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Restriction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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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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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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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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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
加入: 194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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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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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
批准: 193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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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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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该文本,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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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 |
加入: 194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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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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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翻译成冰岛文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47,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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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 |
加入: 193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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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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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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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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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
批准: 193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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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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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其顿 |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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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
加入: 193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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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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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 |
加入: 193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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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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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批准: 19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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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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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继续适用宣告: 195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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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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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 |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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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 |
继续适用宣告: 196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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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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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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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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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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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
加入: 194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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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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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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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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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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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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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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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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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和对戏剧、戏剧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和第9条取代该文本的第8条和第11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2号,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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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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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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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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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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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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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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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在罗马文本(1928)生效之日宣布放弃在批准柏林文本(1908)时所作的保留:1931年8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1, 第8号, 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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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 |
加入: 193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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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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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7, 第1号,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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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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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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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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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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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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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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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并提交加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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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纳哥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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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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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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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 |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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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 |
继续适用宣告: 195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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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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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锡兰政府……为将教育、科学和技术图书翻译成本国语言的目的,保留其就此颁布国内立法的权利。” (见 Le Droit d'auteur 1959, 第12号, 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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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 |
加入: 194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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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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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库克群岛、托克劳和纽埃岛:1964年11月2日;生效:1965年3月18日。 (见 Copyright 1965, 第3号, 第55页)
罗马文本的加入(1928)延及西萨摩亚。 (见 Le Droit d'auteur 1947, 第11号, 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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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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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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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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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日本声明:意在保持这一保留的利益,直至1980年12月31日止。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4号, 第40页 和 Copyright 1974, 第6号, 第157页)
罗马文本(1928)的批准包括朝鲜、台湾、南库页岛和关东。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4号,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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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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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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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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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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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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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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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工业实用艺术作品方面,以1908年柏林文本(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4条)之前通过的案文中相关条款取代该文本第2条第4款。(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3页)
Accession to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colonies, protectorates and territories.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3, No.12, p.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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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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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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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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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该文本,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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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 |
继承宣告/通知: 198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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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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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加入: 193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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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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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文本(1928)的加入延及巴布亚新几内亚、诺福克群岛和瑙鲁:1936年6月18日;生效:1936年7月29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6, 第7号, 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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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
加入: 193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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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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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翻译成爱尔兰文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5, 第6号, 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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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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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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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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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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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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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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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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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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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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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工业实用艺术作品方面,以1908年柏林文本(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4条)之前通过的案文中相关条款取代罗马文本(1928)文本第2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3页)
通过法国签署并加入罗马文本(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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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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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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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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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教廷 |
加入: 193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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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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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王国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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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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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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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沙捞越和婆罗洲:1938年10月20日;生效:1939年1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8, 第11号, 第125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缅甸和亚丁:1938年9月12日;生效:1937年4月1日(即缅甸和亚丁脱离英属印度之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8, 第10号, 第113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纽芬兰:1933年11月11日;生效:1933年12月1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4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马来联邦:1942年12月10日;生效:1933年1月10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号, 第3页)
罗马文本(1928)的签署亦适用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新西兰。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1号, 第2页 和 Le Droit d'auteur 1928, 第6号, 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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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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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193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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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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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 |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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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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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fication of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the Dutch East Indies, Suriname and Curaçao.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2, No.4,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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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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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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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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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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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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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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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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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3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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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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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月12日发出通知,罗马文本(1928)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叙利亚地区继续有效,后该国宣布退出该文本,自1962年1月12日起生效。(见 Le Droit d'auteur 1961, 第3号, 第70页)
通过法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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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 |
继续适用宣告: 196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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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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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 |
192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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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194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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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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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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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 |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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