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金融 无形资产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 按管辖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中国

返回
被取代文本。  转至WIPO Lex中的最新版本
详情 详情 版本年份 2018 日期 最新修正: 2018年1月1日 生效: 1993年12月1日 议定: 1993年9月2日 文本类型 主要知识产权法 主题 商标, 竞争, 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域名, 其他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was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10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China on September 2, 1993,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December 1, 1993. The Law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4, 2017 at the 3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18. This revised vers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provides for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including, inter alia, unauthorized use of trademarks and domain names (Article 6), the obligation of not infringing trade secrets of others (Article 9),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gain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on and investigation (Article 15), and the penalties for trade secrets infringement (Article 21).

可用资料

主要文本 相关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下载PDF open_in_new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9 月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9月 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 11 月 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 年 11 月 4 日 19:55:18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

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

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

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

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1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

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

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

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

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

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

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

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

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3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

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

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

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4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

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

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

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

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

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

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5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

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6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

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出所:2017年11月4日付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ウェブサイト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432.htm

7


立法 取代 (1 文本) 取代 (1 文本) 被以下文本取代 (1 文本) 被以下文本取代 (1 文本) 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N/10
IP/N/1/CHN/U/1
无可用数据。

WIPO Lex编号 CN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