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示范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 建设服务,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 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相关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智力成果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是指在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守法维权、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市场、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
第三条 鼓励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及申报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宗旨是,通过对为本地区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示范典型的表彰、奖励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及法人的版权保护意识,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将版权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议事日程。
(二)注重版权保护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健全的司法审判、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
(三)具有形成规模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的产业带、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有鼓励和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
(四)建立了版权产业统计制度,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数量每年递增,并在本省居于领先。
(五)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措施得力,市场规范有序,没有侵权盗版复制品销售集散场所。
(六)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和其他正版产品,积极推进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七)具有完善的版权宣传和培训机制,以及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第五条 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在全国具有推广价值。
(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智力成果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遵法守规、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复制品。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机制,其员工具备版权保护意识,单位和园区(基地)内部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均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 七条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者,副省级城市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征求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副省级以下城市由所在 地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向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要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申报者应向所在地县、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地县、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初步审查确认后, 向所在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所在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复审后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实行自愿申报、创建考核、期满授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的申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国家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创建,经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展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活动,创建期为两年。二是创建期满后,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创建工作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于不符合 授牌条件的,保留创建资格两年,两年仍达不到授牌条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条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考核授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符合条件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称号,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获得全国版权示范称号的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在执法资源、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的监督检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履行创建义务的示范城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地区内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被授予示范称号的城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制度建设、政策实施、强化保护、产业创新、宣传培训等工作取得的成绩,报送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 抄送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守法维权、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等工作取得的成绩,报送 所在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抄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不符合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条件的,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消示范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前已获得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称号的,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