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本《公约》第24条,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卢森堡法院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本《公约》第21条规定来确定是否应实施根据第20条作出的判决的主管法院,为卢森堡上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就汇总和紧迫的问题作出判决。不符其决定的,可根据民事案件的普遍规则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邦总统于1976年12月17日签署的声明:
“根据《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21条第4款,奥地利共和国声明,其指定维也纳地区民事法庭(Landesgericht für Villefranche-sur-Saône Wien)作为唯一的主管机构,来确定奥地利共和国是否应根据上述《公约》第20条实行另一缔约国法庭作出的任何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奥地利共和国声明,根据《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28条第2款规定,其国内布尔根兰州、克恩顿州、下奥地利州、上奥地利州、萨尔茨堡、施蒂利亚州、蒂罗尔州、福拉尔贝格州和维也纳可以调用《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中适用于缔约国的规定,并具有相同的义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常驻代表于1992年6月3日的一封信函中所载的声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此修正其针对本《公约》第28条第2款的声明,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有各州,即巴登 - 符腾堡州、巴伐利亚、柏林、勃兰登堡、不来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 - 前波莫瑞州、下萨克森州、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莱茵兰 - 帕拉提、萨尔、萨克森、萨克森 - 安哈特、石勒苏益格 - 荷尔斯泰因州和图林根州,应可调用本《公约》中适用于缔约国的规定,并应与后者具有相同的义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本《公约》第24条第1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其法庭应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此类声明不应影响外国在行使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豁免。”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第21条第4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一国是否应实施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第20条或第25条作出的判决或根据本《公约》第22条达成的和解,由联邦政府所在地是在其行政区域中的主管地区法院(Landgericht)来确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比利时外交部于2003年9月4日的一封信函中的声明:
“根据本《公约》第28条第2款,比利时王国声明,法语区、弗拉芒语区和德语区以及瓦隆大区、弗拉芒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可以调用《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中适用于缔约国的规定,并具有相同的义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关于第24条,比利时政府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其法庭应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此类声明不应影响外国在行使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豁免。”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21条,比利时政府指定“一审法庭”来确定比利时是否应实施外国的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我很荣幸代表瑞士联邦理事会根据《公约》第24条规定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瑞士法院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在1987年11月25日的一封信函中声明:
“根据所述《公约》第21条第4款规定,联合王国指定以下法院为主管法院:
格恩西:
- 格恩西岛:格恩西皇家法院;
- 奥尔德尼岛:奥尔德尼法院;
- 萨克岛:Seneschal法院;
泽西岛:- 泽西岛皇家法院;
马恩岛:- 马恩岛高级法院。
是否要实施根据第21条第1款作出的判决,这一问题也可由其他民事法院行使其正常司法管辖权来进行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公约》第24条第1款规定,联合王国特此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本国法院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本声明不应影响外国在行使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豁免。”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21条第4款,联合王国特此指定以下法院为主管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 – 高等法院;
苏格兰 – 高等民事法院;
北爱尔兰 – 最高法院;
以及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领地 – 相关领地的最高法院。
是否要实施根据第21条第1款作出的判决,这一问题也可由其他民事法院行使其正常司法管辖权来进行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我很荣幸地通知您,1926年4月10日在布鲁塞尔缔结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的批准书和1934年5月24日在布鲁塞尔缔结的该《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批准书同时正在向比利时王国政府交存。本批准书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签署,包含以下保留:
“我们保留将本《公约》第1条适用于进入我国法院或我国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领土法院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船舶相关的任何要求的权利。
关于本《公约》第2条,我们保留将1972年5月16日在巴塞尔签署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II章规定的议事规则适用于有关另一个缔约方或另一个缔约方的船舶的诉讼的权利。
为了落实与非缔约国的任何国际协议中的条款,我们保留就以下方面制定特别条款的权利
a. 关于延迟或逮捕属于此类国家的船舶或货物;以及
b. 为防止此类船舶或货物被查封或处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19条第2款规定,联合王国特此声明,其法院、以及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领土的法院不应受到该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有关《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24条第1款,我很荣幸地代表荷兰王国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本国法院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海牙地区法院(Arrondissementsrechtbank)被指定作为本《公约》第21条第1款所指的管辖法院。”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