law of Tokens (November 1, 2021)。爱荷华大学法律研究论文No. 2021-44。经许可使用。
版权问题
从上文对非同质化代币的描述来看,完全未考虑版权问题并不奇怪。大多数非同质化代币为元数据文件,其编码所用作品版权可能受到保护也可能不受保护(原则上可以创建商标的非同质化代币),也可能作品甚至属于公有领域。任何可以数字化的客体都可以转为非同质化代币;只有在这个过程的第一步,即创建代币ID和合约地址的独特组合时需要原始作品。因此,原则上说非同质化代币与版权关系不大。
然而,对非同质化代币的版权问题关注越来越多,部分原因是很多作为非同质化代币交易的作品受到版权保护,例如艺术品,同时也因为对购入非同质化代币时究竟买到什么缺乏明确认识。
普遍困惑
关键问题之一是,往往买方购买非同质化代币时对于获得的权利普遍感到困惑。一些买方认为他们获得了代币对应的艺术作品本身及其所有附带权利。但实际上他们只是购买了与作品相关的元数据;并非作品本身。
部分困惑可能源自购买代币花费的金额。当可以超过10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像素艺术作品时,人们很容易认为买方获得的不仅仅是一串代码。
主流媒体在报道非同质化代币的出售时也越来越困惑;记者们常常认为售出的是作品本身,而事实并非如此。并不奇怪的是,人们很难理解非同质化代币的买方花费如此巨资购入元数据文件和短短一串艺术价值并不明确的数字和字母,但这正是大多数非同质化代币的内容。
尽管如此,版权很可能会发挥作用,至少对某些非同质化代币而言。例如,这些代币的可能用途之一是某种形式的数字权利管理方案。虽然大多数非同质化代币不涉及权利转让,但在某些情况下,卖方提出将代币换为原始作品版权所有权的实际转让。然而,很难判断这是否符合转让版权所需的法律手续。例如在英国,根据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转让版权需要“由转让人或其代表书面签署”。非同质化代币显然难以满足这些要求。
非同质化代币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数字权利管理吗?在某种程度上,所有非同质化代币都可以被视为一种登记形式,因为区块链可以作为不可篡改的所有权主张记录,成为验证或确定真伪的一种手段。但这个想法很快就遇到了实际问题,尤其是任何拥有足够技术知识和适当工具的人都可以生成自己的代币,而且这个代币可以包含作者输入的任意信息。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当所有权主张,并将其写入区块链。
授权许可情况如何呢?理论上有可能将任何类型的协议编码写入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当事方之间用代码写成的协议,在区块链上存储,无法改变。如果把许可视为一份授权用户从事版权限制行为的法律文件,那么非同质化代币也可做到这一点。然而,截至撰写本文时,经调查并未发现主要非同质化代币平台出现任何非同质化代币形式的加密智能合约许可。大量平台和收藏类项目不提供任何类型的许可,而那些提供许可的平台和项目往往提出相互矛盾的条款和条件。
最后还有潜在的版权侵权问题。是否有人能生成不属于自己的非同质化代币?这并不是空穴来风。我们已经看到几起涉嫌侵犯版权的事件发生。粗略观察非同质化代币市场,就会发现许多不同的侵权案例。一些艺术家在社交媒体上抱怨他们的作品未经许可被铸造为非同质化代币。甚至阿姆斯特丹国家博物馆的公有领域作品也被转化为非同质化代币。大多数涉嫌侵权的事件都在法庭之外和解,通常作法是从拍卖平台上移除代币。但总有一天会有某个案例提起诉讼,让非同质化代币是否确实侵犯版权人权利的问题浮出水面。
这个问题的棘手程度始料未及,主要原因在于非同质化代币的性质。如上所述,大多数代币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元数据,制作这种代币可能并不侵犯版权。有鉴于此,如上文所述,应当清晰准确地从技术角度理解非同质化代币的实际含义。
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作者可以通过对平台制作关联其原创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提出索赔,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进行法律追索,但作者是否确实拥有制作代币的专有权并不明确。
从版权的角度来看,即使没有授权,制作非同质化代币显然也难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由于非同质化代币并非作品本身,而是关联作品生成的一串数字,由此形成的文件不能视为作品的复制件,甚至也不能视为作品的改编。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侵权者未经授权利用作者的某项专有权。第二,非同质化代币与艺术作品原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潜在侵权作品必须直接从原作创作而来。第三,作品整体或很大一部分被复制。非同质化代币显然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这一点未来必然会有争论。指控版权侵权的诉讼案件已经出现。例如米拉麦克斯制片公司对电影导演昆汀·塔伦蒂诺提起诉讼,因计划出售基于其电影《通俗小说》的非同质化代币,这位导演受到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和违反合同的指控。
作品作者享有的专有权涵盖作品的复制、出版、出借出租、公开表演、改编、向公众传播以及上述任一行为的授权。只有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会有通过非同质化代币中的链接侵权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代币和作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由于非同质化代币仅为代码,并非作品的实质性复制,所以不会构成侵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作者可以通过对平台制作关联其原创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提出索赔,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进行法律追索,但作者是否确实拥有制作代币的专有权并不明确。
总结
不可避免的是,非同质化代币和版权在实践中会有一些关联,但大多数纠纷将在平台层面上处理。市场已经在充当守门人,提供机会鼓励创作者出售自己生成的代币,从而消除可能的侵权行为。尽管如此,市场的性质和巨额回报的刺激仍然意味着非同质化代币领域可能会出现大量版权纠纷。这项潜在颠覆性技术尚处于早期阶段,因而争议和所有权主张的发展变化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