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单一市场中的版权:初步分析
埃莱奥诺拉·罗萨蒂,* 斯德哥尔摩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兼知识产权和市场法研究所所长,瑞典
*埃莱奥诺拉·罗萨蒂是《版权与欧盟法院》(Copyright and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牛津大学出版社,2019年)和《数字化单一市场中的版权:对第2019/790号指令条款的逐条评注》(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Article-by-Article Commentary to the Provisions of Directive 2019/790)(牛津大学出版社,2021年)的作者。
欧洲版权协调三十年
2021年是如今的欧洲联盟(欧盟)境内开始版权 协调进程三十周年。《软件指令》(91/250)代表着欧盟成员国首次尝试协调计算机程序适用的版权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的相关法律。今天,欧盟的版权立法框架由13项指令和两项条例组成,协调版权和相关权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在这段时间里,成员国履行义务让国家法律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支持各国版权法趋同这一进程的理由多种多样,而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为版权内容和基于版权的服务建立内部市场。
自1957年签署《罗马条约》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就关系着内部市场的建设,这个市场要保障一些基本的自由——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流通自由。在整个1980年代,显然为实现这一目标也有必要协调知识产权显然为实现这一目标也有必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随后的几十年里,关于协调问题的讨论涉及所有主要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专利都有过协调提案。对于其中部分权利(但不含版权)而言,这一过程的结果是引入了与各国保护形式平行并独立存在的全欧盟范围权利。
具体到版权方面,近年来,除了内部市场建设这个理由,欧盟相关提案还出现了新的目标和采取举措的理由。其中有三项特别突出。
首先是确保对版权和作者/权利人的高度保护。属于此类的有《信息社会指令》(2001/29)和《执法指令》(2004/48)等等。
第二,认为版权改革可以为竞争力目标服务,让欧盟体系对某些要开展活动的利益攸关方更具吸引力。例如,在2010年代初,这是欧盟通过孤儿作品领域立法的主要动力(《孤儿作品指令》(2012/28))。
最后一个目标是将版权改革与确保改善公平性和纠正某些市场失衡和失灵的目标联系起来。就《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2019/790) (DSM指令)而言,这一点尤其明显。
在采取立法举措的同时,欧盟法院(CJEU)也发挥了实质性作用,甚至是真正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请求先决裁判制度,欧盟法院往往不局限于解释版权法律:还进一步突破了协调界限,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越了法律字面意义。
欧盟法院已经确定并形成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独创性”和“作品”的概念。法院界定了复制、向公众传播和发行等专有权的构成要素和范围,以及相关的例外和限制。法院还界定了留给各国提案的空间,并就部分提案与欧盟法律的兼容性作出裁决,例如私人复制和退出商业流通作品利用的领域。《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正是在这种丰富(而又复杂)的环境中应运而生,有了用武之地。
2015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项在欧盟实现数字化单一市场的战略[……],保持在数字经济中的领先地位,有利于欧洲企业的发展。
《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的内容和目标
2015年,欧盟委员会在时任主席让-克洛德·容克的领导下,公布了一项在欧盟实现数字化单一市场的战略。实现这一目标将允许欧盟保持在数字经济中的领先地位,有利于欧洲企业在全球的发展。为了在欧洲实现数字化单一市场需要采取多项举措,跨越多个部门,例如进一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的版权法律。
2016年公布了关于《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的提案。经过三年紧张谈判,《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于2019年春通过。2019年6月7日指令生效后,欧盟成员国有两年的时间将《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转化纳入本国法律体系。
在实质性条款方面,《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相当多样化,规定了以下措施:
- 调整例外和限制,适应数字环境和跨境环境。为此,该指令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数字和跨境教学活动中使用作品和其他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文化遗产引入了强制性例外或限制。
- 改进授权许可的做法,确保获取内容的渠道更加广泛。为此,该指令提供便于文化遗产机构使用退出商业流通作品的框架,以及针对视频点播平台的集体授权许可和视听作品获取和提供的便利措施,并对公有领域的视觉艺术作品作出规定。
- 版权市场实现良好运转。为此,该指令引入了有利于新闻出版商在线使用新闻出版物的相关权,并允许成员国规定出版商有权在有例外或限制的情况下获得使用第三方作品应付报酬的分成。它还建立框架用于管理在线服务对于受保护内容的某些利用方式,并对作者和表演者的使用合同设置合理报酬的强制规定。
该指令所追求的目标与现有版权立法相同,包括确保高度保护权利持有人,简化权利结算,为使用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对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些目标与建立和运行欧盟内部市场有关,也与视版权为创新、创作、投资和制作新内容的激励手段的版权激励论有关,还与欧盟尊重和促进文化的目标有关,例如重视欧洲共同文化遗产以及文化多样性。《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的序言部分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一点,技术进步以及新商业模式和新行为体的出现导致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予以补救,保证涉及版权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对象的商品和服务处于运转良好的公平市场环境。
讨论最热烈的条款
《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涉及多个不同领域。其中部分规定已引来大量关注和密切审视。
就例外和限制而言,文本与数据挖掘相关内容(第3条和第4条)因其对欧洲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发展所起作用值得一提。欧盟委员会认为,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进程相关的法律确定性不足,有损于欧盟竞争力和科学领先地位。在其提案中,欧盟委员会仅设想了一项有利于研究机构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在《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最终通过之前的工作进程中,该项例外的范围得到扩展,添加了不限受益人的例外或限制。
《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还为设在欧盟的新闻出版商引入一项新的相关权(第15条),涉及在线新闻聚合器等信息社会服务在线利用其新闻出版物的问题。欧盟这一提案之前部分国家已有相关经验(德国和西班牙),这些国家试图解决新闻产业收入下降的问题,以及某些在线服务出现带来的所谓替代效应,但收效不大。
最后,《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第17条引入复杂的责任框架,争取弥补“价值差距”——这一概念指一些用户上传内容的数字平台声称从受保护内容使用中获得的价值与返还相关权利持有人的收益不匹配。第17条的前提为双重假设:首先,某些在线服务直接从事受版权限制行为;其次,该指令需要纠正围绕此类服务的责任和赔偿制度的法律不确定性。
2021年是如今的欧洲联盟(欧盟)境内开始版权协调进程第三十周年。
进展情况和未来措施
撰写本报告时仅有少数欧盟成员国在2021年6月7日的最后期限之前完成了将《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转化纳入本国法律的工作。造成延误的原因有很多,从尚未结束的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到欧盟委员会关于第17条的指导文件推迟发布,以及欧盟法院的一些重要裁决,如YouTube/Cyando案(C-682/18和C-683/18,2021年6月作出裁决)和波兰质疑第17条一案(C-401/19,仍在审理中)。
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欧盟立法机构在2019年通过的建立数字化单一市场条款显然在欧盟各国实施的方式会有所不同。诚然,该指令中有一些条款为成员国保留了重要的自由裁量权。此类自由裁量权包括首先究竟是否采取某项行动(例如第12条和规定延伸性集体许可的可能性)以及决定权利和规则的实际内容(例如与作者和表演者合同有关的第18-23条)。尽管如此,指令中也有一些条款并未公开设定如此宽泛的自由度。然而,关于转化纳入法律是否处于草案阶段或已颁布通过以及法律具体相关内容,各成员国发展的方向已经不尽相同(例如第15和17条)。
为什么要对《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的条款逐条进行评注?
《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有着复杂的历史,指令条款以及各国转化纳入的情况也是如此。有鉴于此,这项立法的“故事”显然并没有在通过后即告结束:而是刚刚开始。在未来的时间里,各国将《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条款后,关于这些条款适用情况的诉讼案件会频频请求欧盟法院进行先决裁判。正如过去其他欧盟版权指令遇到的情况,欧盟法院也将不得不处理各类转化纳入不一致和不当的问题。
关于《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的文献越来越多,在撰写该指令条款的逐条评注时,我个人的宏伟目标是让我的作品成为基础性必备书目,面向希望或需要浏览2019年欧盟为版权适应数字化单一市场所通过立法规定的人士——法官、法律和公共事务专业人士、研究人员、政策和法律制定者以及学生。随着《数字化单一市场指令》得到解释并在各国和欧盟判例法中得到应用,我希望能够推出更新版本,从而使这份逐条评注也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我自己的专业必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