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562 | 廣播條例 | 憲報編號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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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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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廣播服務的提供而發牌給公司,規管持牌人提供的廣播服務,並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第13、14、16及17條除2000年7月7日
外) }
第13、14、16及17條 } 2001年2月16日2001年第45號法律公告 ] (本為2000年第48號)
條: | 1 | 簡稱 | L.N. 45 of 2001 | 16/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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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條: | 2 | 釋義 | L.N. 107 of 2004 | 07/07/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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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的涵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中該詞的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支配優勢”(dominant position) 指按照第14條解釋的支配優勢;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在繳付或不繳付費用情況下,可進入或獲
准進入的地方;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disqualified person) 的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該詞的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切實可行”(practicable) 指合理地切實可行;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domestic pay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電視節目服務
─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電視節目服務 ─
(c) 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 “司長”(Chief Secretary) 指政務司司長; “申述”(representations) 指書面申述; “主要人員”(principal officer) 的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該詞的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出租”(let for hire) 包括邀請出租;
“未經批准的解碼器”(unauthorized decoder) 指能讓人在無須繳付收看費的情況下,將根據牌照提供而須收取收看費的鎖碼電視節目或鎖碼電視節目服務以經解碼後的形式收看的解碼器; (由2004年第8號第2條增補)
“有表決權股份”(voting share) 就任何法團而言,在某類股份使其註冊擁有人有權在該法團的股東會議上投票的情況下,指該類股份;
“行使控制”(exercise control) 的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該詞所具有者相同;
“收看費”(subscription) 指為取得在香港收看電視節目服務的權利而須由某人繳付或他人代其繳付的費用;
“住宅”(domestic premises) 指為供居住而建造或擬作居住用途的處所;
“材料”(material) 包括圖畫(不論是否活動)、言語文字、音樂及其他聲音,不論是否同時製作、說出或發出的;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non-domestic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電視節目服務─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other licensabl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電視節目服務─
(ii) 擬供或可供酒店房間接收; “表決控制權”(voting control) 及“表決控權人”(voting controller) 的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該兩詞的
定義所分別具有者相同; “法團”(corporation) 指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 “附屬公司”(subsidiary) 的涵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限制”(restriction) 包括約束; “指明”(specified) 就任何格式而言,指根據第41條指明; “指明處所”(specified premises) 指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或酒店房間; “訂明條例”(prescribed Ordinance) 指─
件,以及根據第10(3)條作出的通知所指明並適用於該牌照的條件; “通常居於香港”(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
(i) 積極參與該法團的督導的該法團董事─
長;
“業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指根據第3條批准的業務守則;
“電視節目”(television programme) 指活動視覺表示圖像(即包含於能被人看成活動圖像的視覺圖像序列之中的圖像),亦指聲音與該等圖像的組合,而其目的是在於提供資訊、啟廸開導或提供娛樂,但並不包括主要由字母與號碼組成的文字、數據、圖形、圖表、圖樣或電子視像遊戲所組成的視覺圖像;
“電視節目服務”(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
(iv)按照第(5)(b)款所指公告的條文而不屬電視節目服務的某項服務,或按照該等條文而不屬某類別電視節目服務的某類別服務中的某項服務; “解碼器”(decoder) 指為使(不論單獨抑或連同任何其他器具)鎖碼電視節目服務得以被解碼而設計或
改裝的任何器具、器具的部件或其他電子或實體形式的部件;
“領牌服務”(licensed service) 指屬牌照的標的之廣播服務;
“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就任何持牌人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並藉以保證該持牌人遵守其牌
照條件的優先履約保證或銀行擔保─
(c) 符合根據第(3)款發出的通知書中適用於該持牌人的條文; “廣管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 指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第3條設立的廣播事務管
理局; “廣播服務”(broadcasting service) 指─
(d)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影響”、“影響力”(influence) 的涵義,與附表1第1部中該兩詞的定義所具有者相同; “職能”(function) 包括權力及責任; “鎖碼裝置”(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ocking device) 指令到獲提供或將會獲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
人能控制該服務的取用的裝置。
(2) 廣管局可在憲報公告指明該局信納─
(a)該公告所指明的人並無在關乎某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有關交易中一致行動;及
(4) 就本條例而言─
的節目。
(13)在本條例中─
第II部
業務守則及指引
第III部
對廣播服務的規管
(1)任何人不得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進口、出口、製造、出售、要約出售或出租任何未經批准的解碼器。
(1A)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為任何營商或業務的目的,或在與任何營商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管有或使用任何未經批准的解碼器,或授權另一人如此行事。 (由2004年第8號第3條增補)
未經批准的解碼器,或授權另一人如此行事, 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該人當時知道該解碼器是未經批准的解碼器。 (由2004年第8號第3條代替)
條: | 7 | 為未有領牌的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提供解碼器及接收器材的罪行 | L.N. 107 of 2004 | 07/07/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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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凡經證明任何人曾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進口、出口、製造、出售、要約出售或出租任何屬第(1)款所描述的一類解碼器,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該人當時知道該解碼器屬第(1)款所描述的一類解碼器。 (由2004年第8號第4條增補)
(3B)就本條而言,如某公司、其他法人團體或某合夥曾作出第(1)款提述的任何作為,則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任何在該作為作出時擔任該公司或法人團體的董事的人或該合夥的合夥人,並無授權作出該作為,否則須推定該人亦曾作出該作為。 (由2004年第8號第4條增補)
(3C)在根據本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處所內的任何屬第(1)款所描述的一類解碼器由該處所的特許持有人、租客、承租人、佔用人、擁有人及掌管該處所的人所管有。 (由2004年第8號第4條增補)
(3D)凡某僱員在其受僱工作期間犯第(1)款所訂罪行,在不損害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責任的原則下,該僱員的僱主亦屬犯該罪行,但不得處以監禁。 (由2004年第8號第4條增補) (3E)凡憑藉本條對第(3D)款提述的僱主就其僱員所犯罪行而提起檢控,則該僱主如提出以下證明,即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
(3F)在為本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證明他是在其受僱工作期間按照僱主的指示行事,而他又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解碼器屬第(1)款所描述的一類解碼器,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由2004年第8號第4條增補)
(3G) 第(3F)款不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僱員—
面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所提出的申請,命令沒收該等解碼器並將其歸予政府,不論是否有就該項違反或企圖違反而針對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
(7)任何人故意妨礙電訊局長或電訊局長就此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根據本條向他授
予的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4年第8號第5條增補)
(由2004年第8號第5條增補)
第IV部
牌照─一般條文
條文及其牌照條件(不論是實際上有的或所建議有的條件)。
條: | 9 | 廣管局應牌照申請作出的建議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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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第8(1)或(2)條而提出的申請須符合指明格式並呈交廣管局。
條: | 10 | 批給牌照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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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1 | 牌照的延期或續期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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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
關於領牌服務的規定
條: | 15 | 第13及14條的補充條文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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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6 | 規定持牌人停止作出某些行為的通知 | L.N. 45 of 2001 | 16/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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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管局可藉送達持牌人的書面通知─
條: | 17 | 分開報帳 | L.N. 45 of 2001 | 16/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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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8 | 關於提供服務的規定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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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9 | 學校的電視節目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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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管局可藉送達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的書面通知,規定該持牌人將政府所提供的學校教育電視節目免費納入其領牌服務內。
條: | 20 | 電視節目服務鎖碼裝置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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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除外)的領牌服務如屬─
條: | 21 | 對不被視為適當人選的人的限制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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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22 | 防止干預持牌人在節目內容方面的獨立性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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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23 | 關於電視節目服務的一般規定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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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
條: | 24 | 廣管局及電訊局長的指示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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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部
牌照的執行
條: | 25 | 對持牌人業務的調查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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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令,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條: | 29 | 追討罰款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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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30 | 持牌人須在電視節目服務內作出一項更正或道歉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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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31 | 暫時吊銷牌照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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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2章 -廣播條例
所需而定),可在以下情況下藉送達持牌人的書面通知撤銷有關牌照—
(5) (a) 在考慮廣管局的建議之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得行使第(4)款所賦予的權力;而
(b)在考慮其認為合適的資料、事項及意見之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廣管局不得行使第(4)款所賦予的權力。
條: | 34 |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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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35 | 上訴的裁定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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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36 | 法庭可禁播某些電視節目等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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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部
法庭作出的禁止及禁制
(1) 持牌人不得將相當可能有以下情況的節目或其任何部分納入其領牌服務內─
(10)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不得行使原訟法庭根據本條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條: | 37 | 競賽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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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I部
雜項
儘管《賭博條例》(第148章)的條文另有規定,在有關競賽符合業務守則所訂而適用於該等競賽的標準的情況下,可在與已納入領牌服務內的電視節目有關連的情況下予以籌辦,而該等競賽可成為該等節目的一部分。
條: | 38 | 技術設備的檢查和測試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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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39 | 持牌人須呈交申報表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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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損害第(1)款的實施的原則下,任何持牌人如在其董事或主要人員方面有任何更改,須於自該項更改發生當日起計的7天內,向廣管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的申報表,列明該項更改的詳情。
條: | 40 | 文件的送達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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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41 | 廣管局指明格式的權力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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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42 | 規例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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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43 | 附表1至8的修訂等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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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44 | 廢除、過渡及保留條文以及相應修訂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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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1 | 不符合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的持牌資格以及對表決控權人的表決控制權的限制 | L.N. 130 of 2007 | 01/0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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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2、8、42及 43條及附表 4及8]
第1部 釋義及適用範圍
1. 釋義
“表決控制權”(voting control)指控制(不論直接或間接)附於1股或多於1股持牌人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表決權的行使的控制權,亦指控制(不論直接或間接)該等表決權的行使的能力,而該項控制是─
“表決控權人”(voting controller) 指單獨或連同1名或多於1名其他人持有表決控制權的人;
“受限制表決控權人”(unqualified voting controller) 指不屬一般表決控權人的表決控權人;
“持牌人”(licensee) 指牌照持有人;
“持牌人登記冊”(licensee's register) 就某持牌人而言,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95條規定備存
的登記冊; “相聯法團”(associated corporation) 就任何持有表決控制權的表決控權人(不論符合資格與否)而言,指─
(a)藉着持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股份中或持有與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有關的股份,或藉着具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表決權或具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有關的表決權;或
(b) 憑藉規管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所賦予的任何權力, 以確保首述法團的事務是按照該表決控權人的意願處理的權力;
“親屬”(relative)就任何個人而言,指該人的配偶、父或母、子或女、兄或弟、姊或妹、配偶之父或母、嫂或弟婦或配偶的姊或妹、姊夫或妹夫或配偶的兄或弟、媳婦、女婿、父或母的姊或妹或父或母的嫂或弟婦、父或母的兄或弟或父或母的姊夫或妹夫、表兄、表弟、表姊、表妹或堂兄、堂弟、堂姊、堂妹、姪女或甥女、姪兒或外甥、祖父或外祖父、祖母或外祖母;而為本定義的目的,被領養的子女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則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任何繼父母的子女;
“總計表決控制權”(total voting control) 指表決控制權的總和。
(2) 如─
(a) 多於1名表決控權人就同一有表決權股份而言同屬表決控權人;而
書所賦予的權力,具有確保該法團的事務是按照其意願處理的權力的人, 而在本附表中,提述對持牌人行使控制須據此解釋。
(7) 在本附表中,提述任何人處於以下狀況─
(a) 持有法團股份或有權享有法團股份實益權益;或
2. 適用範圍
第3部不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牌人。
第2部
不符合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的持牌資格以
及對表決控制權的限制
3.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持有牌照或行使控制
(3) 在為施行第(2)款而考慮公眾利益時,須考慮(但不限於)下述事項—
4. 持牌人不符合資格的情況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牌照而言,下述人士均為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5. 聲音廣播持牌人不符合資格的情況
就牌照而言,下述人士均為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ii) (b)段所述的人的相聯者。
6. 廣告宣傳代理商不符合資格的情況
就牌照而言,下述人士均為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ii) (b)段所述的人的相聯者。
7. 本地報刊不符合資格的情況
就牌照而言,下述人士均為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ii) (b)段所述的人的相聯者。
8. 對表決控權人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相聯行事的限制
9. 持牌人調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權力
(1) 如持牌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
宗交易中提供協助或作為該宗交易的一方, 則持牌人可藉送達該人的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10. 廣管局獲取不符合持牌資格 人士資料的權力
(1)如廣管局覺得有理由調查持有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而該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管有關於任何現任或前任表決控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關於代表該等控權人行事或曾代表他們行事的人的資料,或該人能夠提供或取得該等資料,則廣管局可要求該人向該局提供該等資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如廣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
該宗交易中提供協助或作為該宗交易的一方, 則廣管局可藉送達該人的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11. 關於持牌人紀錄的格式及內容的額外規定
(1)持牌人如根據第9(1)條送達通知,或由於根據第10(5)條作出的指示而送達該通知,則須以指明格式,備存一份載有下述事項的紀錄─
(2) 持牌人須按照廣管局根據第16條就此作出的任何指示,保留第(1)款所述的紀錄。
12. 廣管局施加限制的權力
(1) 如─
(a) 有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就第17(2)或(3)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或
13. 放寬及解除根據第12條施加的限制
14. 關於藉原訟法庭命令進行的 出售所得收益的條文
15. 關於不披露的特權以及保密
(7)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18. 對罪行的檢控及對提起檢控的限制
第3部
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持有的表決控制權的限制 (不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19. 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表決控制權 的百分率的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即使持牌人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載有任何規定或有本條以外的任何法律條文,凡有問題或事宜須於持牌人的股東大會上藉投票決定,下列規定即適用─
(49 x A)
B x 51 x 100
在公式中A=在該次投票中,由一般表決控權人作為表決控權人所投的總票數所佔的百分率; B=在該次投票中,由受限制表決控權人作為表決控權人所投的總票數所佔的百分率。
(2) 即使持牌人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載有任何規定,本條於以下情況下不適用─
(3)廣管局可在持牌人的任何股東大會舉行之前、之時或期間的任何時間,以口頭方式或藉書面通知指示持牌人就任何決議進行投票,而如有該項指示作出,持牌人即須遵從。
20. 受限制表決控權人須經廣管局批准始可 享有的2%至10%控制限額
(1) 如事先未經廣管局書面批准,受限制表決控權人不得─
21. 對與其他表決控權人相聯行事的 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限制
(1) 如任何人是─
(a) 一般表決控權人;或
22. 持牌人就股東大會而知會 廣管局等的責任
(1) 為施行本部,持牌人就任何股東大會而言,須按照廣管局根據第30條發出的有關指示─
(2)根據第(1)(b)款獲分發的文件的人,如不能據其本人所知或所信填具該文件,或並無如此行事的權限,而他有理由相信另一人可能可以填具或協助填具該文件或有此權限,並且知道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則他須將該文件送交該人。
23. 持牌人調查表決控權人的權力
(1) 如持牌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
宗交易中提供協助或作為該宗交易的一方, 則持牌人可藉送達該人的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24. 廣管局取得關於表決控權人 的資料的權力
(1)如廣管局覺得有理由調查持有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而該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管有關於任何現任或前任表決控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關於代表該等控權人行事或曾代表他們行事的人的資料,或該人能夠提供或取得該等資料,則廣管局可要求該人向該局提供該等資料。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原則下,如廣管局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
該宗交易中提供協助或作為該宗交易的一方, 則廣管局可藉送達該人的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5)廣管局可藉送達持牌人的書面通知,指示持牌人向該通知所指名的人行使持牌人根據第23條具有的調查權力;凡廣管局有此指示─
(6)在本條中,“有關期間”(relevant period) 就某通知而言,指緊接該通知的送達日期前的3年期間。
25. 關於持牌人紀錄的格式及內容的額外規定
(1)持牌人如根據第23(1)條送達通知,或由於根據第24(5)條作出的指示而送達該通知,則須以指明格式,備存一份載有下述事項的紀錄─
(2) 持牌人須按照廣管局根據第30條就此作出的任何指示,保留第(1)款所述紀錄。
26. 廣管局施加限制的權力
(1) 如─
(a) 有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就第31(2)或(3)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或
27. 放寬及解除根據第26條施加的限制
28. 關於藉原訟法庭命令進行的出售 所得收益的條文
29. 關於不披露的特權以及保密
30. 廣管局的指示
(1) 廣管局可為施行本部而發出指示。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廣管局可根據該款─
(a) | 指明持牌人分發為施行本部而須使用的文件的方式、獲分發該文件的人或代表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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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人填具及簽立該文件並將之交回持牌人的方式,以及持牌人對該文件進行評 | |||
估、處理或記錄或就該文件向廣管局作出報告的方式; | |||
(b) | 指明持牌人分發為施行本部而須使用的文件的方式,以及獲分發該文件的人或代 | ||
表該人的人將該文件交回持牌人的方式; | |||
(c) | 在廣管局可根據本部就某事情發出指示而沒有作出該事情的指明限期的情況下, | ||
指明限期;及 | |||
(d) | 對持牌人施加任何責任或義務,以確保或協助確保持牌人遵守本部。 | ||
31. | 罪行 |
(9)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32. 對罪行的檢控及對提起檢控的限制
第4部
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行使控制的持有本地免費或 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牌人的限制
33. 限制持牌人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行使控制
[第2及43條]
項 描述
[第2及43條]
[第2、8及43條及附表5、6、7及8] 第1部 一般條文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 “服務”(service) 指有關牌照所針對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持牌人”(licensee) 指牌照持有人; “牌照”(licence) 指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1) 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
(2)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6.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可加強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情況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可在持牌人提出申請時,批准─
7. 持牌人須將某些陳述包括在招股章程中
持牌人須確保在任何時候就其發出的《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招股章程,均載有清楚述明本條例第8條、附表1以及本附表第5及6條的效力。
第2部
牌照不予續期或予以撤銷的效果
8. 牌照不予續期或予以撤銷的通知
(1)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如為遵守第(1)(a)款所述關於通知期的規定而有需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延展任何牌照的期限(但該項延展不得使任何提供領牌服務的獨家權利繼續有效)。
9. 指示財政司司長購買屬於持牌人等的 土地及財產等
(6) 財政司司長法團根據本條購買的任何財產(土地除外),須於下述時間歸屬該法團─ (a)(如決定不將有關牌照延期或續期)在根據本附表第8條送達通知書後,牌照的有效期屆滿時; (b)(如根據本條例第32條決定將有關牌照撤銷)在該項撤銷生效之時,或在該法團作出購買
要約之時,該2個時間中以較遲者為準, 而在上述財產歸屬財政司司長法團後,持牌人對該財產的一切權利即告終止和終結。
(7) 本條不得解釋為賦予持牌人要求財政司司長法團購買持牌人所擁有財產的權利。
(8)財政司司長法團如根據本條購買土地,須於自購買土地當日起計的30天內,藉註冊摘要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一項該法團已購買該土地的聲明。
(9) 就本條而言,“持牌人”(licensee) 包括持牌人的任何附屬公司。
第3部
電視節目
12. 禁止某些廣告
持牌人不得將任何屬宗教或政治性質或關於任何工業糾紛的廣告納入在其服務內。
第4部
費用及收費
(1)由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方式聲明為欠政府的牌照費、其他費用或收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
附表: | 5 |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補充條文 | 48 of 2000 | 07/07/2000 |
---|
[第2、8及43條]
1. 附表4的適用範圍
附表4的條文(該附表第2、3、10及11條除外)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並就該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而適用,一如其適用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以及就該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而適用。
附表: | 6 |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補充條文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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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及43條]
1. 附表4的適用範圍
附表4第12條及第4部的條文適用於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並就該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而適用,一如其適用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以及就該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而適用。
附表: | 7 |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補充條文 | 48 of 2000 | 07/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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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及43條]
附表4第12、13及14條的條文適用於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並就該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而適用,一如其適用於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以及就該持牌人及其領牌服務而適用。
[第43及44條及附表4]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根據本條例第44(1)條被廢除的《電視條例》(第52章); “收費電視廣播牌照”(subscription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icence) 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
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收費電視廣播牌照; “有關日期”(relevant day) 指本條例第44(1)條生效的日期; “酒店電視服務牌照”(hotel television service licence) 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並在緊接有關
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商營電視廣播牌照”(commercial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icence) 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商營電視廣播牌照; “當作批給的牌照”(deemed licence) 指根據第2(1)、(2)、(3)、(4)或(5)條當作是─
(a)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及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的牌照;或
(b)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 “電訊牌照”(telecommunications licence) 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條批給以“衞星電視上行及下行牌照”為名,並且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牌照;
“節目服務牌照”(programme service licence)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節目服務牌照。
2. 根據已廢除條例批給的牌照當作是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等
(1) 商營電視廣播牌照須當作是─
(a)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
(5) 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a) 須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而其新的有效期為─
(i) (如該牌照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該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尚餘的有效期;
(ii) (如該牌照是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該牌照在本會生效之日起計的有效期, 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b)如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後12個月內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續期,即須繼續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其有效期為經如此續期的該牌照有效期,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a) 若非有該條該協議是會仍屬合法的;及
(b)(如該項協議直接或間接訂定或准許的行為屬違反本條例第13(1)條所訂者)除了旨在減少該等行為的修訂外,並無對該協議作出修訂。
給的牌照, 則為施行附表1第3及7條,並─
(iii) 在該人不再屬但書第(ii)段所指情況之時(如有的話)前, 該人不屬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5. 年費的繳付
9. 可交回當作批給的牌照
本附表的實施並不妨礙持有當作批給的牌照的持牌人將該牌照交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廣管局(視情況所需而定),以換取根據本條例批給、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廣管局(視情況所需而定)認為等同於當作批給的牌照的牌照。
10. 在過渡期間適用於持有當作批給的 牌照的持牌人的某些業務守則
凡—
(a) 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屬已廢除條例第2條所指的業務守則生效(“舊守則”);及
(已失時效而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