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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盗版和网络犯罪:印度的执法挑战

2022年12月

阿尔潘·班纳吉尼尔·甘恩,创意娱乐联盟(ACE),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近年来,世界各地对在线内容盗版的关注有所增加。原因众所周知:非法流媒体平台和种子网站增多;违规的网络托管服务忽视其服务器上的盗版;以及某些在线中介机构提供的便利和匿名性。更进一步的危害产生自盗版和高科技网络犯罪之间的联动。虽然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解决这些障碍,但印度是值得特别关注的国家——其全球知名的电影业因盗版横行和严峻的执法环境而受到阻碍。

“恶意软件是所有网络攻击的起点,无论是金融欺诈、盗版、数据偷窃还是针对战略部门的攻击。一切均始于诱骗或点击诱饵。”印度国家网络安全协调员拉杰什·潘特中将(上图)说道。(图:Courtesy of Lieutenant-General Rajesh Pant)

盗版-网络犯罪关系

2010年,印度政府盗版问题委员会(CoP)将盗版与大笔收入及失业联系在一起。该委员会预先认识到,智能手机和3G的问世会使“所有类型的电影盗版活动更易于开展”。的确,如今印度的高端流媒体服务经常成为大规模盗版的受害者。与其他国家一样,印度的盗版集团主要通过用户订阅费或广告收入获利。前一种方法虽无耻,但不言自明。而后一种方法则更加隐蔽,因为存在广告商推广可疑链接的高风险。McAfee通过跟踪盗版印度电影和节目开展研究,指出此类链接试图“安装恶意软件或窃取密码和个人信息”。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采访了拉杰什·潘特中将,他是知名军事网络安全老将,现作为国家网络安全协调员(NCSC)为印度政府提供咨询。潘特解释:“恶意软件是所有网络攻击的起点,无论是金融欺诈、盗版、数据偷窃还是针对战略部门的攻击。一切均始于诱骗或点击诱饵。”

潘特罗列出了政府最近应对这一威胁的举措,包括国家恶意软件库和印度网络犯罪协调中心(I4C)。尤其是I4C,拥有国家网络犯罪举报门户,可在此举报盗版案件,无论是否与恶意软件相关联。潘特补充说,盗版和恶意软件攻击根据1957年《版权法》和2000年《信息技术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刑事执法

尽管NCSC和I4C的专业知识令人印象深刻,但印度的联邦制度意味着调查盗版的责任通常由各邦政府承担。因此,印度反盗版执法的成功往往取决于次国家层面的努力,而非国家层面。对此,CoP发现,盗版“在执法机构的雷达中优先程度非常低”。同样,国际知识产权同盟也多次强调,印度的刑事执法“非常严峻”,并且“地方执法缺乏兴致,时间拖延严重”

在大城市以外的地方追击盗版似乎尤具挑战。例如,我们查看了贾巴尔普尔市一个备受瞩目的盗版案件记录(Rahul Mehta诉中央邦(2015年))。2015年,贾巴尔普尔警方逮捕了涉嫌盗版《巴霍巴利王》的盗版集团,该片是印度史上票房最高的电影之一。审判法庭批准被告保释。但是,此案件仍然悬而未决,且2017年之后便再无审理记录。令人发指的是,被告在海得拉巴因盗版《巴霍巴利王2》(这部续作同样成功)再次被捕。尽管,在最近的Knit Pro International诉德里邦(2022年)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宣布版权侵权刑事案件是“不可保释”且“可受理”的罪行(即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实施逮捕,且仅法院可批准保释),但该决定对基层的影响尚不明确。

(图:Vinatha Sreeramkumar / Unsplash)

印度(以及其他地区)对在线盗版的打击[……]被普遍性挑战和当地挑战所拖累。

MIPCU模式

在邦一级,马哈拉施特拉邦(其首府孟买是宝莱坞的中心)存在以警察部队为形式的新型执法模式。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2017年成立了马哈拉施特拉邦知识产权犯罪股(MIPCU),为权利人提供更好的执法。

MIPCU作为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分管该邦警局的网络犯罪案件)的一个分部门成立,其结构是公私伙伴关系。为了解更多信息,我们拜访了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的办公室,并见到了目前的负责官员:警察特别总监亚沙斯维·亚达夫和高级警司桑贾伊·欣特雷。我们还会见了在MIPCU机房工作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团队,并通过书面问卷调查对他们进行了采访(他们更倾向作为“MIPCU小组”集体回答)。

亚达夫承认,盗版在印度“很猖獗”。他还确认了盗版与恶意软件之间的关联,并称:“一些恶意软件提供商利用盗版内容作陷阱。它们的主营业务并非盗版,主要意图是感染计算机、窃取数据或安装间谍软件。人们很容易点击免费软件和免费内容。”亚达夫补充说,追踪这种恶意行为者“并非易事”,这些人常利用VPN和Tor浏览器等技术掩盖足迹。

不过欣特雷指出,网络罪犯确实偶尔会失手。他列举了2021年的ThopTV案件,这是一个由订阅费供资的热门盗版应用。ThopTV的主谋似乎无意中暴露了自己的行踪,使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得以突然袭击并将其逮捕。有意思的是,逮捕发生在马哈拉施特拉邦之外的海得拉巴。2022年5月,一名同伙在加尔各答附近遭到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逮捕。亚达夫和欣特雷解释道,如果盗版内容在马哈拉施特拉邦内传播,则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可以在马哈拉施特拉邦之外追击盗版。不过,这样的行动取决于是否在马哈拉施特拉邦登记“第一信息报告”(FIR)。换言之,此类行动仅可在版权所有者提起刑事控告,警方对此编写报告后开展。提起控告的举证责任由版权所有者承担。

虽然具备潜在优势,但MIPCU确有局限性。首先,MIPCU无法直接关闭盗版网站或应用。此类行动属于印度电子信息技术部(MEITY)的管辖范围。此外,MIPCU小组对我们问卷调查的答复表明,该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愿遵守规定。在此方面,MIPCU小组列出了许多困难,从印度以外“流氓地域”的违规托管服务,到隐藏在公共视野之外的“会员制”盗版平台。

列出的其他局限性包括:周末的移除时间缓慢,对一些移动应用需要两周时间才行动。此外,亚达夫指出,尽管在线盗版无处不在,但权利人没有向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登记足够的FIR。他说:“我看到的屈指可数。”亚达夫认为,这限制了警方将问题升级的能力。

不过,许多权利人的确看到了利用刑事诉讼作为威慑的益处。在一次单独的采访中,维亚康姆18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阿尼尔·拉莱告诉我们,维亚康姆18公司已向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部门提交多项控告,包括ThopTV案件中的FIR(对此拉莱赞赏MIPCU“令人称道的行动”)。

拉莱拒绝评论其他内容媒体公司的策略,但对为何FIR数量偏低提供了一些建议。他指向了法律制度和执法的系统性问题,起诉海外盗版的难度,以及许多权利人倾向将删除盗版内容优先于起诉犯罪者(可以理解)。拉莱还认为,作为国家层面的机构,MIPCU的权力和资源本就有限。鉴于这些缺陷,他建议建立更大的全国性机构,授权其受理和调查印度各地的控告,这或许会更有效。

印度(以及其他地区)对在线盗版的打击[……]被普遍性挑战和当地挑战所拖累。

民事执法

在民事诉讼方面,印度的情况似乎好些。印度许多邦设立了快速通道法庭,德里高等法院最近成立了知识产权庭。德里高等法院对在线电影盗版的处理方法(知识产权庭的普拉蒂巴·辛格法官近期在产权组织的演示报告[PDF]中进行了专业的总结)尤其值得注意。在典型案件UTV Software Communications有限公司诉1337X.to(2019年)中,法院认可“动态”禁令(以提前制止网页在不同URL转移),并规定了确定何时阻断“流氓网站”(即“主要或重点分享侵权内容”的网站)的标准。潘特解释说,MEITY官员之间以及与中介机构之间会定期开会,以执行此类阻断命令。MEITY指示电信部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执行对IP地址的阻断,他表示这可在“几分钟内”完成。前不久,德里高等法院在Neetu Singh诉Telegram(2022年)案件中责成Telegram披露有关盗版内容上传者的信息。

不过,在法院命令下达并最终执行时,盗版内容的扩散可能已经发生。这一缺陷(并非印度特有)尤其涉及直播娱乐和体育赛事的盗版流媒体。法律费用高昂可能使小公司望而却步,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另一个主要障碍。

未来方向

印度(以及其他地区)对在线盗版的打击显然被普遍性挑战和当地挑战所拖累。普遍存在的挑战从网络犯罪分子的技术复杂性到国际管辖权问题,不一而足。而当地挑战则主要包括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系统的系统性问题。从实际角度看,也许只有后者是印度政府能够解决的问题。

CoP注意到,在印度,盗版被不恰当地视为“低风险高回报”犯罪,同时执法机构面临处理“令人发指的犯罪活动”的挑战。不过,如果通过调查研究、研讨会和警察培训讲习班,更好地突出盗版与恶意软件之间的关联,盗版应自动上升至严重犯罪的等级,并得到更多关注。这项任务可由知识产权促进和管理中心(CIPAM)开展,这是印度政府2016年启动的培训和宣传机构。CIPAM的网站显示,已组织多场教育讲习班,并让宝莱坞的主要明星参与反盗版运动。

最后,许多邦政府可以考虑设立各自的知识产权网络犯罪部门。这样的部门以有针对性、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运作,可能吸引行业的认可和支持。在将惩处的确定性优先于惩处力度方面,这些部门无疑也会提供大多数权利人希望看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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