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金融 无形资产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 按管辖区浏览

教育、科学、文化物品的进口协定的议定书

丹麦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丹麦政府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丹麦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伊拉克
有关伊拉克政府的声明,秘书长于1979年5月1日收到以色列政府的以下通知:
“伊拉克政府交存的文书包含有针对以色列的政治意味。以色列政府认为,在此处作出这类政治声明是不妥当的,更严重违反了本组织的原则、目标和目的。伊拉克政府的声明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一般性国际法或特定条约对其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在实质性问题上,以色列政府将以完全对等的态度来对待伊拉克政府。”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伊拉克共和国加入上述《议定书》绝不意味着对以色列予以承认或有助于与之的关系。”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卢森堡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卢森堡政府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并将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卢森堡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塞浦路斯
声明:(2006年6月5日)
“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在声明通知交存之日(即2006年6月14日)起一年内,没有所述《议定书》缔约方通知秘书长对交存本身或对所设想的程序提出反对。因此,自上述一年期届满时,即2007年6月14日,该声明的交存得到接受。”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奥地利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澳大利亚不受第II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巴巴多斯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巴巴多斯政府特此声明,其不受附件H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希腊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希腊政府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意大利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a) 意大利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b)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意大利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意大利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新西兰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新西兰政府将不受《议定书》附件C.1、附件F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比利时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比利时政府根据该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法国政府将不受《议定书》第II和第IV部分、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法国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澳大利亚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16款(a)项,澳大利亚声明,其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爱尔兰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爱尔兰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或所述附件的任何部分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爱尔兰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瑞典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瑞典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和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立陶宛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VIII部分第16款(a)项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声明,其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美利坚合众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16(a)部分第VII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特此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美利坚合众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撤销关于附件C.1的本声明以及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联合王国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联合王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芬兰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芬兰将不受《议定书》第II和第IV部分、附件C.1、F和G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荷兰王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荷兰王国将不受其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荷兰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葡萄牙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16款(a)项,葡萄牙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a)部分和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西班牙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16款(a)项,西班牙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和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