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1号)
第六十一号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